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圃先生集/卷十六
經世通典
编辑人分六科○總目
编辑士 | 上 | 中 | 下 |
農 | 上 | 中 | 下 |
工 | 上 | 中 | 下 |
商 | 上 | 中 | 下 |
僧 | 上 | 下 | |
兵 | 上 | 中 | 下 |
士民典例
编辑上士。京中則成均館學生四學學生及初試入格者爲上士。外方則校生及初試入格者爲上士。成均館學生上士五十員。四學各二十員。外方州學五十員。府學四十員。郡學三十員。縣學二十員。
右京外上士。除初試入格外。極擇經明行修士族子弟。文藝過人而才器出衆者。充其員額。京則大司成一年二次會同郞屬。試講上士。外則各道都事與其邑守令學官一年二次試講。講不通曉者。降隷中士。講雖通曉。年過五十不得初試者。降中士。
中士。京中外方。額無定數。擇士族子弟內外無疵玷者。充其員額。京外一年二次試講。連三次講得通曉者升上士。連二次不通者降下士。初試入格者升上士。講雖通曉。年過五十而不得初試者。屬之鄕任。〈卽座首別監里官。〉
下士。京中外方額無定數。兩班子弟之不得充中士者。士大夫之庶孼及凡民子弟俊秀有學行者。皆充其員額。京外一年二次試講。連三次講不通曉者。降充軍役。下士之初試入格者升中士。軍人之初試者升下士。下士之孼子直充軍役。下士講雖通曉。年過五十不得初試者。屬之鄕任。〈卽領去監官及黨師。〉
三士通例。凡學校聚會時及講官學官拜揖之際。上士居東。中士居西。皆北上。下士居南東上。
下士則一年貢七升綿布一匹。守令捧納于兵曹。以爲軍國之用。初試入格。升于中士然後否。
三士科擧通例。京中及各道分三所設場。上士赴一所。中士赴二所。下士赴三所。上士選五十人。中士選二十五人。下士選十五人。會試亦三士分赴三所。上士取生進一百員。中士取六十員。下士取四十員。文武及第試則初試分三所。三士各赴如右。殿試則三士同赴。生進赴擧。與上士同。
臣謹按古者三命之臣謂之士。今則有大夫有郞官。而學校諸生通謂之士。夫士之謂言事也。入則事父兄。出則事君長。時以暇日。事之學問。乃士之責任也。今則不然。上自館學。下至鄕校及閭巷之間。不問貴賤賢否。戴弁束帶者。通稱曰士。甚至軍役子枝良家所產。皆屬于校案。稱之曰士。其徒寔繁。不可勝計。或有隱名換面。藏頭出尾。欺蔽巧詐之輩。亦出於其間。在於平日則高談於閭里。或有軍籍講閱之事則舞奸而脫名者。亦皆稱之曰士。名分渾淪。上下無法。風俗之日渝。敎化之難行。有不可勝言者矣。臣反復三思。謹立士分三品之說如右焉。若此則庶幾賢愚有分。貴賤有倫。無渾雜駁亂之風矣。至於科擧設塲之際。贒愚貴賤。同入一場。椎埋狗屠之輩。相雜於章甫玄端之列。newchar KC07032_24噪作亂。罔有紀極。而考官不能禁斷。若使高世之士卓立之儒見之。豈肯低頭就辱於其間哉。科擧取人。本非三代之制。而科擧之制又亂雜如是。則失道之中又甚失道焉。正人君子何從而立於本朝乎。正人君子不立於朝。則容悅之徒苟祿之輩。日侍於殿陛矣。三代至治。亦何從而復見哉。今臣三士。各赴三所之科法。雖非三代之制。賢愚貴賤渾淪澆亂之弊。似可少止。而禮義廉恥之道。庶可漸此可興矣。
