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15—2017年生猪屠宰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15—2017年生猪屠宰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 农办医〔2018〕33号 2019年7月11日 发布机关: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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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15—2017年生猪屠宰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兽医工作要点〉的通知》(农办医〔2017〕3号)要求,为规范生猪屠宰行政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我部组织对2015年后立案,2017年8月底前结案的生猪屠宰行政处罚案卷开展了评查工作。现将评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各省在组织开展本省案卷评查工作基础上,共报送有关屠宰行业管理的行政处罚案卷92件。其中,76件适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件适用原《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件适用《生猪定点屠宰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13件适用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
从违法行为看,92件案卷中,60件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8件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案,其余为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未如实记录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未建立或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案等。
我部组织评查组从案由认定、主体适格、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执法程序等方面对92件案卷进行了全面评查,评选出行政处罚优秀案卷7件(见附件1),行政处罚优秀文书9件(见附件2)。从评查情况看,生猪屠宰行政执法办案能做到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完备,但各地执法办案质量不平衡问题比较突出,部分案卷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引起高度重视。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主体适格性
一是案件处罚主体不适格。部分案卷中,受委托的机构以自身名义对违法主体实施处罚,未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二是违法行为人数认定不准确。对于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多个当事人,只对其中一人进行处罚,遗漏其余当事人。
(二)关于事实认定
一是证据材料不充分。部分案卷未收集当事人的身份证明,缺乏认定违法主体身份的主要证据。收集的证据材料不能全面反映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有关违法事实,证据之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二是证据形式要件不合法。部分案卷的文书制作时间冲突,同一执法人员在同一时间制作两份不同笔录。
(三)关于法律适用
部分案卷存在未查明违法行为、收集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认定违法事实存在等问题,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部分案卷存在处罚不到位问题,如在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处罚案件中,处罚决定中未依法对屠宰工具做出没收处罚。部分案卷在适用自由裁量权时,未说明选择处罚幅度的理由。
(四)关于处罚程序
部分案卷在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后,未给当事人留足陈述申辩期限,也没有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承诺或记录,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分案卷对当事人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时,未进行重要案件集体讨论决定,或未告知其享有听证权,或未给当事人留足申请听证期限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关于查封扣押措施
部分案卷中,存在受委托执法的机构查封扣押与违法屠宰生猪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以及生猪、生猪产品和屠宰工具行为,违反了《行政强制法》中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的规定。部分案卷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时,未经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部分案卷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不规范,未能正确区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查封、扣押的对象。
(六)关于执法文书规范性
部分案卷执法文书的案由表述不规范,《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案件处理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等执法文书中执法机关意见填写不规范。部分案卷《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不规范,仅简单阐述事实和理由,未对事实、证据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加以论证,内容缺乏逻辑性和说理性。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生猪屠宰行政执法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行政处罚文书制作既是依法行政的体现,也是执法机关执法办案水平的直接反映。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生猪屠宰行政执法工作,要组织生猪屠宰执法人员对照案卷评查中的主要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切实加强执法工作,提升执法水平。要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利用专家讲授、典型案例讨论等形式,着力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法规规章的宣贯,强化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其知法懂法守法意识,维护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附件:1.生猪屠宰行政处罚优秀案卷名单
2.生猪屠宰行政处罚优秀文书名单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8年7月11日
附件:农办医〔2018〕33号.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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