臨時政府公文程式 公文書程式(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制訂公佈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11月6日
1912年11月6日
臨時大總統令 敎令第一號
公文程式條例
本作品收錄於《東方雜誌

  第一條 法律以大總統令公布之。前項大總統令。須記明經參議院議決。由大總統蓋印。國務總理記入年月日副署之。或與其他國務員或主管國務員副署之。

  第二條 敎令以大總統令公布之。前項大總統令。由大總統蓋印。國務總理記入年月日副署之。或與其他國務員。或主管國務員。副署之。

  第三條 國際條約之發布者。以大總統令公布之。前項大總統令。須記明經參議院之同意。及批准之年月日。由大總統署名蓋印。國務總理記入年月日。與主管國務員副署之。

  第四條 預算以大總統令公布之。前項大總統令。須記明經參議院之議決。由大總統蓋印。國務總理記入年月日。與主管國務員副署之。

  第五條 特任官簡任官薦任官之任命。以大總統令公布之。前項大總統令。由大總統蓋印。國務總理記入年月日副署之。或與主管國務員副署之。

  第六條 院令由國務總理記入年月日署名蓋印。

  第七條 部令由各部總長記入年月日署名蓋印。

  第八條 事實之宣布。及就特定事項。對於一般人民。命其行爲或不行爲之文書。以布吿公布之。大總統布吿。由大總統蓋印。國務總理記入年月日副署之。或與主管國務員副署之。行政各官署之布吿。由該管署長官記入年月日署名蓋印。

  第九條 第一條至第八條之公文書。須於政府公報公布之。

  第十條 特任官簡任官之任命狀。由大總統署名蓋印。國務總理記入年月日副署之。或與主管國務員副署之。薦任官之任命狀。由大總統蓋印。國務總理或主管國務員記入年月日副署之。委任官之任命狀。由各該官署長官記入年月日署名蓋印。

  第十一條 大總統對於官吏。及上級官對於下級官。有所差委。以委任命行之。有所指揮。以訓令行之。其因呈請而有所指揮者。以指令行之。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得於委任令訓令指令準用之。

  第十二條 行政各官署。對於特定人民。就特定事項。命其行爲。或不行爲者。以處分命令行之。

  第十三條 參議院與大總統或國務員之往復文書。以咨行。

  第十四條 行政各官署無隸屬關係者之往復文書。以公函行之。

  第十五條 左列各款文書。以呈行之。一人民對於大總統。及行政各官署之陳請。二官署或官吏對於大總統之陳請或報吿。三下級官署對於上級官署。或官吏對於長官之陳請或報吿。

  第十六條 行政各官署。對於人民之呈。分別准駁之文書。以批行之。

  第十七條 第十一條至十六條之文書。得於政府公報公布之。

  第十八條 本令所揭各項令狀。各依年月日先後編號。每一年更易一次。自第一號起。至何號止。於政府公報公布之。

  第十九條 公文書程式。依附表所定。

  第二十條 本令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非現行條文,依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命令非現行條文,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