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

关于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
广公(治)字﹝2013﹞506号
作者:广东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户政处
2013年9月3日于广州市
发布机关:广东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

清远市公安局户政科:

  你科《关于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审批权限的请示》收悉。目前,公安部对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审批有关问题正在组织调研,并将于近期做出新的规定。在新规定出台之前,原我省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后申请返回内地定居审批有关事项仍按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境)外人员在我省定居办理户口及省内居民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141号)执行,即由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具体受理申请及审批办法如下:

  一、本人或监护人向拟定居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辖区派出所核实,县级公安机关核审,在15个工作日内上报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

  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受理单位。对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同时将批准情况通报出入境管理部门。

  受理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对批准入户的,由申请人到辖区派出所或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办理入户手续,同时收缴申请人所持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存档备查,出具《证件收存证明》(见附件)。

  二、原我省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后申请返回内地定居应遵循从严掌握的原则,对确有特殊原因要求返回内地定居,并自愿放弃港澳居民身份的,才可批准定居。如发现获得内地身份后,又返回港澳取得身份的,一律注销其内地户口并通报同级出入境管理部门。

  三、申请人需填报《入户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放弃港澳身份书面声明;

  2、香港或者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

  3、拟定居地房屋产权证或相关证明;

  4、申请人在内地生活所需经济来源证明。如有工作的提交工作证明,退休的提交退休证明和银行定期划账单,无生活来源的提交内地亲属赡养承诺书及银行定期划账单等;

  5、原籍户籍证明;

  6、投靠内地亲属的,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拟投靠亲属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同意申请人投靠定居的书面声明;

  7、其他与申请事项相关的证明或说明材料。

  此复

  附表:证件收存证明


广东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户政处
2013年9月3日


 抄送: 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户政(人口、治安)支队、处、科,顺德区公安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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