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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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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沿革
制定机关:
中華民國內政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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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64年5月24日
內政部(64)台內勞字第64059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71年3月10日
內政部(71)台內勞字第67309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80年12月30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台勞安一字第34668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87年6月29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台勞安一字第026922號令修正發布第30、31條條文
中華民國91年12月18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一字第091006437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1字第0970145020號令修正發布第1、2、3、4、6、7、10、11、39、42、43、63、67 、71、72、80、81、86、90 條條文;增訂第 1-1、2-1、3-1、3-2、5-1、6-1、12-1~12-6、15-1、15-2、44-1、50-1、89-1 條條文;刪除第5、9、76、89條條文;但除第2-1條第1項第1款、第6條第2項第1款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第2條、第2-1條、第3條、第3-1條、第3-2條、第5-1條、第6 條、第7條、第10條、第12-1條至第12-6條規定,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其餘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1字第0970145927號令修正發布第6-1條條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1字第0980145075號令修正發布第2-1、6條條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1字第0990146800號令修正發布第2、3、4、6-1、7、8、11、12、12-1、13、44、63、68、78、83、86、8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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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命令
,依據《
著作權法
》第九條,
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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