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取消出海船舶户口簿核发等4项行政许可事项落实和衔接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取消出海船舶户口簿核发等4项行政许可事项落实和衔接工作的通知
公通字〔2019〕13号
2019年3月22日
发布机关:公安部
公安部网站

关于做好取消出海船舶户口簿核发等4项
行政许可事项落实和衔接工作的通知

公通字〔2019〕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切实做好“出海船舶户口簿核发”“出海船民证核发”“合资船船员登轮证核发”“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核发”等4项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进一步提升境内出海船舶(以下简称出海船舶)和台湾渔船、港澳流动渔船(以下简称境外船舶)治安管理工作效能,便利群众生产生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取消出海船舶户口簿核发等4项行政许可事项落实衔接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

多年来,公安机关通过核发出海渔船民证件,有效管理各类出海船舶、人员,有力维护了沿海地区治安稳定。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传统的渔船民治安管理相关行政许可制度已不适应动态化、信息化形势下的治安管理工作需要。取消“出海船舶户口簿核发”等4项行政许可事项,改为实行出海船舶、人员信息备案制度,同时健全出海船舶、境外船舶治安管理工作协作机制,调整对台劳务人员检查管理措施,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改进沿海地区治安管理工作的现实需要,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方便群众出海生产作业。

各地特别是沿海地区公安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决定》精神,按照公安部的部署要求,不打折扣、不搞变通,扎扎实实抓好各项措施落实。要把实行出海船舶和人员信息备案制度、调整对台劳务人员检查管理措施、加强出海船舶和境外船舶治安管理工作协作机制、强化沿海地区治安管理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确保工作不断档、不缺位,接得住、管得好。要把推进“放管服”改革同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紧密结合起来,在取消相关行政许可的同时,努力为群众办事创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更好地维护沿海地区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二、完善配套监管措施,着力提升出海船舶、境外船舶治安管理工作水平

各地特别是沿海地区公安机关要按照国务院《决定》要求,不再核发《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合资船船员登轮证》《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不得实施变相许可,确保让群众切实享受到简化办事程序、减轻负担的改革红利。同时,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认真落实以下工作措施:

(一)严格执行出海船舶、人员信息备案制度。在我国领海海域内停泊、航行和从事生产作业的各类船舶(我国军用船舶、公务执法船舶及国有航运企业船舶、外国籍船舶等国家另有规定管理的除外)所有人、实际经营人或指定代理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船舶服务簿》的出海船员、渔民,应当向船籍港或船舶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备出海船舶、人员基本信息。出海船舶报备的信息主要包括船舶照片、船名船号、吨位、船籍港、作业类型、船主、船上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手机号码、卫星电话、无线电台等),人员报备的信息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相片、户籍地址、现住地址、联系方式、紧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出海船舶、人员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后7日内,报备变更信息。已进行信息备案的船舶进出港时,船上负责人应当在出港前及进港后24小时内,向港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备进(出)港时间、事由、作业海区范围和随船人员数量、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信息。

(二)调整对台劳务人员出入境证件签发管理和边防检查措施。取消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核发后,应聘到台湾渔船上从事近海渔船劳务作业的大陆人员凭《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相应种类签注登轮作业。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推行网上预约办证服务,提供办证便利。按照《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相关规定,此类申请可由其所属对台近海渔船船员劳务合作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凭对台近海渔船船员劳务合作企业出具的函件原件,为其审批签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其他类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或者1年多次有效签注。边检机关凭《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相应签注,为在台湾渔船上从事近海渔船劳务作业的大陆人员办理出入境边防检查手续。

(三)全面加强信息采集和动态监管。公安部将制定出海船舶、人员信息采集标准,并制定“船舶渔船民边防治安管理系统”改造技术方案。沿海地区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现有条件,按照“应采尽采、全面覆盖”的原则,通过民警登船采、村居协同采、船方自主报等多种渠道,及时采集辖区内出海船舶、人员信息,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要进一步加强办事服务制度规范建设,大力推进出海船舶、人员管理“互联网+监管”,充分利用手机APP等手段,方便群众报备。要将船舶渔船民边防治安管理系统建设纳入公安信息化建设范畴,推动数据汇聚共享。要与海洋渔业、海事等船舶主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更好地适应管理工作需要。

(四)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要采取公开检查、暗访检查、交叉检查等方式,督促严格落实出海船舶、境外船舶治安管理责任制度、措施,及时提醒报备、更新信息,排查整改安全隐患,依法保护出海船舶、渔船民的合法权益,严防船舶丢失、被盗抢,切实保障渔船民的人身财产安全。要推动警务前移,科学布建船管警务室,配齐配强民警、辅警,切实发挥人口管理、安全防范、情报搜集、矛盾化解、服务群众等方面作用。要广泛物建信息员,大力发动群众举报,及时发现、依法查处涉及出海船舶、人员的违法犯罪活动。要深入推进沿海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充分发挥治安志愿者、船管员、网格员等群防群治力量作用,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

三、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

各地特别是沿海地区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取消出海船舶户口簿核发等4项行政许可事项落实衔接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召集研究,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迅速部署落实,层层压实责任,积极稳妥做好出海船舶、境外船舶治安管理职责承接、监管衔接、宣传引导等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一)广泛深入开展宣传解读。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紧紧围绕“三报备”(报备船舶信息、报备人员信息、报备进出港信息)、“一服务”(为出海船舶、人员提供帮扶、救助服务)等相关内容,广泛宣传解读国务院《决定》有关内容和公安机关相关措施要求,扩大宣传覆盖面,提高知晓率。工作中,要做到“三告知”,即告知实行备案制度的意义和作用、告知备案信息的项目和要求、告知报备信息的途径和方式。要组织沿海地区公安派出所民警深入村居、企业、港口、码头、船舶,逐船逐人开展政策解读、法制宣传。沿海地区公安机关要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向社会公布受理备案信息的联系电话、互联网站、电子邮箱、微信服务号等渠道和方式。

(二)健全部门联动协作机制。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与海警、边检、海洋渔业、海事、海关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健全完善联合会商、情报共享、情况互通等协作机制,及时准确掌握出海船舶、人员及境外船舶停靠、人员上下等情况,不断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严防不法分子利用出海船舶、境外船舶等实施偷渡、走私、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要健全完善联合会商机制,定期交流沿海地区及海上治安形势,共商对策,持续推动工作开展。要健全完善情报信息共享机制,开展以沿海地区违法犯罪动向为主要内容的情报交流研判,做好案事件处置配合协作。要健全完善情况互通机制,发现境外船舶来靠、船上人员登陆的,第一时间通报所在地边检机关,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做好证据收集固定。发现在港境外船舶有治安管理以外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一时间通报有权管辖部门。

(三)完善配套制度措施。要根据国务院《决定》和本通知要求,全面梳理本地出海船舶、境外船舶治安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提出立改废意见建议,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要健全检查督导机制,采取定期调度、明查暗访、民意调查等方式,加强工作督导检查,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发现存在问题,为基层开展工作提供支持服务。要健立考评奖惩制度,对开展出海船舶、境外船舶治安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因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导致重大影响和危害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各地工作情况,请及时报部治安管理局。

公安部
2019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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