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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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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前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制定33條
中華民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公布
1.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177151號令
制定公布 33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 104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行政院院臺教字第1040121838 號令
發布定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前[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34條
中華民國 107 年 1 月 31 日公布
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1081號令
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34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新名稱: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修正第4, 6條
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公布
3.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114001號令
修正公布第 4、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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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
,依據《
著作權法
》第九條,
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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