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修订草案)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部长盛斌受国务院、中央军委委托作说明
2020年12月22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0年12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0年12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部长 盛 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委托,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修订草案)》作说明。

一、修订军事设施保护法的必要性和简要过程 编辑

军事设施是国家国防实力和军队战斗力的重要依托,是部队能打仗打胜仗的基础支撑。现行军事设施保护法1900年2月2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后于2009年、2014年两次修正。该法施行以来,对于保护军事设施安全、保障军事设施使用效能和军事活动正常进行、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国家安全和发展的内外环境发生深刻变化,军事设施保护面临着安全保密形势日趋严峻,与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协调难度增大等新情况新问题。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根据军事政策制度改革部署安排,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中央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经深入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专题协调对接、专家咨询评估,反复修改完善后,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于2020年4月14日呈报国务院、中央军委。司法部和中央军委法制局征求了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单位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目前,修订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央军委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二、修订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编辑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深入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深入贯彻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我们在修订中重点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适应内外环境发展变化和军事斗争准备的需要,在现有法律制度基础上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将现行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以来行之有效的制度和规定上升为法律。二是对表改革后新体制新职能,调整完善领导管理体制机制,优化职能配置,压实军地责任,强化军地协调,进一步增强军事设施保护的领导力统筹力执行力。三是深入贯彻“分类保护、确保重点”的方针,学习借鉴国内生态环境保护和国外军事设施保护先进经验,细化分类保护措施,强化科技手段应用,创设保护制度,不断提高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精确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编辑

此次修订后,由原来的8章53条调整为8章66条。

(一)健全领导管理体制。一是贯彻党的领导入法入规要求,明确“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是对表改革后的新体制新职能,明确国务院、中央军委按照职责分工,管理全国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会同有关军事机关,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

(二)完善保护制度措施。一是健全长效机制,着眼解决现实矛盾问题,增设军事设施保护工作检查整改、考核评价、影响补偿等制度。二是强化科技运用和主动保护,明确军事设施开工建设前要完成保护区域的划定或者调整;规定军事设施管理单位要根据保护需要和科技进步,升级完善保护手段和防范措施;明确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的具体保护措施,应当随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范围划定方案一并报批。三是细化针对性保护措施,增加水域军事禁区可以划定外围安全控制范围的规定;明确临时军事设施保护区域划定、撤销和保护要求;规定开发利用陆地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地下空间须经批准;完善对低慢小飞行器防范处置的措施;增加战时违反本法从重追究法律责任的原则规定。

(三)压实军地单位责任。一是规定有关军事机关提出军事设施保护需求,地方人民政府会同有关军事机关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并予以落实。二是明确地方经济建设征求军事机关意见的时机、程序、要求等内容。三是增加了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不改变原土地及土地附着物、水域的所有权,影响不动产所有人或者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偿的规定。四是细化了各类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规定。

(四)增强法律可操作性。一是细化军事设施分类保护,明确军事设施的分类、具体保护标准要求,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规定。二是将实施办法中作战工程、机场净空、军用管线等部分条款上升为法律规定。三是将部分因地方经济建设需要改建军事设施的,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审批调整为由有关军事机关审批;明确军用码头实行军民合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战区级军事机关批准。

此外,对一些条文的文字表述也根据修订内容的需要作了必要调整。

军事设施保护法修订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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