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五大国缔结和平公约的要求的决议
关于支持五大国缔结和平公约的要求的决议 1951年11月1日 |
关于支持五大国缔结和平公约的要求的决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根据全国有三亿四千四百余万人签名于“缔结和平公约宣言”一事所表现的全国人民的庄严意志,为了保卫世界和平,增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决定对于世界和平理事会关于五大国缔结和平公约的主张,表示坚决的支持。
本会议注意到世界和平理事会的这个主张已发展为全人类的广泛运动。全世界已有五亿六千余万人民在“缔结和平公约宣言”上签名。苏联政府曾两度建议五大国缔结和平公约,最近复于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一九五一年八月六日的决议中提出这个建议,这表示了苏联政府和人民对于保卫世界和平的崇高愿望和不断努力。因此,只要美国、英国和法国也能作同样的决定,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苏联、美国、英国和法国五大国的和平公约就有可能缔结。
本会议认为:五大国和平公约应该确认世界各国间的一切争端,包括朝鲜问题、日本问题、德国问题、殖民地和附属国的独立问题,都应该用和平谈判的方式来求得解决。五大国和平公约应该确定原子武器的禁用和全世界军备的普遍缩减。解决这些迫切的问题,将使人类避免另一次浩劫。这种公约,应该欢迎世界所有国家参加。
本会议要求全中国人民继续为缔结五大国和平公约而奋斗不懈,并呼吁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在这一个问题上与我们共同努力。
一九五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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