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府外交總長顧維鈞為抗議日本出兵山東致日使館照會 (民國16年6月1日)
照會 中華民國北京政府 外交總長顧維鈞 中華民國16年(1927年)6月1日 1927年6月1日 |
為照會事,迭據駐日張代辦報吿,日本政府決定出兵中國北方,數約二千名;幷准山東張總司令電稱:「據靑島防守司令及商埠局電呈,准駐靑日本總領事面吿,日本政府擬派陸軍二千,於本月三十一日開抵靑島,察看情形,再赴濟南等情。查山東內部,極稱安靜,關於保護各國僑商,迭飭妥爲辦理。近數年來,靑濟僑商,實無因我國軍事影響,稍有妨害其生命財產之事;况濟南靑島與上海漢口等處有租界者截然不同。乃日本政府突然派兵來華,不惟侵犯中國主權,且易引起人民誤會。除派員就地交涉外,請向日提出嚴重抗議,務使完全取消」各等語。正核辦間,續准貴公使來部,面稱「本國政府爲保護僑民起見,特派軍隊赴靑島,如有必要,並擬進駐濟南,事平立卽撤回」等因,當以「此種踰越尋常之行動,實無理由,中國政府礙難緘默」等語,奉吿貴公使在案。查靑島地方,自照華府會議協定交還以來,係屬完全中國領土,義應切實尊重。且自貴國軍隊撤退以後,地方官維持治安,不遺餘力,外僑生命財產,無不備受保護。近年雖各省時有軍事,而在魯外僑從未受絲毫影響,殊無派兵保護必要。此次貴國政府不先徵求中國政府同意,突然派兵來靑,且欲相機赴濟南,不能不認爲違背條約,侵犯主權之行動。至深遺憾!現在山東地方民情,已甚憤激,倘因此引起全國人民之誤會,中國政府不能負此責任也。爲此提正式抗議,照會貴公使查照,請卽迅予轉達貴國政府,中止派兵赴靑,其已開到該埠者,應令勿遽登岸,從速折回,免引起糾紛而影響於兩國現有親睦之邦交,切盼見復爲荷。須至照會者。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