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及台湾称谓问题的通知

关于涉及台湾称谓问题的通知
2005年7月14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关于涉及台湾称谓问题的通知

贸促会法律事务部、国家质检总局通关司:

近来,我处在领事认证工作中发现,部分产地证中涉及台湾称谓方面有不妥之处,如对某台湾公司地址表述为“XXXXX, TAIPEI, TAIWAN”。鉴此,现将我有关规定提供如下,请提醒各地方主管机关注意。

一、 允许使用的称谓:

1.“中国台湾”,英译文为:TAIWAN PROVINCE OF CHINA,或TAIWAN, CHINA,或CHINESE TAIWAN;

2.“中国台北”,英译文为:TAIPEI, CHINA,或CHINESE TAIPEI。

以上英文TAIWAN或TAIPEI和CHINA之间必须有标点,且只能用逗号(,),而不能使用顿号(、)、破折号(—)或斜杠(/)。

二、 不得使用的称谓:

1.“中华民国”,英译文为:REPUBLIC OF CHINA,简称ROC;

2.“中华民国(台湾)”,英译文为:REPUBLIC OF CHINA(TAIWAN),简称ROC(TW);

3.单独使用“台湾”(TAIWAN)或“台北”(TAIPEI)字样;

4.“台北,台湾”英译文为:TAIPEI, TAIWAN;

5.“台湾(或台北)中国”,英译文为:TAIWAN/TAIPEI CHINA;

6.中国—台湾(或台北),英译文为:CHINA—TAIWAN/TAIPEI;

7.中国(台湾或台北),英译文为:CHINA(TAIWAN/TAIPEI)。

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我司。

外交部领事司
二〇〇五年七月十四日


抄送单位:司法部律师公正工作指导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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