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內務部關於軍隊轉業幹部退職退休時退職補助費、退休費和病假期間生活費計算問題及受處分後的工資支付問題的綜合答覆

勞動部、內務部關於軍隊轉業幹部退職退休時退職
補助費、退休費和病假期間生活費計算問題及
受處分後的工資支付問題的綜合答覆

[65]內人工字第128號
1960年5月2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內務部
文件

  1958年1月1日以後由軍隊轉業到地方工作的幹部,按國務院議字第71號「關於軍隊幹部退出現役問題決定」,根據軍齡長短分別按軍隊原薪的100%、95%、90%發給工資,因而這些轉業幹部的工資一般的都比地方同級幹部的工資要高。近來我們接到湖南、河南、山西、山東等省人事部門來函詢問,對於這些轉業幹部在退職、退休時的退職補助費、退休費和在病假期間的生活費如何計算,以及他們之中受降級、降職或撤職處分以後的工資如何發給等問題。現綜合答覆如下:

  一、轉業幹部退職、退休時的退職補助費、退休費,以及病假期間的生活費,都應以他們實領工資數額作為基數按照有關規定計算發給。

  二、轉業幹部因犯錯誤受降級、降職或撤職處分而降低其工資級別的,除按照處分後降低的工資級別發給工資外,原來高出地方同級幹部的工資部分,也按照原級別與降低後的級別之間降低工資的比例,予以降低發給。如果受上述處分的人員屬於反革命分子、壞分子、右派分子,他們原來高出地方同級幹部的工資部分,應該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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