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各民主黨派幹部及民主人士參加土地改革工作問題的規定

關於各民主黨派幹部及民主人士參加土地改革工作問題的規定
會土字第零九五號
制定機關:中南軍政委員會
1950年10月23日
(會土字第零九五號規定)

根據劉副主席「關於土地改革問題的報告」中,所指示的:「在土地改革中,各民主黨派的幹部,城市中的教員及其他民主分子願意參加土地改革工作者,應吸收他們參加,並且不必要他們迴避本地,這可使他們和農民群眾都能獲得有益的考驗和教育」的原則,和我中南區各民主黨派及民主人士提出的要求,特作如下規定:

一、各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屬的土地改革委員會,應積極歡迎各民主黨派幹部及民主人士參加土地改革的工作,並協助其解決有關參加土地改革工作的各種問題。儘量的適應各民主黨派幹部及民主人士的具體條件及自願原則,予以分別分配,如對於年老力衰或身體不健壯的,可分配在交通比較便利的地區工作。如原較長期深入鄉村參加土地改革工作者,即應與土地改革工作工作隊一樣的領導與使用。如原到鄉村參加土地改革宣傳者,或到農村參觀土地改革者,均應予以便利條件和機會,負責介紹需要了解之各種情況。寒假時期如要求短期參加鄉的土地改革工作者,即應予以參加之機會。

二、各民主黨派幹部及民主人士,參加土地改革工作。應由各民主黨派、民主人士自行發動,並商得本人所在之領導機關、學校的同意,提出名單,然後與當地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土地改革委員會和有關機關洽商,按其自願與所能分別的參加土地改革中的各項工作。

三、凡參加土地改革工作的各民主黨派幹部及民主人士,在出發之前,應學習有關土地改革政策與法令等。一般應由各民主黨派、民主人士自己舉行訓練組及座談會方式進行或參加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土地改革委員會所舉辦之土地改革訓練班等。

四、各民主黨派、民主人士在參加土地改革工作中,皆應由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土地改革委員會統一領導,其中屬於長期參加土地改革者應與當地工作人員混合編隊進行,如系下鄉宣傳、參觀者,由各民主黨派及民主人士自行組織在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土地改革委員會領導下並配合地方工作同志進行。各民主黨派幹部及民主人士對土地土地改革工作上的意見,可以向當地人民政府或領導土地改革工作之負責幹部儘量提出,如意見不一致時,應服從當地人民政府或領導土地改革工作之負責幹部的意見,並可將自己意見,向上級人民政府反映。而各地人民政府及其土地改革委員會或當地工作幹部,亦應虛心聽取各民主黨派幹部及民主人士對土地改革工作的意見,並應吸收其參加有關的各種工作會議,解決其困難。

五、各級政府負責同志除認真執行外,並應在土地改革工作幹部中進行教育,要善於和參加土地改革的各民主黨派、民主人士團結合作,克服某些同志中的宗派關門傾向,以期勝利的完成土地改革工作。

六、生活待遇:中央介紹來者,按中央規定執行。本區各省的待遇標準,規定如下:各民主黨派幹部及民主人士原有職務的,帶職帶薪。原無職務的,本人可享受中灶待遇,由各省編造預算,送中南財政部批准,由各省財政廳發給與報銷。長期或參加一鄉土地改革者,與當地幹部一齊辦伙食,伙食剩餘可作為本人零用費用,如系宣傳、參觀而又成為單獨組織者,其內部生活,應自行管理。


中南軍政委員會
一九五零年十月二十三日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