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国公民持因公护照过境香港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国公民持因公护照过境香港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3〕49号 1993年8月25日 发布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京政办发〔1993〕4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国
公民持因公护照过境香港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一、[维注 1]最近,香港政府公布自今年8月1日起简化中国公民过境香港的手续,规定:凡同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前往国家有效签证以及已确认的联程机票的人员,经香港过境时免办签证并可以停留7天。
为了维护和保持香港地区的长期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避免由此引起内地人员大量涌入香港可能造成的对外不良影响,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通知精神,现就本市因公出国人员及团组出访过境香港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持外交、公务和因公普通护照的本市因公出国(或回国)人员,原则上不得从香港过境,如确有需要过境香港,须由市政府外办、市经贸委、市科委3个外事归口管理部门按各自的业务分工和有关规定从严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过境香港。
二、经批准过境香港的人员或团组,出境时须持有市政府外办开具的《出国(境)证明》,自今年9月1日起,我边防检查站凭此证明予以放行。
三、本市副市级以上干部过境香港仍按现行审批程序办理。
199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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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此处有一个独立的“一、”,原文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