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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委托私人办理实验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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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委托私人办理实验教育条例 (前公立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委托私人办理条例)
沿革
中华民国法律
中华民国 103 年 11 月 7 日
制定33条
中华民国 103 年 11 月 26 日公布
1.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300177151号令
制定公布 33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华民国 104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中华民国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行政院院台教字第1040121838 号令
发布定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 106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前[公立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委托私人办理条例]为本法
并修正全文34条
中华民国 107 年 1 月 31 日公布
2.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700011081号令
修正公布名称及全文 34 条;并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称:公立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委托私人办理条例;新名称:公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委托私人办理实验教育条例)
中华民国 110 年 12 月 7 日
修正第4, 6条
中华民国 110 年 12 月 22 日公布
3.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000114001号令
修正公布第 4、6 条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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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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