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由李东冶同志负责宝钢工程组织协调工作的通知

关于由李东冶同志负责宝钢工程组织协调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1986〕1号
1986年1月5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由李东冶同志负责

宝钢工程组织协调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1986〕1号

国务院各经济部门,上海市、江苏、山东、浙江、安徽省人民政府:

为了保持宝钢工程组织协调工作的连续性,国务院决定:由李东冶同志接替韩光同志,作为国务院代表,协调处理宝钢建设涉及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的问题。特此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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