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規範留學回國人員落戶工作有關政策的通知

關於規範留學回國人員落戶工作有關政策的通知
公安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2010年4月15日
公通字﹝2010﹞19號

公通字﹝2010﹞19號

關於規範留學回國人員落戶工作有關政策的通知

編輯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事,勞動保障)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人事局、勞動保障局: 近年來,隨着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大量留學人員成回國。為切實做好部分人員的落戶工作,妥善解決以往出國(境)前已註銷常住戶口、且未在國(境)處入籍、定居的留學人員回國落戶問題,現重申和明確有關政策如下:

一、對於回國後欲在原戶口註銷地恢復戶口的留學人員,轄區派出所可以憑回國留學人員最後一次回國時持用的中國護照,依據原戶口註銷登記直接辦理恢復戶口手續;理由正當,需要在本市、縣內其他派出所轄區登記戶口的,落戶地派出所可以憑回國留學人員最後一次回國時持用的中國護照及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口註銷證明(證明中應載明戶口註銷前戶口登記的詳細內容),辦理落戶手續。在具體程序上,對於已在當地取得具有產權住房的,可在原住房所在轄區派出所恢復戶口;對於沒有產權住房的,可以其本人在當地按直系親屬、旁系親屬、朋友以及原工作單位的先後次序,憑有關當事人或單位出具的同意該申請人遷入本戶的局面證(聲)明材料以及申請人的相關材料恢復戶口;對於不具備上述條件的申請人,准予其憑上述證明在當地保存其檔案的人才中心落戶。

二、對於回國後欲在原籍戶口所在地落戶的留學人員,各地公安機關應准予其憑最後一次回國時持用的中國護照申報恢復戶口,原籍戶口所地公安機關經核實後為其辦理落戶手續。

三、對於回國後欲在就業地落戶的留學人員,原則上除北京、上海以外的各地公安機關應准予其憑最後一次回國時持用的中國護照、就業單位以及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證明,辦理在當地的落戶手續;北京、上海等特大城市也應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和綜合承受能力,適應放寬相關政策。

四、公安機關在受理留學人員回國恢復戶口或落戶申請時,如發現申請人原戶口註銷記錄或申報的戶口登記項目的內容與其回國所持護照以及其他相關證件(明)內容不一致、需要進行更正的,應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則,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依據有關程序規定,及進一併予以辦理。

工作中遇有新問題、新情況,請及時報公安部、人力資源和社會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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