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建筑工程部关于改变建筑工程劳动定额工作管理体制的意见的报告

劳动部、建筑工程部关于改变建筑工程劳动定额工作管理体制的意见的报告
1959年9月25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建筑工程部

  兹将我们对改变建筑工程劳动定额工作管理体制的意见报告如下:  

  建筑业的建筑工程劳动定额,开始是由原大区或省(市)负责编制、管理的。一九五四年大区机构撤消以后,为了适应基本建设发展的需要,于一九五五年初期,在原大区(省、市)建筑工程劳动定额的基础上,由劳动部、建工部共同负责编制了一九五五年全国统一的建筑工程劳动定额,并发布各省(市)执行。  

  一九五六年,前国家建设委员会接管了这项工作,并且负责编制了一九五六年度全国统一的建筑工程劳动定额,一直沿用到一九五七年年底。  

  一九五七年,由于中央工业管理体制的下放,前国家建设委员会于一九五七年八月九日向各省(市)人民委员会发出通知,将建筑工程劳动定额的编制和管理工作下放给省(市)负责。两年来的实践证明,建筑工程劳动定额工作下放给省(市)以后,虽然有它有利的一面,但是,也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一、由于各省(市)的定额水平、定额项目和定额结构形式的不同,从全国的范围来讲,就无法衡量、比较各地的定额水平和工人劳动效率的高低,这样不仅失掉了编制全国统一预算定额的基础,而且也不能发挥先进地区带动落后地区的作用;  

  二、建筑工程劳动定额分散编制以后,由于各地对定额水平的掌握有松有紧,很不平衡(如辽宁一九五九年的定额水平比去年提高了百分之十九点七一,吉林提高了百分之十六点零九,而山东、四川、河北、北京、广西等省(市)则基本上维持去年的定额水平),各地区根据自己的劳动定额计算计件工资或奖励以后,各地区之间的工人工资水平,势必出现不合理的现象,对邻省之间的影响尤为明显;  

  三、由于各省(市)建筑业的生产特点、操作方法都差不多,而各地分散编制劳动定额,在人力、物力方面也有些浪费现象。也有少数地区由于缺乏人员和工作经验等原因,对这一工作未很好的管理起来,甚至有的仍沿用前几年的劳动定额。  

  为了改进目前建筑工程劳动定额存在的问题,在今年三月和七月建工部召开的各省(市)建筑厅(局)长会议上,很多厅局长都要求编制全国统一的建筑工程劳动定额,以利于基本建设发展的需要。  

  根据上述情况,我们认为,把建筑工程劳动定额的编制管理权限从各省(市)收回来,今后在各省(市)汇集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统一的编制管理是必要的。这样不仅对衡量全国的工人劳动效率,编制全国统一预算定额提供重要依据,而且在促进各地区、各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正确地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和互相交流定额工作经验等方面,也都有积极意义。  

  关于统一的作法,我们认为应该坚持统一管理和因地制宜相结合的方针。即能统一的工程项目就实行统一定额,没有条件统一的工程项目,可由地方或建筑企业制定补充定额。如果个别地区执行统一定额有困难的时候,还可以给予一定的机动调剂范围。至于各产业部专用的各种定额(如安装工程定额等),仍由各产业部负责编制。关于今后全国建筑工程劳动定额的具体编制和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建工部负责。  

  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核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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