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建築工程部關於改變建築工程勞動定額工作管理體制的意見的報告

勞動部、建築工程部關於改變建築工程勞動定額工作管理體制的意見的報告
1959年9月2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建築工程部

  茲將我們對改變建築工程勞動定額工作管理體制的意見報告如下:  

  建築業的建築工程勞動定額,開始是由原大區或省(市)負責編制、管理的。一九五四年大區機構撤消以後,為了適應基本建設發展的需要,於一九五五年初期,在原大區(省、市)建築工程勞動定額的基礎上,由勞動部、建工部共同負責編制了一九五五年全國統一的建築工程勞動定額,並發布各省(市)執行。  

  一九五六年,前國家建設委員會接管了這項工作,並且負責編制了一九五六年度全國統一的建築工程勞動定額,一直沿用到一九五七年年底。  

  一九五七年,由於中央工業管理體制的下放,前國家建設委員會於一九五七年八月九日向各省(市)人民委員會發出通知,將建築工程勞動定額的編制和管理工作下放給省(市)負責。兩年來的實踐證明,建築工程勞動定額工作下放給省(市)以後,雖然有它有利的一面,但是,也存在以下一些問題:  

  一、由於各省(市)的定額水平、定額項目和定額結構形式的不同,從全國的範圍來講,就無法衡量、比較各地的定額水平和工人勞動效率的高低,這樣不僅失掉了編制全國統一預算定額的基礎,而且也不能發揮先進地區帶動落後地區的作用;  

  二、建築工程勞動定額分散編制以後,由於各地對定額水平的掌握有松有緊,很不平衡(如遼寧一九五九年的定額水平比去年提高了百分之十九點七一,吉林提高了百分之十六點零九,而山東、四川、河北、北京、廣西等省(市)則基本上維持去年的定額水平),各地區根據自己的勞動定額計算計件工資或獎勵以後,各地區之間的工人工資水平,勢必出現不合理的現象,對鄰省之間的影響尤為明顯;  

  三、由於各省(市)建築業的生產特點、操作方法都差不多,而各地分散編制勞動定額,在人力、物力方面也有些浪費現象。也有少數地區由於缺乏人員和工作經驗等原因,對這一工作未很好的管理起來,甚至有的仍沿用前幾年的勞動定額。  

  為了改進目前建築工程勞動定額存在的問題,在今年三月和七月建工部召開的各省(市)建築廳(局)長會議上,很多廳局長都要求編制全國統一的建築工程勞動定額,以利於基本建設發展的需要。  

  根據上述情況,我們認為,把建築工程勞動定額的編制管理權限從各省(市)收回來,今後在各省(市)匯集資料的基礎上,進行統一的編制管理是必要的。這樣不僅對衡量全國的工人勞動效率,編制全國統一預算定額提供重要依據,而且在促進各地區、各企業加強經濟核算、正確地貫徹按勞分配原則和互相交流定額工作經驗等方面,也都有積極意義。  

  關於統一的作法,我們認為應該堅持統一管理和因地制宜相結合的方針。即能統一的工程項目就實行統一定額,沒有條件統一的工程項目,可由地方或建築企業制定補充定額。如果個別地區執行統一定額有困難的時候,還可以給予一定的機動調劑範圍。至於各產業部專用的各種定額(如安裝工程定額等),仍由各產業部負責編制。關於今後全國建築工程勞動定額的具體編制和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建工部負責。  

  以上意見是否妥當,請審核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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