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2018)京0102刑初222號刑事判決書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8)京0102刑初222號

2018年3月9日

公訴機關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薛釗,男,漢族,1987年4月7日出生於甘肅省正寧縣,大學文化,無業,住上海市楊浦區。因本案於2017年10月31日被羈押,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西城區看守所。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以京西檢公訴刑訴[2018]16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薛釗犯侮辱國旗罪,於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白春雪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薛釗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薛釗於2017年10月23日23時50分許,在北京市西城區後馬廠胡同,焚燒四面國旗,後被民警抓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薛釗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並有證人徐某、楊某證言、監控錄像、指認作案地點照片、贓物照片、受案登記表、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搜查筆錄、扣押清單、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新街又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經過、戶籍證明材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薛釗在公共場合以焚燒的方式侮辱國旗的行為,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已構成侮辱國旗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薛釗犯侮辱國旗罪成立。鑑於被告人薛釗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據此,本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薛釗犯侮辱國旗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

二、隨案移送的打火機一個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員  孟麗娟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書記員  楊雪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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