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留守黃興電請銷職並報吿遣散軍隊情形
統一政府成立之時。興自維才力已竭。曾經迭請歸田。以安愚拙。惟當時値南北交代。軍隊林立。人心未靖。暫設南京留守。命興勉強支持其間。興不敢以難於收拾之局。遺禍於人。故暫抑私願。勉承其乏。甫經任事。卽遭贛軍之變。興之德薄能淺。不能撫馭兵士。保衞人民。已可槪見。現雖竭力維持。無如力不稱志。時慮隕越。幸賴各將士愛國心長。力顧大局。南方各軍。整理已略有端緖。第三軍軍長王芝祥。已將所部桂軍六大隊。全數遣散回籍。第四軍軍長姚雨平。除已遣散兵士三千回籍外。亦擬整頓全軍。陸續開拔回粤。第五軍軍長朱瑞。前已將所部全軍移回浙省。第二師師長朱先志。則自請取銷司令部。其餘各軍。已經遣散者。約計不下二萬餘人。此外減縮軍隊各種辦法。已迭次與各軍師旅長等公同妥協。依次進行。僅就縮小軍隊編制一端而言。約計兩月之內。已可減少兵數三分之一。此外裁遣之法。同時並舉。所減之兵數。尙不止此。嗣後南京附近之軍隊。不難如期整理。則留守一缺。卽可裁撤。多此機關。反形瘤贅。且於行政之統一。諸多窒礙。擬請大總統准予銷職。卽將第一軍所屬之第一師第四師第九師混成一旅及淮上軍。交軍長柏文蔚整理。第二軍所屬之第十一師第十二師。交軍長徐寶山整理。均直隸陸軍部管轄。其餘除第三十九旅。已蒙允撥歸山東都督管轄外。現分駐江蘇地面之第三師、第五師、第七師、第八師、第十師、第十六師、第十九師、第二十三師、第二十六師、獨立第三旅、第三十五旅、南京東北區西南區兩警備隊、獨立步兵團、江陰步兵團、吳淞要塞步兵團、交通團、寧鎭澄淞四路要塞、駐甯光復軍、福字敢死隊、前南京衞戍總督所轄憲兵二營、及前陸軍部憲兵一營、守衞隊一混成團、均歸江蘇都督統轄。必能實行整頓。竭力裁汰。不辭勞怨。以濟時艱。興賦性愚拙。罔知矯飾。凡自量力所能爲。無論如何艱難困苦。非所敢辭。十餘年來矢志如此。今兹所請。非敢自圖暇逸。蓋爲國家制度計。統一政府。旣經成立。斷不可於京南一隅。長留此特立之機關。以破國家統一之制。致令南北人士。互相猜疑。外患內憂。因以乘隙而起。甚非興愛國之本心也。況整理南方軍隊之辦法。已略有端緖。但循此而行。則雲屯霧集之軍隊。不難漸次消散。裁此機關。事實上並無窒礙。而少一機關之縻費。於國家財政。尤不無小補。故敢披瀝陳請。伏望大總統鑒此愚衷。准予卽行銷職。俾全大局而償私願。無任迫切待命之至。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