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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卫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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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
中华民国法规
。
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可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职业安全卫生法 (前劳工安全卫生法)
沿革
中华民国法律
中华民国 63 年 4 月 2 日
制定34条
中华民国 63 年 4 月 16 日公布
1.总统(63)台统(一)义字第 1604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34 条
中华民国 80 年 4 月 30 日
修正全文40条
中华民国 80 年 5 月 17 日公布
2.总统(80)华总(一)义字第 2433 号令修正公布
中华民国 91 年 4 月 25 日
修正第3条
中华民国 91 年 5 月 15 日公布
3.总统(91)华总一义字第 09100093800号令修正公布第 3 条条文
中华民国 91 年 5 月 14 日
修正第6, 8, 10, 23, 32条
增订第36之1条
中华民国 91 年 6 月 12 日公布
4.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100116850号令
修正公布第 6、8、10、23、32 条条文;并增订第 36-1 条条文
中华民国 102 年 6 月 18 日
修正前[劳工安全卫生法]为本法
并修正全文55条
中华民国 102 年 7 月 3 日公布
5.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200127211号令
修正公布名称及全文 55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原名称:劳工安全卫生法;新名称:职业安全卫生法)
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日
行政院院台劳字第1030031158号令
发布除第 7~9、11、13~15、31 条条文定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馀条文定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
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030124618号公告
第 3 条第 1 项所列属“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劳动部”管辖
中华民国 108 年 4 月 26 日
修正第3, 6条
中华民国 108 年 5 月 15 日公布
6.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800049111号令
修正公布第 3、6 条条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华民国 108 年 6 月 15 日施行
中华民国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三日
行政院院台劳字第1080018514号令
发布定自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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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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