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城市建筑管理制止违章私建的通告

关于加强城市建筑管理制止违章私建的通告
穗革通〔1977〕2号
1977年12月29日
发布机关:广州市革命委员会

为维护社会秩序,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坚决制止乱占土地、违章私建等不法行为,保障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顺利进行。特通告如下:

一、维护城市建设秩序,人人有责。各机关、企业、团体必须加强对广大干部群众进行遵守国家法令的宣传教育,自觉遵守城市建筑管理的各项规定,共同监督制止各种违法私占、私建行为。

二、凡在本市(市属县另作规定)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维修等永久性与临时性的各项建筑工程,无论在地上地下,院内院外,公房私房,均须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属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与管线、市政、铁路、码头、人防等工程,以局、区为归口单位,统一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一般房屋维修工程报所属区域城建部门审批;施工用临时性建筑工棚,凭主体工程批准报建文件报市公安局审批。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

三、凡未经报建批准或不按图纸审核意见施工的工程,均属违章建筑。设计、施工、银行、物资、劳动、水电、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拒绝办理有关业务。一切单位不得支持或变相支持搞违章建筑。

四、凡违章建筑的,要追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领导人的责任,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或罚款,对其违章建筑物,予以折价收购、没收或强行拆除。情节严重、造成国家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者,利用违章建筑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者,蓄意违法进行破坏者,依法惩处。

五、违章建筑处理,由市规划管理部门或区城建管理部门负责,并会同公安机关及其主管单位共同执行。街道基层组织、公安派出机关应协助处理辖区内的违章建筑。凡需依法判处者,由市规划管理部门或区城建部门移送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六、凡检举揭发或及时制止违章建筑而避免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单位与个人,由市规划管理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

在本通告以前私建者,两个月内到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述理由、允许登记(不再补报建手续),然后视城市发展改造需要,分别情况予以处理。逾期不来登记者,以违章论处。

凡过去规定与此通告有抵触者,应以此通告为准。

广州市革命委员会
一九七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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