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港澳同胞回內地定居審批有關問題的批覆
關於港澳同胞回內地定居審批有關問題的批覆 廣公(治)字﹝2013﹞506號 作者:廣東省公安廳治安管理局戶政處 2013年9月3日於廣州市 發布機關:廣東省公安廳治安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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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公安局戶政科:
你科《關於港澳同胞回內地定居審批權限的請示》收悉。目前,公安部對港澳同胞回內地定居審批有關問題正在組織調研,並將於近期做出新的規定。在新規定出台之前,原我省居民前往港澳地區定居後申請返回內地定居審批有關事項仍按省公安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國(境)外人員在我省定居辦理戶口及省內居民出國(境)定居註銷戶口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公通字[2006]141號)執行,即由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戶政部門審批。具體受理申請及審批辦法如下:
一、本人或監護人向擬定居地縣(市、區)公安機關戶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轄區派出所核實,縣級公安機關核審,在15個工作日內上報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戶政管理部門審批。
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戶政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後,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決定,並將審批結果返回受理單位。對作出批准決定的,應同時將批准情況通報出入境管理部門。
受理單位接到通知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通知申請人。對批准入戶的,由申請人到轄區派出所或縣(市、區)公安機關戶政部門辦理入戶手續,同時收繳申請人所持香港或者澳門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存檔備查,出具《證件收存證明》(見附件)。
二、原我省居民前往港澳地區定居後申請返回內地定居應遵循從嚴掌握的原則,對確有特殊原因要求返回內地定居,並自願放棄港澳居民身份的,才可批准定居。如發現獲得內地身份後,又返回港澳取得身份的,一律註銷其內地戶口並通報同級出入境管理部門。
三、申請人需填報《入戶申請審批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1、放棄港澳身份書面聲明;
2、香港或者澳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原件;
3、擬定居地房屋產權證或相關證明;
4、申請人在內地生活所需經濟來源證明。如有工作的提交工作證明,退休的提交退休證明和銀行定期劃賬單,無生活來源的提交內地親屬贍養承諾書及銀行定期劃賬單等;
5、原籍戶籍證明;
6、投靠內地親屬的,提交親屬關係證明,擬投靠親屬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同意申請人投靠定居的書面聲明;
7、其他與申請事項相關的證明或說明材料。
此復
附表:證件收存證明
廣東省公安廳治安管理局戶政處
2013年9月3日
抄送: 各地級以上市公安局戶政(人口、治安)支隊、處、科,順德區公安局治安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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