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正草案)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国家统计局局长康义受国务院委托作说明
2024年4月23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4年/第五号
——2024年4月23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2024年4月23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国家统计局局长 康 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作说明。

一、修改背景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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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统计工作。现行统计法于1983年制定,1996年、2009年作过两次修改。现行统计法实施以来,在规范、指引、保障统计工作有序开展和有效组织统计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统计工作也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一是一些地方和部门统计造假现象仍有发生。二是统计监督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主要表现在统计监督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不够完善,统计监督有效性有待提高。三是统计违法成本低。现行统计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偏低,一些地方和部门对统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不到位,处罚处理偏轻,惩治力度不够。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统计法执法检查时,有关方面建议对统计法作出适当修改。针对统计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将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实践中成熟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有利于发挥法治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中的规范保障作用。修改统计法已分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国家统计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正草案)(送审稿)》。司法部先后两次征求中央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以及企业、高校等方面意见,会同国家统计局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修正草案。修正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二、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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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统计法修改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7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保持现行统计法制度框架基本不变,加强统计监督,加大法律责任追究力度,着力解决统计造假等突出问题。

修正草案共14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坚持党对统计工作的领导。落实和体现党的领导要求,规定“统计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进一步加强统计监督。一是在立法目的中规定“加强统计监督”。二是规定国家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的统计监督体系,统计监督应当与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形成监督合力。统计机构根据统计调查制度和经批准的计划安排,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进行统计监督。

(三)进一步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一是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要求、暗示、引导下级单位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二是规定对要求、暗示、引导下级单位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三是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明确本单位责任主体,依法依规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追责问责。四是规定国家实施统一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国家统计局统一领导、组织和实施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工作。

(四)加大法律责任追究力度。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拒绝提供、迟报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进一步提高罚款额度。企业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示。

此外,为做好与监察体制改革的衔接,修正草案删去了关于统计机构向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监察机关应将结果书面通知统计机构的规定。同时,为与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相衔接,修正草案对有关表述作了修改。

修正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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