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2015—2017年生豬屠宰行政處罰案卷評查情況的通報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2015—2017年生豬屠宰行政處罰案卷評查情況的通報
農辦醫〔2018〕33號
2019年7月11日
發布機關: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農業農村部網站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2015—2017年生豬屠宰行政處罰案卷評查情況的通報

農辦醫〔2018〕33號

按照《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印發〈2017年獸醫工作要點〉的通知》(農辦醫〔2017〕3號)要求,為規範生豬屠宰行政執法,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我部組織對2015年後立案,2017年8月底前結案的生豬屠宰行政處罰案卷開展了評查工作。現將評查情況通報如下。

一、基本情況

各省在組織開展本省案卷評查工作基礎上,共報送有關屠宰行業管理的行政處罰案卷92件。其中,76件適用《生豬屠宰管理條例》,2件適用原《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施辦法》,1件適用《生豬定點屠宰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13件適用地方性法規或地方政府規章。

從違法行為看,92件案卷中,60件為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案,8件為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案,其餘為屠宰生豬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未如實記錄屠宰的生豬來源和生豬產品流向、未建立或實施肉品品質檢驗制度、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案等。

我部組織評查組從案由認定、主體適格、事實證據、法律適用、執法程序等方面對92件案卷進行了全面評查,評選出行政處罰優秀案卷7件(見附件1),行政處罰優秀文書9件(見附件2)。從評查情況看,生豬屠宰行政執法辦案能做到主體合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執法程序完備,但各地執法辦案質量不平衡問題比較突出,部分案卷仍然存在一些問題,需引起高度重視。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關於主體適格性

一是案件處罰主體不適格。部分案卷中,受委託的機構以自身名義對違法主體實施處罰,未以委託機關的名義實施。二是違法行為人數認定不準確。對於共同實施違法行為的多個當事人,只對其中一人進行處罰,遺漏其餘當事人。

(二)關於事實認定

一是證據材料不充分。部分案卷未收集當事人的身份證明,缺乏認定違法主體身份的主要證據。收集的證據材料不能全面反映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動機、手段、後果以及其他有關違法事實,證據之間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二是證據形式要件不合法。部分案卷的文書製作時間衝突,同一執法人員在同一時間製作兩份不同筆錄。

(三)關於法律適用

部分案卷存在未查明違法行為、收集的證據材料不足以認定違法事實存在等問題,導致適用法律錯誤。部分案卷存在處罰不到位問題,如在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處罰案件中,處罰決定中未依法對屠宰工具做出沒收處罰。部分案卷在適用自由裁量權時,未說明選擇處罰幅度的理由。

(四)關於處罰程序

部分案卷在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權利後,未給當事人留足陳述申辯期限,也沒有當事人放棄陳述申辯的承諾或記錄,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部分案卷對當事人給予較大數額罰款時,未進行重要案件集體討論決定,或未告知其享有聽證權,或未給當事人留足申請聽證期限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五)關於查封扣押措施

部分案卷中,存在受委託執法的機構查封扣押與違法屠宰生豬活動有關的場所、設施以及生豬、生豬產品和屠宰工具行為,違反了《行政強制法》中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託的規定。部分案卷在採取查封扣押措施時,未經處罰機關負責人批准。部分案卷採取查封、扣押措施不規範,未能正確區分《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中查封、扣押的對象。

(六)關於執法文書規範性

部分案卷執法文書的案由表述不規範,《行政處罰立案審批表》《案件處理意見書》《行政處罰決定審批表》等執法文書中執法機關意見填寫不規範。部分案卷《行政處罰決定書》製作不規範,僅簡單闡述事實和理由,未對事實、證據以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理由加以論證,內容缺乏邏輯性和說理性。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生豬屠宰行政執法是一項政策性、專業性很強的工作。行政處罰文書製作既是依法行政的體現,也是執法機關執法辦案水平的直接反映。各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生豬屠宰行政執法工作,要組織生豬屠宰執法人員對照案卷評查中的主要問題進行梳理分析,切實加強執法工作,提升執法水平。要加大對執法人員的培訓力度,利用專家講授、典型案例討論等形式,着力提高執法辦案水平。同時,要進一步加強生豬屠宰法規規章的宣貫,強化對生豬定點屠宰企業相關人員的培訓工作,提高其知法懂法守法意識,維護動物產品質量安全。

附件:1.生豬屠宰行政處罰優秀案卷名單

2.生豬屠宰行政處罰優秀文書名單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2018年7月11日

附件:農辦醫〔2018〕33號.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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