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發展中日兩國民間貿易的第二年度貿易會談協議事項

關於發展中日兩國民間貿易的備忘錄及第一次協議事項 關於發展中日兩國民間貿易的第二年度貿易會談協議事項
1963年9月23日
關於發展中日兩國民間貿易的第三次備忘錄貿易協議事項

  基於1962年11月9日廖承志與高碕達之助交換的備忘錄(以下稱備忘錄),盧緒章與岡崎嘉平太就備忘錄第二年度(1964年)貿易的實施,達成如下協議。

  (一)雙方出口商品種類、數量、金額如下:

            日本出口

  氯化銨               29萬噸

  尿素                25萬噸

  硫銨                50萬噸

  鋼材(包括特種鋼材)        640萬英鎊

  農藥及化工原料          140萬英鎊

              (合同金額為確定金額)

  農業機械及其他機械        140萬英鎊

              (合同金額為確定金額)

  成套設備             200萬英鎊

            中國出口

  大豆                 25萬噸

  玉米                 15萬噸

  蕎麥                 5萬噸

  雜豆                 3萬噸

  鹽                45-100萬噸

  煤炭                 15萬噸

  銑鐵                5-10萬噸

  鐵礦石                5萬噸

  錫                  500噸

  (二)有關日本出口成套設備,雙方均同第一年一樣給予積極推進,具體協商時間雙方隨時加以聯繫。

  有關第二年度的成套設備種類,中國方面決定進口大日本紡織株式會社的維尼綸成套設備。日本方面給予確認,並表示努力在1963年內簽署該交易的合同。

  為實施維尼綸成套設備合同,雙方以中國技術進出口公司與日本倉敷人造絲株式會社為各自派駐對象國的代表,同意對此給予積極的努力和關照。

  (三)有關日本向中國出口的氯化銨、鋼材、農業機械及其它機械三類商品的定期付款方式,達成如下諒解。

  1.氯化銨貨款裝船後第一年一次付清。

  2.鋼材貨款裝船後支付20%,其餘80%裝船後2年內分4次支付,每6個月支付一次。

  3.農業機械及其他機械貨款的支付方式與鋼材相同。

  (四)有關備忘錄第七款商品檢查與仲裁事項,雙方推行了具體的協商。其內容見附示,該附文為本協議事項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五)中國方面希望從本協議年度開始向日本出口凍豬肉和轉口輸出鎳礦石,日本方面表示與有關方面商談後給予答覆。

  (六)雙方同意在1963年12月31日之前由雙方的當事者在北京簽署本協議所規定的有關交易合同。

  (七)本協議事項為備忘錄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雙方同意不公開本協議事項。

  (八)本協議事項未規定的項目按備忘錄與原協議事項的規定實施。

  (九)本協議事項於1963年9月23日在北京簽署,日文本和中文本各做成兩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中國方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部常務副部長
日本方面
全日本空輸社長
盧緒章 岡崎嘉平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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