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第三批弥勒县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委、办、局、总公司:
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一九九七年七月十日研究决定,张冲故居等三项为第三批弥勒县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现予公布。请各乡镇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和要求,由县文体局与当地政府共同研究对第三批县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逐步建立科学记录档案,切实做好保护和管理工作。
附:1、第三批弥勒县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2、张冲故居等三项文物保护单位简介。
弥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一日
附一:
第三批弥勒县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共三项)
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共三项)
编号 | 分类号 | 名称 | 时代 | 地址 | 备注 |
---|---|---|---|---|---|
Ⅲ1 | 1 | 张冲故居 | 民国 | 东山 | (始建于清) |
Ⅲ2 | 2 | 广东会馆 | 清康熙 | 竹园 | |
Ⅲ3 | 3 | 玉皇阁 | 民国 | 弥阳 | (始建于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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