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正草案)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国家统计局局长康义受国务院委托作说明
2024年4月23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4年/第五号
——2024年4月23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2024年4月23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国家统计局局长 康 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作说明。

一、修改背景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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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统计工作。现行统计法于1983年制定,1996年、2009年作过两次修改。现行统计法实施以来,在规范、指引、保障统计工作有序开展和有效组织统计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统计工作也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一是一些地方和部门统计造假现象仍有发生。二是统计监督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主要表现在统计监督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不够完善,统计监督有效性有待提高。三是统计违法成本低。现行统计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偏低,一些地方和部门对统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不到位,处罚处理偏轻,惩治力度不够。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统计法执法检查时,有关方面建议对统计法作出适当修改。针对统计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将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实践中成熟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有利于发挥法治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中的规范保障作用。修改统计法已分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国家统计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正草案)(送审稿)》。司法部先后两次征求中央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以及企业、高校等方面意见,会同国家统计局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修正草案。修正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二、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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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统计法修改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保持现行统计法制度框架基本不变,加强统计监督,加大法律责任追究力度,着力解决统计造假等突出问题。

修正草案共14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坚持党对统计工作的领导。落实和体现党的领导要求,规定“统计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进一步加强统计监督。一是在立法目的中规定“加强统计监督”。二是规定国家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的统计监督体系,统计监督应当与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形成监督合力。统计机构根据统计调查制度和经批准的计划安排,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进行统计监督。

(三)进一步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一是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要求、暗示、引导下级单位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二是规定对要求、暗示、引导下级单位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三是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明确本单位责任主体,依法依规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追责问责。四是规定国家实施统一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国家统计局统一领导、组织和实施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工作。

(四)加大法律责任追究力度。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拒绝提供、迟报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进一步提高罚款额度。企业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示。

此外,为做好与监察体制改革的衔接,修正草案删去了关于统计机构向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监察机关应将结果书面通知统计机构的规定。同时,为与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相衔接,修正草案对有关表述作了修改。

修正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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