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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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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
勞工安全衛生法
)
本文是
中華民國法規
。
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可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職業安全衛生法 (前勞工安全衛生法)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63 年 4 月 2 日
制定34條
中華民國 63 年 4 月 16 日公布
1.總統(63)台統(一)義字第 1604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34 條
中華民國 80 年 4 月 30 日
修正全文40條
中華民國 80 年 5 月 17 日公布
2.總統(80)華總(一)義字第 2433 號令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 91 年 4 月 25 日
修正第3條
中華民國 91 年 5 月 15 日公布
3.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93800號令修正公布第 3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1 年 5 月 14 日
修正第6, 8, 10, 23, 32條
增訂第36之1條
中華民國 91 年 6 月 12 日公布
4.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16850號令
修正公布第 6、8、10、23、32 條條文;並增訂第 36-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修正前[勞工安全衛生法]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55條
中華民國 102 年 7 月 3 日公布
5.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27211號令
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55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原名稱:勞工安全衛生法;新名稱:職業安全衛生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日
行政院院臺勞字第1030031158號令
發布除第 7~9、11、13~15、31 條條文定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定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
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
第 3 條第 1 項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中華民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修正第3, 6條
中華民國 108 年 5 月 15 日公布
6.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111號令
修正公布第 3、6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15 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三日
行政院院臺勞字第1080018514號令
發布定自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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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
,依據《
著作權法
》第九條,
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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