三士試講通例
编辑上士講。三十歲以下講四書。兼小學心經近思錄中推生。三十歲以上講三經。兼綱目通鑑宋鑑中自願。四十歲以上講四書三經。周禮禮記中推生。
中士講。三十歲以下講大學論語。三十歲以上講孟子中庸。
下士講。三十歲以下講小學或史略。三十歲以上講大學論語或通鑑。
右講官講開時。上士或有願製論表策問古賦以代講書者許製。所著可以入格者。以講能通曉同例。所著不中規儀者。以不通同例。中士下士或有願製古詩賦四書疑三經義者亦許製。其法與上士例同。
右講除都事守令學官春秋考講外。三年一次。別遣御史。考講著述一一通。三士試閱講。能通曉文味。義理貫徹無疑者。著述超等六分以上者。入啓授初試。三分以上。賞給筆墨紙硯等優數。不通者降丁軍役。考講著述超等者。州府十人。郡縣五人以上。其守令學官加一資。講不通者。州府十五人郡縣十人以上。守令奪一資。學官罷職。
農民典例
编辑農民之田。十結爲一戶。一戶賦稅。歲分四等。
上豐農一戶 | 稅米一百斗 | 黃豆十五斗 |
賦米六十斗 | 賦布十匹〈五升布。一匹三十五尺。〉 | |
中豐農一戶 | 稅米八十斗 | 黃豆十二斗 |
賦米四十五斗 | 賦布八匹 | |
下豐農一戶 | 稅米六十斗 | 黃豆九斗 |
賦米三十斗 | 賦布六匹 | |
凶歉農一戶 | 稅米四十斗 | 黃豆七斗 |
賦米十五斗 | 賦布四匹 |
農民戶丁貢米典例〈九品以上官及生進及士夫處子未嫁者除戶米。爲兵者除戶米。〉
一戶十結。通男女上下十五歲至六十歲之人。皆錄于籍。一人歲各貢白米五升。爲守令歲祿。〈使臣支供亦在其中。〉
農民戶丁力役典例
一戶十結。歲出五丁。以供力役。〈藏冰柴炭馬草等力役。爲定式。〉定式之外。如有別用民力之事。〈城池修理。官舍公廨等修築。爲別式。〉京則漢城入啓。外則守令報于監司。然後用其力。濫用五人以上罷職。
右十結一戶。凡賦稅戶丁貢米力役等事。戶守一人董納。凡賦稅一年之內。水糓爲上豐。田糓爲中豐則水用上等。田用中等。田穀爲上豐。水穀爲中豐則田用上等。水用中等。下豐凶歉。皆倣此例。
臣謹按三代之制。稅於民十分之一。多此則爲桀。小此則爲貊。今我朝之賦。倍蓰於三代。稅則反省於古制。其故何哉。臣細思厥由。以爲稅法則仍祖宗之舊制。故省略如此。至於賦法則必在燕山或光海朝。姦臣弄法。盡革祖宗之制。而毒斂生民。媚奉君上之弊。未盡祛於反正之後。因循漸積。以至於此也。此弊不革。雖使文武御上。周召宣化。生民赤子必未蒙至澤矣。臣謹考察我國土田一年之出。折中以肥饒地品之宜。正之以年歲豐凶之異。敢立一戶十結之法。年分四等之規。略倣三代什一之助焉。若此則先王之政敎。庶可仍此漸復。而生民可得甦息。至治或可復見矣。雖然臣嘗怪古之王者。取於民十分之一。其斂甚省。猶且國用富厚。班祿豐足。後世之君。取於民無法。不啻十分取五。而國無餘資。官祿貧甚若此者何哉。臣嘗深究厥由。以爲古之人君。自奉甚薄。庶官有法。故量入爲出。斂薄而用裕。今則不然。無益之官太宂於上。不急之需過煩於下。州縣碁布。鄕黨無法。法令紊亂。敎化不行矣。若不先定進供之數。次正內外庶官之制。則三代什一之良政善敎。難可行矣。故謹論官制之法於後。伏惟聖裁。
