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取消出海船舶戶口簿核發等4項行政許可事項落實和銜接工作的通知
關於做好取消出海船舶戶口簿核發等4項行政許可事項落實和銜接工作的通知 公通字〔2019〕13號 2019年3月22日 發布機關:公安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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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做好取消出海船舶戶口簿核發等4項
行政許可事項落實和銜接工作的通知
公通字〔2019〕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9〕6號,以下簡稱《決定》)精神,切實做好「出海船舶戶口簿核發」「出海船民證核發」「合資船船員登輪證核發」「對台勞務人員登輪作業證核發」等4項行政許可事項取消後的落實和銜接工作,制定完善事中事後監管措施,進一步提升境內出海船舶(以下簡稱出海船舶)和台灣漁船、港澳流動漁船(以下簡稱境外船舶)治安管理工作效能,便利群眾生產生活,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切實增強做好取消出海船舶戶口簿核發等4項行政許可事項落實銜接工作的責任感緊迫感
多年來,公安機關通過核發出海漁船民證件,有效管理各類出海船舶、人員,有力維護了沿海地區治安穩定。但隨着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沿海地區經濟社會形勢發生了深刻變化,傳統的漁船民治安管理相關行政許可制度已不適應動態化、信息化形勢下的治安管理工作需要。取消「出海船舶戶口簿核發」等4項行政許可事項,改為實行出海船舶、人員信息備案制度,同時健全出海船舶、境外船舶治安管理工作協作機制,調整對台勞務人員檢查管理措施,是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轉變政府職能、深化簡政放權、創新監管方式的重要舉措,是加強和改進沿海地區治安管理工作的現實需要,有利於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有利於方便群眾出海生產作業。
各地特別是沿海地區公安機關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國務院《決定》精神,按照公安部的部署要求,不打折扣、不搞變通,扎紮實實抓好各項措施落實。要把實行出海船舶和人員信息備案制度、調整對台勞務人員檢查管理措施、加強出海船舶和境外船舶治安管理工作協作機制、強化沿海地區治安管理作為當前一項重要任務,納入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確保工作不斷檔、不缺位,接得住、管得好。要把推進「放管服」改革同堅持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緊密結合起來,在取消相關行政許可的同時,努力為群眾辦事創業和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更加優質高效的服務,更好地維護沿海地區社會大局和諧穩定。
二、完善配套監管措施,着力提升出海船舶、境外船舶治安管理工作水平
各地特別是沿海地區公安機關要按照國務院《決定》要求,不再核發《出海船舶戶口簿》《出海船民證》《合資船船員登輪證》《對台勞務人員登輪作業證》,不得實施變相許可,確保讓群眾切實享受到簡化辦事程序、減輕負擔的改革紅利。同時,要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認真落實以下工作措施:
(一)嚴格執行出海船舶、人員信息備案制度。在我國領海海域內停泊、航行和從事生產作業的各類船舶(我國軍用船舶、公務執法船舶及國有航運企業船舶、外國籍船舶等國家另有規定管理的除外)所有人、實際經營人或指定代理人,年滿十六周歲的未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或者《船舶服務簿》的出海船員、漁民,應當向船籍港或船舶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報備出海船舶、人員基本信息。出海船舶報備的信息主要包括船舶照片、船名船號、噸位、船籍港、作業類型、船主、船上負責人及聯繫方式(手機號碼、衛星電話、無線電台等),人員報備的信息包括姓名、公民身份號碼、相片、戶籍地址、現住地址、聯繫方式、緊急聯繫人及聯繫方式。出海船舶、人員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應於變更後7日內,報備變更信息。已進行信息備案的船舶進出港時,船上負責人應當在出港前及進港後24小時內,向港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報備進(出)港時間、事由、作業海區範圍和隨船人員數量、姓名、公民身份號碼等信息。
