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城市建築管理制止違章私建的通告
關於加強城市建築管理制止違章私建的通告 穗革通〔1977〕2號 1977年12月29日 發布機關:廣州市革命委員會 |
為維護社會秩序,加強城市建設管理,堅決制止亂占土地、違章私建等不法行為,保障社會主義革命與建設的順利進行。特通告如下:
一、維護城市建設秩序,人人有責。各機關、企業、團體必須加強對廣大幹部群眾進行遵守國家法令的宣傳教育,自覺遵守城市建築管理的各項規定,共同監督制止各種違法私占、私建行為。
二、凡在本市(市屬縣另作規定)進行新建、擴建、改建、維修等永久性與臨時性的各項建築工程,無論在地上地下,院內院外,公房私房,均須向有關管理部門辦理報建手續。屬新建、擴建、改建房屋與管線、市政、鐵路、碼頭、人防等工程,以局、區為歸口單位,統一報市規劃管理部門審批;一般房屋維修工程報所屬區域城建部門審批;施工用臨時性建築工棚,憑主體工程批准報建文件報市公安局審批。經審查批准後,方可施工。
三、凡未經報建批准或不按圖紙審核意見施工的工程,均屬違章建築。設計、施工、銀行、物資、勞動、水電、公安等有關部門要加強檢查監督,拒絕辦理有關業務。一切單位不得支持或變相支持搞違章建築。
四、凡違章建築的,要追究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領導人的責任,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或罰款,對其違章建築物,予以折價收購、沒收或強行拆除。情節嚴重、造成國家人民生命財產重大損失者,利用違章建築貪污盜竊、投機倒把者,蓄意違法進行破壞者,依法懲處。
五、違章建築處理,由市規劃管理部門或區城建管理部門負責,並會同公安機關及其主管單位共同執行。街道基層組織、公安派出機關應協助處理轄區內的違章建築。凡需依法判處者,由市規劃管理部門或區城建部門移送公安、司法部門處理。
六、凡檢舉揭發或及時制止違章建築而避免國家財產遭受損失的單位與個人,由市規劃管理部門給予表揚或獎勵。
在本通告以前私建者,兩個月內到市規劃管理部門申述理由、允許登記(不再補報建手續),然後視城市發展改造需要,分別情況予以處理。逾期不來登記者,以違章論處。
凡過去規定與此通告有牴觸者,應以此通告為準。
廣州市革命委員會
一九七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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