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由李東冶同志負責寶鋼工程組織協調工作的通知

關於由李東冶同志負責寶鋼工程組織協調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1986〕1號
1986年1月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關於由李東冶同志負責

寶鋼工程組織協調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1986〕1號

國務院各經濟部門,上海市、江蘇、山東、浙江、安徽省人民政府:

為了保持寶鋼工程組織協調工作的連續性,國務院決定:由李東冶同志接替韓光同志,作為國務院代表,協調處理寶鋼建設涉及有關部門和有關地區的問題。特此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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