(二)調整對台勞務人員出入境證件簽發管理和邊防檢查措施。取消對台勞務人員登輪作業證核發後,應聘到台灣漁船上從事近海漁船勞務作業的大陸人員憑《往來台灣通行證》及相應種類簽注登輪作業。出入境管理部門應當推行網上預約辦證服務,提供辦證便利。按照《往來台灣通行證及簽注簽發管理工作規範》相關規定,此類申請可由其所屬對台近海漁船船員勞務合作企業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受理,憑對台近海漁船船員勞務合作企業出具的函件原件,為其審批簽發《往來台灣通行證》及其他類6個月一次有效簽注或者1年多次有效簽注。邊檢機關憑《往來台灣通行證》及相應簽注,為在台灣漁船上從事近海漁船勞務作業的大陸人員辦理出入境邊防檢查手續。
(三)全面加強信息採集和動態監管。公安部將制定出海船舶、人員信息採集標準,並制定「船舶漁船民邊防治安管理系統」改造技術方案。沿海地區公安機關要充分利用現有條件,按照「應采盡采、全面覆蓋」的原則,通過民警登船采、村居協同采、船方自主報等多種渠道,及時採集轄區內出海船舶、人員信息,做到底數清、情況明。要進一步加強辦事服務制度規範建設,大力推進出海船舶、人員管理「互聯網+監管」,充分利用手機APP等手段,方便群眾報備。要將船舶漁船民邊防治安管理系統建設納入公安信息化建設範疇,推動數據匯聚共享。要與海洋漁業、海事等船舶主管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更好地適應管理工作需要。
(四)強化日常監督管理。要採取公開檢查、暗訪檢查、交叉檢查等方式,督促嚴格落實出海船舶、境外船舶治安管理責任制度、措施,及時提醒報備、更新信息,排查整改安全隱患,依法保護出海船舶、漁船民的合法權益,嚴防船舶丟失、被盜搶,切實保障漁船民的人身財產安全。要推動警務前移,科學布建船管警務室,配齊配強民警、輔警,切實發揮人口管理、安全防範、情報搜集、矛盾化解、服務群眾等方面作用。要廣泛物建信息員,大力發動群眾舉報,及時發現、依法查處涉及出海船舶、人員的違法犯罪活動。要深入推進沿海地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充分發揮治安志願者、船管員、網格員等群防群治力量作用,推動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
三、加強組織領導,狠抓工作落實
各地特別是沿海地區公安機關要切實加強對取消出海船舶戶口簿核發等4項行政許可事項落實銜接工作的組織領導,主要領導要親自召集研究,分管領導要靠前指揮,迅速部署落實,層層壓實責任,積極穩妥做好出海船舶、境外船舶治安管理職責承接、監管銜接、宣傳引導等工作,確保各項措施落到實處、見到實效。
(一)廣泛深入開展宣傳解讀。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等傳統媒體和互聯網、微博、微信等新媒體,緊緊圍繞「三報備」(報備船舶信息、報備人員信息、報備進出港信息)、「一服務」(為出海船舶、人員提供幫扶、救助服務)等相關內容,廣泛宣傳解讀國務院《決定》有關內容和公安機關相關措施要求,擴大宣傳覆蓋面,提高知曉率。工作中,要做到「三告知」,即告知實行備案制度的意義和作用、告知備案信息的項目和要求、告知報備信息的途徑和方式。要組織沿海地區公安派出所民警深入村居、企業、港口、碼頭、船舶,逐船逐人開展政策解讀、法制宣傳。沿海地區公安機關要通過新聞媒體和政府網站、微博、微信等新媒體,向社會公布受理備案信息的聯繫電話、互聯網站、電子郵箱、微信服務號等渠道和方式。
(二)健全部門聯動協作機制。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與海警、邊檢、海洋漁業、海事、海關等部門的溝通協作,健全完善聯合會商、情報共享、情況互通等協作機制,及時準確掌握出海船舶、人員及境外船舶停靠、人員上下等情況,不斷提升管理服務水平,嚴防不法分子利用出海船舶、境外船舶等實施偷渡、走私、販毒等違法犯罪活動。要健全完善聯合會商機制,定期交流沿海地區及海上治安形勢,共商對策,持續推動工作開展。要健全完善情報信息共享機制,開展以沿海地區違法犯罪動向為主要內容的情報交流研判,做好案事件處置配合協作。要健全完善情況互通機制,發現境外船舶來靠、船上人員登陸的,第一時間通報所在地邊檢機關,對違法違規行為要及時制止並做好證據收集固定。發現在港境外船舶有治安管理以外違法違規行為的,第一時間通報有權管轄部門。
(三)完善配套制度措施。要根據國務院《決定》和本通知要求,全面梳理本地出海船舶、境外船舶治安管理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研究提出立改廢意見建議,完善相關配套制度。要健全檢查督導機制,採取定期調度、明查暗訪、民意調查等方式,加強工作督導檢查,認真總結工作經驗,及時發現存在問題,為基層開展工作提供支持服務。要健立考評獎懲制度,對開展出海船舶、境外船舶治安管理工作取得顯著成效的,要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對因措施不落實、工作不到位導致重大影響和危害後果的,依法依規嚴肅追究責任。
各地工作情況,請及時報部治安管理局。
公安部
2019年3月22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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