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的通知
← |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暂命名事宜的通知 | 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的通知 国卫医函〔2020〕58号 2020年2月13日于北京市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 发布于2020年2月14日 |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英文命名事宜的通知 |
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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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
为规范统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及时准确掌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信息,我们联合制定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现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在相关工作中使用。如遇问题,请联系国家卫生健康委病案管理质控中心(电话:010—69151893)和国家医保局疾病诊断信息标准维护组(电话:010—89061378)。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1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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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ICD-11代码中增加紧急代码“RA01.0”,代表2019冠状病毒病。
二、在ICD-10代码中增加紧急代码情况见下表。
序号 | ICD-10代码 | 代码名称 | 代码注释 |
---|---|---|---|
1 | U07.100 | 2019冠状病毒病 | 统计代码 |
2 | U07.100x001 |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 适用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住院患者,为主诊代码 |
3 | U07.100x002 |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 适用于确诊感染住院患者(不包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为主诊代码 |
4 | U07.100x003 |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临床诊断病例 | 适用于湖北省等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临床诊断病例住院患者,为主诊代码 |
5 | Z03.800x001 |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例 | 适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例住院患者,不可做主诊,在其他诊断标注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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