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内务部关于军队转业干部退职退休时退职补助费、退休费和病假期间生活费计算问题及受处分后的工资支付问题的综合答复

劳动部、内务部关于军队转业干部退职退休时退职
补助费、退休费和病假期间生活费计算问题及
受处分后的工资支付问题的综合答复

[65]内人工字第128号
1960年5月20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内务部
文件

  1958年1月1日以后由军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按国务院议字第71号“关于军队干部退出现役问题决定”,根据军龄长短分别按军队原薪的100%、95%、90%发给工资,因而这些转业干部的工资一般的都比地方同级干部的工资要高。近来我们接到湖南、河南、山西、山东等省人事部门来函询问,对于这些转业干部在退职、退休时的退职补助费、退休费和在病假期间的生活费如何计算,以及他们之中受降级、降职或撤职处分以后的工资如何发给等问题。现综合答复如下:

  一、转业干部退职、退休时的退职补助费、退休费,以及病假期间的生活费,都应以他们实领工资数额作为基数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发给。

  二、转业干部因犯错误受降级、降职或撤职处分而降低其工资级别的,除按照处分后降低的工资级别发给工资外,原来高出地方同级干部的工资部分,也按照原级别与降低后的级别之间降低工资的比例,予以降低发给。如果受上述处分的人员属于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右派分子,他们原来高出地方同级干部的工资部分,应该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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