論內官制典例
编辑臣謹按欲行農分四等貢稅什一之制。必先定內外官制及上供方物之數。然後其法可均而民得蒙至澤矣。故敢妄論其制。以附于農民典例之後焉。臣伏覩三代之制。大國上大夫三人。下大夫五人。其下有上士中士下士官師若干人而已。是以大國之卿其祿十萬鍾。以其員數省約。祿數易辦故也。臣謹考前古中國官制及大明官制。員秩之太宂。莫有如我國者。中國之地。十倍於我國。中國之人衆。十倍於我國。內而庶官。外而州郡之多。不甚懸絶於我國。今以數千里之地。分三百六十郡縣。以數千里之地之入。北事胡東接夷。而以其餘饋百司宂官。民財安得不竭。國用安得豐裕。科祿安得給足哉。况小邦人才幾許。而通文武南班。內外庶司。學官驛官邊堡之帥。冐弁而束帶。啄民之骨髓者。動以萬計。秉兩銓者。雖欲精擇人才。安可得也。一府一司一院一館。多則十五六員。小不減十二三員。朝遷暮改。醉入夢出。聽命於胥吏。呼唱於道上者。於國於民。有何少補。計班資之崇卑。蠧生民之膏血者。盈府而充司。尸位而僭祿。不可勝計。若此則使周公作家宰。臯陶執法。王道之至澤。不及於赤子矣。臣僻居海隅。朝廷庶司。雖未詳知。以聞見大槩論之。弘文有館而又有藝文。承文有院則何必校書。訓鍊之院軍器之寺。兵曹庶官合之可也。繕工之監尙衣之院。工曹庶官兼任可也。旣有內需。又有內資。旣有司甕。又有司醞。司畜可兼典牲。禁府可兼典獄。若此之類。不可勝記。伏請亟立官制改定都監。以老成夙德通達三代治體者充其位。逐一査覈。可革者革之。可兼者兼之。務從省約。然後又置貢稅磨鍊都監。凡進供之無益於上。有害於民者。一一革罷。然後四等什一之制。頒行於八路。然而庶事不修。民心不安。國家不治。王道不復。則臣願伏常刑。萬萬誅戮。亦所甘心矣。
論外官典例
编辑州府 | 九千結。 | 〈九里,十八黨,九十保,九百戶。〉 |
郡 | 七千結。 | 〈七里,十四黨,七十保,七百戶。〉 |
縣 | 五千結。 | 〈五里,十黨,五十保,五百戶。〉 |
右通州府郡縣。十結爲一戶。一百結爲保。五百結爲黨。一千結爲里。戶有守保有正黨有師里有官。十戶守統於保正。五保正統於黨師。二黨師統於里官。凡國家號令。郡邑分付。邑頒於里官。里官頒於黨師。黨師頒於保正。保正頒於十戶。貢稅之出。兵卒之發。皆得主張。責之及期。一黨之左立書室。室有長。以敎三士之子弟。一黨之右立射亭。亭有帥。月朔會各種兵人。敎習武藝武書。一里又置農官一人。勸課農桑。家不備農器。宅不種桑麻者。罰布一匹。
一里農上兵一百人。 | 下兵一百人。 |
一縣農上兵五百人。 | 下兵五百人。 |
一郡農上兵七百人。 | 下兵七百人。 |
一州農上兵九百人。 | 下兵九百人。 |
