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中國公民持因公護照過境香港有關事項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中國公民持因公護照過境香港有關事項的通知
京政辦發〔1993〕49號
1993年8月25日
發布機關: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
京政辦發〔1993〕49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中國
公民持因公護照過境香港
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各高等院校:

一、[維注 1]最近,香港政府公布自今年8月1日起簡化中國公民過境香港的手續,規定:凡同時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前往國家有效簽證以及已確認的聯程機票的人員,經香港過境時免辦簽證並可以停留7天。

為了維護和保持香港地區的長期經濟繁榮和社會穩定,避免由此引起內地人員大量湧入香港可能造成的對外不良影響,根據國務院有關部門的通知精神,現就本市因公出國人員及團組出訪過境香港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持外交、公務和因公普通護照的本市因公出國(或回國)人員,原則上不得從香港過境,如確有需要過境香港,須由市政府外辦、市經貿委、市科委3個外事歸口管理部門按各自的業務分工和有關規定從嚴審批,未經批准不得擅自過境香港。

二、經批准過境香港的人員或團組,出境時須持有市政府外辦開具的《出國(境)證明》,自今年9月1日起,我邊防檢查站憑此證明予以放行。

三、本市副市級以上幹部過境香港仍按現行審批程序辦理。

1993年8月25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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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此處有一個獨立的「一、」,原文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