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关于撤销呼伦贝尔等五个盟和平地泉行政区一级政权建制改建盟公署和专员公署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委员会
关于撤销呼伦贝尔等五个盟和平地泉行政区
一级政权建制改建盟公署和专员公署的决定

(58)蒙民民天字第30号
1958年4月5日

同意呼伦贝尔盟、察哈尔盟、哲里木盟、乌兰察布盟、伊克昭盟和平地泉行政区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撤销各该盟、行政区一级政权建制的决议。兹决定:

(一)撤销呼伦贝尔盟、察哈尔盟、哲里木盟、乌兰察布盟、伊克昭盟和平地泉行政区的一级政权建制,改建为呼伦贝尔盟、哲里木盟、乌兰察布盟、察哈尔盟、伊克昭盟公署和(平地泉)区专员公署,作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委员会的派出机关;

(二)由各该盟、行政区原来的正付盟长和正付主任代理正付盟长和正付专员职务;

(三)在盟公署、专员公署的印章未颁发以前,暂借用各该盟、行政区人民委员会的旧印章,以免影响工作;

(四)各盟行政区人民委员会即结束,工作交由盟专公署办理。

希即依照执行,并将各盟、行政区人民委员会撤销和盟公署、专员公署建立日期及改组情况报告本会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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