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2刑初222号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02刑初222号

2018年3月9日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钊,男,汉族,1987年4月7日出生于甘肃省正宁县,大学文化,无业,住上海市杨浦区。因本案于2017年10月31日被羁押,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8]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钊犯侮辱国旗罪,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春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薛钊于2017年10月23日23时50分许,在北京市西城区后马厂胡同,焚烧四面国旗,后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薛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杨某证言、监控录像、指认作案地点照片、赃物照片、受案登记表、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新街又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钊在公共场合以焚烧的方式侮辱国旗的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侮辱国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薛钊犯侮辱国旗罪成立。鉴于被告人薛钊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薛钊犯侮辱国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打火机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孟丽娟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杨雪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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