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由李東冶同志負責寶鋼工程組織協調工作的通知
關於由李東冶同志負責寶鋼工程組織協調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1986〕1號 1986年1月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關於由李東冶同志負責
寶鋼工程組織協調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1986〕1號
國務院各經濟部門,上海市、江蘇、山東、浙江、安徽省人民政府:
為了保持寶鋼工程組織協調工作的連續性,國務院決定:由李東冶同志接替韓光同志,作為國務院代表,協調處理寶鋼建設涉及有關部門和有關地區的問題。特此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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