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各民主党派干部及民主人士参加土地改革工作问题的规定

关于各民主党派干部及民主人士参加土地改革工作问题的规定
会土字第零九五号
制定机关:中南军政委员会
1950年10月23日
(会土字第零九五号规定)

根据刘副主席“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中,所指示的:“在土地改革中,各民主党派的干部,城市中的教员及其他民主分子愿意参加土地改革工作者,应吸收他们参加,并且不必要他们回避本地,这可使他们和农民群众都能获得有益的考验和教育”的原则,和我中南区各民主党派及民主人士提出的要求,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土地改革委员会,应积极欢迎各民主党派干部及民主人士参加土地改革的工作,并协助其解决有关参加土地改革工作的各种问题。尽量的适应各民主党派干部及民主人士的具体条件及自愿原则,予以分别分配,如对于年老力衰或身体不健壮的,可分配在交通比较便利的地区工作。如原较长期深入乡村参加土地改革工作者,即应与土地改革工作工作队一样的领导与使用。如原到乡村参加土地改革宣传者,或到农村参观土地改革者,均应予以便利条件和机会,负责介绍需要了解之各种情况。寒假时期如要求短期参加乡的土地改革工作者,即应予以参加之机会。

二、各民主党派干部及民主人士,参加土地改革工作。应由各民主党派、民主人士自行发动,并商得本人所在之领导机关、学校的同意,提出名单,然后与当地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土地改革委员会和有关机关洽商,按其自愿与所能分别的参加土地改革中的各项工作。

三、凡参加土地改革工作的各民主党派干部及民主人士,在出发之前,应学习有关土地改革政策与法令等。一般应由各民主党派、民主人士自己举行训练组及座谈会方式进行或参加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土地改革委员会所举办之土地改革训练班等。

四、各民主党派、民主人士在参加土地改革工作中,皆应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土地改革委员会统一领导,其中属于长期参加土地改革者应与当地工作人员混合编队进行,如系下乡宣传、参观者,由各民主党派及民主人士自行组织在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土地改革委员会领导下并配合地方工作同志进行。各民主党派干部及民主人士对土地土地改革工作上的意见,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或领导土地改革工作之负责干部尽量提出,如意见不一致时,应服从当地人民政府或领导土地改革工作之负责干部的意见,并可将自己意见,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而各地人民政府及其土地改革委员会或当地工作干部,亦应虚心听取各民主党派干部及民主人士对土地改革工作的意见,并应吸收其参加有关的各种工作会议,解决其困难。

五、各级政府负责同志除认真执行外,并应在土地改革工作干部中进行教育,要善于和参加土地改革的各民主党派、民主人士团结合作,克服某些同志中的宗派关门倾向,以期胜利的完成土地改革工作。

六、生活待遇:中央介绍来者,按中央规定执行。本区各省的待遇标准,规定如下:各民主党派干部及民主人士原有职务的,带职带薪。原无职务的,本人可享受中灶待遇,由各省编造预算,送中南财政部批准,由各省财政厅发给与报销。长期或参加一乡土地改革者,与当地干部一齐办伙食,伙食剩余可作为本人零用费用,如系宣传、参观而又成为单独组织者,其内部生活,应自行管理。


中南军政委员会
一九五零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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