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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安全卫生组织管理及自动检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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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安全卫生组织管理及自动检查办法
沿革
制定机关:
中华民国内政部;行政院劳工委员会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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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64年5月24日
内政部(64)台内劳字第64059号令订定发布
中华民国71年3月10日
内政部(71)台内劳字第67309号令修正发布
中华民国80年12月30日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80)台劳安一字第34668号令修正发布
中华民国87年6月29日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87)台劳安一字第026922号令修正发布第30、31条条文
中华民国91年12月18日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安一字第0910064375号令修正发布全文90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97年1月9日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安1字第0970145020号令修正发布第1、2、3、4、6、7、10、11、39、42、43、63、67 、71、72、80、81、86、90 条条文;增订第 1-1、2-1、3-1、3-2、5-1、6-1、12-1~12-6、15-1、15-2、44-1、50-1、89-1 条条文;删除第5、9、76、89条条文;但除第2-1条第1项第1款、第6条第2项第1款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第2条、第2-1条、第3条、第3-1条、第3-2条、第5-1条、第6 条、第7条、第10条、第12-1条至第12-6条规定,自发布后六个月施行;其馀自发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97年9月17日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安1字第0970145927号令修正发布第6-1条条文
中华民国98年2月5日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安1字第0980145075号令修正发布第2-1、6条条文
中华民国100年1月14日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安1字第0990146800号令修正发布第2、3、4、6-1、7、8、11、12、12-1、13、44、63、68、78、83、86、87条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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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命令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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