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实行海河、辽河、松花江和钱塘江等4个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
农业农村部关于实行海河、辽河、松花江和钱塘江等4个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 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1号 2019年1月15日 发布机关:农业农村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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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实行
海河、辽河、松花江和钱塘江等4个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
为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和《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要求,我部决定自2019年起实行海河、辽河、松花江和钱塘江等4个流域禁渔期制度。现通告如下。
一、海河流域禁渔期制度
(一)禁渔区
滦河、蓟运河、潮白河、北运河、永定河、海河、大清河、子牙河、漳卫河、徒骇河、马颊河等主要河流的干、支流,位于上述河流之间独立入海的小型河流和人工水道,以及主要河流干、支流所属的水库、湖泊、湿地。
(二)禁渔期
每年5月16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
(三)禁止作业类型
除钓具之外的所有作业方式。
二、辽河流域禁渔期制度
(一)禁渔区
辽河及大凌河、小凌河和洋河水系。辽河包括西辽河、东辽河、辽河干流,西拉木伦河、老哈河、教来河、布哈腾河、招苏台河、清河、柴河、秀水河、柳河、绕阳河、浑河、太子河等支流,以及干、支流所属的水库、湖泊、湿地。
(二)禁渔期
每年5月16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
(三)禁止作业类型
除钓具之外的所有作业方式。
三、松花江流域禁渔期制度
(一)禁渔区
嫩江、松花江吉林省段和松花江三岔河口至同江段,以及上述江段所属的支流、水库、湖泊、水泡等水域。
(二)禁渔期
每年5月16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
(三)禁止作业类型
除钓具之外的所有作业方式。
四、钱塘江流域禁渔期制度
(一)禁渔区
钱塘江干流(含南北支源头)、支流及湖泊、水库。
(二)禁渔期
钱塘江干流统一禁渔时间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钱塘江支流、湖泊、水库的渔业管理制度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制定。
(三)禁止作业类型
除娱乐性游钓和休闲渔业以外的所有作业方式。
五、其他事项
(一)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在上述禁渔规定基础上,制定更严格的禁渔管理措施。
(二)禁渔区和禁渔期内,因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等活动需采捕天然渔业资源的,须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三)松花江、辽河、海河水库内和钱塘江千岛湖水域增殖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管理,可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六、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农业农村部
2019年1月15日
附件: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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