臣謹按古者隣里州鄕。皆有定數。五家爲隣。二十五家爲里。百家爲族。五百家爲黨。二千五百家爲州。一萬二千五百家爲鄕。鄕之一夫受田百畝。八夫同一井。凡貢稅兵車之數。皆計其田賦而出。鄕隣敦睦之俗。亦仍遠近而別。是以兵賦均平。州郡有制。今則不然。州府郡縣。渾雜無常。或有州而小於縣者。郡而大於府者。田結不均。隣里無法。百度倒錯。庶事失倫。至於百結之地。別立一縣。覃覃官府。十里相望。小民力疲。罔有紀極者何哉。深思厥由。盖有其來。昔在三韓。以數千里之地。分判三國。各立部落。互相爭兵。小陣小部。五里相接。王朝統合之後。幷小部落十數合爲一州者有之。而十室小縣。或有仍舊者亦多矣。
我朝卽眞。痛革舊俗。百廢俱興。而郡縣之制。盖仍其故。是以州縣無法。其弊至此。嗚呼。居今之世。無變今之俗。聖人復生。至治難復。臣謹以州府郡縣里黨保戶之法。限以田結。定以兵賦如右焉。雖不能盡合三代之法。郡縣有制。兵賦有倫。庶可仍此而漸興先王之治矣。
工民典例
编辑上工 | 金工 | 銀工 | 錫工 | 銅工 | 鍮工 | 鐵工 |
中工 | 石工 | 木工 | 皮工 | 角工 | ||
下工 | 陶工 | 瓦工 | 竹工 | 騣工 | 畫工 |
右上工一人。歲貢七升布一匹。中工歲貢五升布一匹。下工歲貢四升布一匹。用其力役。歲不過四日。爲兵者除貢布。
臣謹按工人以末技食民之糓。而富於務本力穡之人者多矣。而無常賦貢。雖或有所納。十人供一人之納。守令利其私備器用。十分杜護。故各邑工人店村。到頭皆極富盛。而農民凋弊極甚。工人旣富且庶而無所賦。故又不勤勞於工業。人衆物鮮。物價騰踊。此不細之弊也。
商民典例
编辑上商 | 大船商 | 錦絹商 | |||
中商 | 中船商 | 金玉銅錫商 | 藥商 | 麻苧布商 | 毛物商 |
下商 | 小船商 | 魚菜商 |
右上商歲貢七升布四匹。中商歲貢七升布三匹。下商歲貢七升布二匹。凡商人所居之地。京則漢城府。外則各其邑。皆有所籍。按簿收貢。皆輸納戶曹。而其商船及商人。皆得本府本邑公文。然後行于道路。無驗者上商斬。中商杖一百充軍。下商杖五十徒二年。凡行商爲兵者除貢布。
臣謹按富商大賈。遊手而食農民之食。出入遠近。習知四方物情。一生以欺蔽良民爲其業。豪才勇力者長其罔利之心。往往相聚爲盜者有之。爲人上者。徒知浚迫良循務本之民之膏血。而逐末之人。無所征賦。亦非細微之弊也。〈漁民塩民當入此。〉
僧民典例
编辑上僧 | 通曉釋敎及儒書。或入山絶粒者爲上僧。此流無所貢。 |
下僧 | 居于大刹之徒。雖居山寺。不事其道。以遊食爲事者。皆爲下僧。本官皆錄于簿。上于戶曹。一人歲各貢六升布一匹。凡僧人人各有度牒。無度牒而出入一步之地者斬。爲兵者除貢布。 |
臣謹按夷狄之敎。令人縻惑。使良民子弟落髮入山。緇徒之衆盛。惟此時孔極。農家男女終歲勤苦。盡輸貢稅。冬寒春餒。叫號道路。而蠢彼林藪之無賴者。飽食煖衣。橫行街市而無所賦貢。彼農民之困苦者樂觀而健羡。兵卒之疲勞者。大恨其落髮之不早。故今之僧徒。大率與凡民比數。雖曰異敎。專心其道。入于巖穴。絶粒而形瘦者。不可羈縻於征賦。其他放縱自恣。以避兵爲事者。安可無其役哉。雖然彼亦吾民之生于吾土者。兵水各營及郡邑。例以私事。橫加漁括。此則非也。自今以後。戶曹按簿輸布之外。尺布寸紙。毋得橫斂可也。
