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部關於實行海河、遼河、松花江和錢塘江等4個流域禁漁期制度的通告
農業農村部關於實行海河、遼河、松花江和錢塘江等4個流域禁漁期制度的通告 農業農村部通告〔2019〕1號 2019年1月15日 發布機關:農業農村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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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關於實行
海河、遼河、松花江和錢塘江等4個流域禁漁期制度的通告
為養護水生生物資源、保護生物多樣性、促進漁業可持續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有關規定和《中國水生生物資源養護行動綱要》要求,我部決定自2019年起實行海河、遼河、松花江和錢塘江等4個流域禁漁期制度。現通告如下。
一、海河流域禁漁期制度
(一)禁漁區
灤河、薊運河、潮白河、北運河、永定河、海河、大清河、子牙河、漳衛河、徒駭河、馬頰河等主要河流的干、支流,位於上述河流之間獨立入海的小型河流和人工水道,以及主要河流干、支流所屬的水庫、湖泊、濕地。
(二)禁漁期
每年5月16日12時至7月31日12時。
(三)禁止作業類型
除釣具之外的所有作業方式。
二、遼河流域禁漁期制度
(一)禁漁區
遼河及大凌河、小凌河和洋河水系。遼河包括西遼河、東遼河、遼河幹流,西拉木倫河、老哈河、教來河、布哈騰河、招蘇台河、清河、柴河、秀水河、柳河、繞陽河、渾河、太子河等支流,以及干、支流所屬的水庫、湖泊、濕地。
(二)禁漁期
每年5月16日12時至7月31日12時。
(三)禁止作業類型
除釣具之外的所有作業方式。
三、松花江流域禁漁期制度
(一)禁漁區
嫩江、松花江吉林省段和松花江三岔河口至同江段,以及上述江段所屬的支流、水庫、湖泊、水泡等水域。
(二)禁漁期
每年5月16日12時至7月31日12時。
(三)禁止作業類型
除釣具之外的所有作業方式。
四、錢塘江流域禁漁期制度
(一)禁漁區
錢塘江幹流(含南北支源頭)、支流及湖泊、水庫。
(二)禁漁期
錢塘江幹流統一禁漁時間為每年3月1日0時至6月30日24時。
錢塘江支流、湖泊、水庫的漁業管理制度由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制定。
(三)禁止作業類型
除娛樂性游釣和休閒漁業以外的所有作業方式。
五、其他事項
(一)各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在上述禁漁規定基礎上,制定更嚴格的禁漁管理措施。
(二)禁漁區和禁漁期內,因科學研究和馴養繁殖等活動需采捕天然漁業資源的,須經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批准。
(三)松花江、遼河、海河水庫內和錢塘江千島湖水域增殖漁業資源的利用和管理,可由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六、實施時間
本通告自2019年3月1日起實施。
農業農村部
2019年1月15日
附件:農業農村部通告〔201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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