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
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 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0年4月15日 |
公通字﹝2010﹞19号 |
公通字﹝2010﹞19号
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
编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大量留学人员成回国。为切实做好部分人员的落户工作,妥善解决以往出国(境)前已注销常住户口、且未在国(境)处入籍、定居的留学人员回国落户问题,现重申和明确有关政策如下:
一、对于回国后欲在原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留学人员,辖区派出所可以凭回国留学人员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依据原户口注销登记直接办理恢复户口手续;理由正当,需要在本市、县内其他派出所辖区登记户口的,落户地派出所可以凭回国留学人员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及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证明中应载明户口注销前户口登记的详细内容),办理落户手续。在具体程序上,对于已在当地取得具有产权住房的,可在原住房所在辖区派出所恢复户口;对于没有产权住房的,可以其本人在当地按直系亲属、旁系亲属、朋友以及原工作单位的先后次序,凭有关当事人或单位出具的同意该申请人迁入本户的局面证(声)明材料以及申请人的相关材料恢复户口;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其凭上述证明在当地保存其档案的人才中心落户。
二、对于回国后欲在原籍户口所在地落户的留学人员,各地公安机关应准予其凭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申报恢复户口,原籍户口所地公安机关经核实后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三、对于回国后欲在就业地落户的留学人员,原则上除北京、上海以外的各地公安机关应准予其凭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就业单位以及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在当地的落户手续;北京、上海等特大城市也应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综合承受能力,适应放宽相关政策。
四、公安机关在受理留学人员回国恢复户口或落户申请时,如发现申请人原户口注销记录或申报的户口登记项目的内容与其回国所持护照以及其他相关证件(明)内容不一致、需要进行更正的,应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程序规定,及进一并予以办理。
工作中遇有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报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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