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

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

 

 


 

 

中央书记处、国务院:

  职称评定工作1983年9月暂停以后,按照中央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委都进行了检查。现将几年的工作情况和今后改革职称评定制度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


  据1983年底统计,全国获得职称的人员共5950000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相当教授、副教授、高级工程师一级的)94000人,占获职称人员的1.6%;中级职称人员(相当讲师和工程师一级的)1530000人,占25.7%;初级职称人员4325000人,占72.7%(其中相当助理工程师一级职称的1930000人,相当技术员一级职称的2395000人)。

  几年来,职称评定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增强了专业技术人员在科学技术和经济建设中的责任感,提高了他们的社会地位,促进了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的落实,稳定了专业技术队伍。

(2)通过对学术、技术、专业水平及成就的考核和评价,激励了专业技术人员的进取精神,促进了人才的成长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3)发现了大批中青年优秀人才,为提拔一大批合乎四化条件的干部创造了条件。

  实践中虽然也不同程度地出现了论资排辈、降低标准、扩大评定范围和片面强调学历、论文 等问题,但是主流是好的。

  在职称评定工作中,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由于职称既具有称号性质,又具有职务 因素,两者混在一起;与职责分离,但又作为工资晋级的依据;没有数量限制,一旦授予、终身享有等职称制度本身的缺陷。二是由于多年来工资基本冻结,都希望能通过职称评定解决待遇问题。


                             (二)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的精神,为了适应经济、科技、教育体制改革的 形势,对职称评定制度需要进行改革。改革的中心是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并相应地 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度。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基本内容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规定明确的职 责;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由行政领导在经过 评审委员会认定的、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或任命;有一定的任期,在任职期间领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专业技术职务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后,对由于限额已满而不能在本单位、本部门就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应鼓励和支持他们到别的单位或部门去任职,以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和科学技术交流,充分发挥他们的专长和作用。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离退休应坚决按国家有关制度执行。

  这样的改革,将有利于克服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上长期存在的积压、浪费人才的弊病;有利于克服平均主义,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有利于打破禁锢人才、一潭死水的局面,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改变人才结构不合理的状况,逐步建立起一套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


                             (三)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几项规定和要求:

(1)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委必须对主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名称、档次、适用范围、不同单位类别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岗位职责、任职条件、聘任办法和审批权限等作出原则规定,报国家科委核定。所设各档次专业技术职务对应的工资标准,应报劳动人事部核准。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参照经核定的有关专业技术职务条例和实施意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贯彻执行。

(2)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国家批准的编制和在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委规定的限额比例内,确定本部门或本地区所属事业单位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中各级人员的合理结构比例。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劳动人事部会同国家科委提出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专业技术职务的总结构比例内,拟定所属部门和地区内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报国家科委备案。属于中央国家机关的,备案前需报劳动人事部核准。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由同级劳动人事部门核准;高级职务的比例限额应低于中央国家机关的限额,根据具体情况核定。

  中央部门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事业单位,应由中央部门会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干部管理部门统一领导部署;属地方的事业单位由地方科技干部管理部门会同各业务主管部门领导进行。

  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所需的增资额,均在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规定的增资指标内核准。增资指标未经批准不能突破。

(3)受聘担任某一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能力。由于全国各地实际情况差别很大,同一专业技术职务在不同部门的具体职责也不可能完全相同。因此,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委在制定主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时,应给下属部门和单位以结合实际灵活执行的余地。

  考虑到实现干部队伍四化的需要,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应有一定的学历要求。出任初级、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一般应相应具备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中专、大专和大学本科毕业的学历。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可以根据各自的特点,提出各级职务的不同学历要求。为了广开才路,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虽不具备相应学历也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4)在检查过去职称评定工作的基础上,对已获得职称的合格人员,应承认其具有受聘或被任命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并根据需要聘任或任命适当的专业技术职务;水平偏低的,应帮助其尽快提高水平;完全不合格的,不能承认其具备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对个别弄虚作假骗取职称的应严肃处理。

企业单位也应参照上述规定和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委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特点逐步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本报告经中央正式批准颁发后,确定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作应有计划、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委应首先作好职称改革的试点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经过批准,逐步展开。各单位首次确定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作,应大体在1986年或稍长一些时间内完成,所确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从1985年7月1日算起,并按规定的增资限额分两年发给。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是我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也是工资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专业技术队伍的建设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但是,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建立强有力的领导和办事机构,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以保证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成功。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转发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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