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展中日两国民间贸易的第二年度贸易会谈协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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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展中日两国民间贸易的第三次备忘录贸易协议事项 |
基于1962年11月9日廖承志与高碕达之助交换的备忘录(以下称备忘录),卢绪章与冈崎嘉平太就备忘录第二年度(1964年)贸易的实施,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出口商品种类、数量、金额如下:
日本出口
氯化铵 29万吨
尿素 25万吨
硫铵 50万吨
钢材(包括特种钢材) 640万英镑
农药及化工原料 140万英镑
(合同金额为确定金额)
农业机械及其他机械 140万英镑
(合同金额为确定金额)
成套设备 200万英镑
中国出口
大豆 25万吨
玉米 15万吨
荞麦 5万吨
杂豆 3万吨
盐 45-100万吨
煤炭 15万吨
铣铁 5-10万吨
铁矿石 5万吨
锡 500吨
(二)有关日本出口成套设备,双方均同第一年一样给予积极推进,具体协商时间双方随时加以联系。
有关第二年度的成套设备种类,中国方面决定进口大日本纺织株式会社的维尼纶成套设备。日本方面给予确认,并表示努力在1963年内签署该交易的合同。
为实施维尼纶成套设备合同,双方以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与日本仓敷人造丝株式会社为各自派驻对象国的代表,同意对此给予积极的努力和关照。
(三)有关日本向中国出口的氯化铵、钢材、农业机械及其它机械三类商品的定期付款方式,达成如下谅解。
1.氯化铵货款装船后第一年一次付清。
2.钢材货款装船后支付20%,其余80%装船后2年内分4次支付,每6个月支付一次。
3.农业机械及其他机械货款的支付方式与钢材相同。
(四)有关备忘录第七款商品检查与仲裁事项,双方推行了具体的协商。其内容见附示,该附文为本协议事项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五)中国方面希望从本协议年度开始向日本出口冻猪肉和转口输出镍矿石,日本方面表示与有关方面商谈后给予答复。
(六)双方同意在1963年12月31日之前由双方的当事者在北京签署本协议所规定的有关交易合同。
(七)本协议事项为备忘录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双方同意不公开本协议事项。
(八)本协议事项未规定的项目按备忘录与原协议事项的规定实施。
(九)本协议事项于1963年9月23日在北京签署,日文本和中文本各做成两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中国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常务副部长 |
日本方面 全日本空输社长 | |
卢绪章 | 冈崎嘉平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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