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974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请示报告

关于1974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请示报告
1974年6月9日
关于一九七四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请示报告

国务院:

一九七三年高等学校的招生工作,是在批林整风取得伟大胜利的大好形势下进行的。由于各地党委加强领导,依靠群众,狠抓上层建筑领域的阶级斗争,认真贯彻执行了毛主席的“七·二一”指示及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从而胜利地完成了招生任务,全国共选拔了十五万名优秀工农兵到大学学习。

在去年的招生工作中,经历了一场两个阶级、两条路线的激烈斗争。修正主义教育路线在招生工作中的表现和影响突出反映在文化考查问题上。不少地区曾程度不同地出现过沿袭旧高考的办法,搞突然袭击,闭卷考试,单纯考书本知识,凭分录取,忽视推荐对象的政治表现和实践经验,忽视招生工作中群众路线的错误倾向。在党中央的亲切关怀下,广大工农兵和知识分子对这种错误倾向进行了坚决斗争,各地采取了一些有效措,及时批判和纠正了“智育第一”、“分数挂帅”等错误做法,并取得了胜利。经过这场斗争,毛主席的“七·二一”指示更加深入人心,促进了教育革命,巩固和发展了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伟大成果。

一九七四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即将展开。为了认真做好这项工作,现根据国务院〔1973〕39号文件的基本精神和去年招生工作的经验,对—九七四年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一九七四年的招生工作,要以党的基本路线为纲,自始至终抓紧抓好批林批孔这件头等大事。要紧密联系招生工作中两个阶级、两条路线斗争的实际,深入批判林彪、孔老二的“生而知之”的“天才论”,批判“上智下愚”、“学而优则仕”等反动谬论,批判修正主义教育路线。要充分认识修正主义仍然是当前的主要危险,警惕“陈旧的东西总是力图在新生的形式中得到恢复和巩固。”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毛主席的“七·二一”指示。

(二)全面掌握入学条件。选拔学生“要无产阶级政治挂帅”,德、智、体全面衡量,把政治表现、路线觉悟放在首位,注意选拔批林批孔的积极分子。充分重视实践经验,坚持选拔具有两年以上实践经验的优秀工农兵入学。入学学生一般应具有相当于初中毕业以上的文化程度,未婚,年龄在二十岁左古,—般不超过二十五岁。必须身体健康。

除进修班主要招收有比较丰富实践经验(指有八年以上实践经验或有发明刨造)的工人、贫下中农和革命干部外,普通班也要争取多招收一些有较丰富实践经验的优秀工人、贫下中农、革命干部。其年龄、文化程度可适当放宽,婚否不限。要注意专业对口,学以致用。

各专业都要十分重视招收女学生。

(三)坚持“自愿报名,群众推荐,领导批准,学校复审”的招生办法。

选拔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充分发动群众,广泛宣传招生工作的意义、方针、政策,把招生的条件、办法和名额原原本本地交给群众,由群众对报名者在三大革命运动中的政治表现、实践经验、文化程度和健康状况进行全面评议。推荐名额可略多于招生名额。预选名单和录取名单都要向群众公布,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切实做到依靠广大的工农兵群众选拔学生。

文化考查,主要是了解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其方法可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和专业的不同要求,采用调查访问,座谈讨论等多种形式进行试验。要切实注意有利于促进教育革命,有利于促进知识青年走同工农相结合的道路。坚决反对“智育第—”,反对“用对付敌人的办法”考学生。

(四)全面贯彻执行党的阶级路线和各项无产阶级政策。要注意成份,但不唯成份论,重在政治表现。在保证“工农及其子女有享受教育的优先权”的前提下,注意适当招收确实表现好的剥削阶级家庭出身的子女和“可以教育好的子女”。 对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与回乡知识青年要一样看待。上山下乡知识青年比较集中的地方,可适当多分配名额。

根据少数民族的具体情况,对入学学生的文化程度、年龄、婚否等条件的要求,可适当放宽。

注意招收归国华侨中的青年入学。

(五)部队选送学生到地方院校,招生办法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执行。生产建设兵团按地方招生办法选送学生。

(六)招生开始时间,不作统一规定。开学时间,原则上定于九月初。如因特殊情况,可适当推迟,但应争取在九月底以前开学。

(七)加强党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各地招生工作,在省、市、自治区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在党委的领导下,建立省、地、县三级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一位负责同志挂帅,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下设办事机构。各级领导要注意抓大事,抓路线,抓政治思想工作,并注意抓好典型,及时总结经验。

面向全国和面向地区招生的高等学校,一般不向外省派出招生人员。在外省招生任务大的京、津、沪等省,市和有特殊要求的艺术、体育、外语等院校,可派出少量招生人员,在当地党委和招生部门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各地对面向全国、地区招生的学校或专业,应予优先考虑。

坚决抵制“走后门”不正之风。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招生人员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中央有关规定。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研究执行。


国务院科教组
一九七四年六月九日


(此件可发到各高等学校,请各省、市、自治区自行印发)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