兵民典例
编辑士上兵 | 下士之降而爲兵者。年五十以下。爲士上兵。 |
士中兵 | 下士之降而爲兵者。年五十以上。爲士中兵。 |
士下兵 | 下士之降而爲兵者。年雖五十以下。或有見在疾病及軆力孱弱。不合赴敵者。爲士下兵。 |
右士兵。上兵一人給中下兵四人爲奉足。三人備戰馬。而平時芻養備至。及其習陣及赴戍。或赴敵時。爲上兵者。跨出馳驅而已。奉足一人備弓矢鎗炮等器械。極其精銳。以給上兵。爲上兵者在平日無所事。躍突鳴弓䠶獵而已。及其有急則應聲躍出而已。
臣謹按下士之徒。雖蠢然一農夫。然平日在其鄕中。以兩班稱之。僕隷贓獲之徒。皆得尊待人。士大夫亦許升座。一朝落講而爲軍人則鄕黨賤侮之。奴肄慢蔑之。父母兄弟皆號泣而痛悼之。故是輩落講爲兵者。有欲死之憤心。無精銳之勇氣。其故何哉。此則國家養兵刻甚之過也。夫兵死地也。驅人於必死之地。以求吾宗社之安保。待其人於平昔之日。接之以厚恤可乎。迫之以煩刻可乎。使斯兵居於平日。飢寒水火。日苦其身。及有緩急則曰爾何不爲社稷死乎。是則無異於割人膚而求愛我也可乎。目今四民之中。惟兵最瘁。邊將邊帥惟知肥己。不念愛卒。惟知鞭毒。不敎武藝。加之以懲督價布。浚盡膏血。以爲妻妾親舊之奉。而士無人色。以此觀之。國家設營置兵。乃所以爲武將致富貴也。非爲宗社計也。然則武臣日肥於下而國家日趍於危亡。臣未知此何等事也。臣願自今以往。各道兵水使。使之兼守其邑。食其邑之俸。而軍卒價布一切勿懲。如有橫侵士卒。以非義者。律以大罪。且下士之落講爲軍者。名之曰下士兵。爲將者待之。不與賤卒相侔。一年一度分番入營。則爲將者敎以武書及射藝之外。不得侵督以他役。在於其家則守令一月一度講敎武書。鍊習騎䠶。才藝優等者。多用賞給。使之芬華。若此則爲下士之輩。望見其爲兵者之榮幸而恥作章句腐儒者。必亦多矣。其爲兵者肥馬輕衣。弋䠶馳驟。必亦爲才藝所使。切欲出邊一戰。以樹萬里之功者必不少矣。然則東北之憂。其足慮乎。〈右士兵皆馬兵也。以弓射爲習。〉
農上兵 | 農家之丁年四十以下爲上兵。十結一戶內。上兵一人。 |
農下兵 | 農家之丁年四十以上爲下兵。十結一戶內。下兵一人。 |
右所謂農者。非但農民而已。三士三工三商之徒。亦不專厥業而務於農者有之。如此之徒。通稱之曰農民可也。至於卿大夫身雖立朝。其田土結負散在州郡之類。及三士人之鄕居者。皆就農業。然後父母妻子免於飢寒。則如此之徒。不可身作農兵。皆以奴僕充之。至於工人之兼治農務者及商人之非船販而兼治農務者。皆得爲農兵。
臣謹按三代之制。兵出以賦。春秋傳所謂悉索弊賦是也。今則不然。良民賤漢。獨爲軍卒。一家之內。父子兄弟皆充軍役。終世辛苦。而富有田土。飽食煖衣者。安坐而獨享其樂。莫非五民而苦樂不均。勞逸懸殊。甚非所以王者均平天下之道也。臣願自今以往。永洗舊規。一遵三代兵出以賦之法。十結之內。定出上兵一人。下兵一人。上兵一人之軍服軍器。十結之內一一備給。而赴戰之時。軍糧則十結共備。下兵一人運其糧而隨之。則庶近三代之制。而民心均平。兵無虛實之不齊矣。〈右農兵皆步兵也。其所藝。皆以火炮爲習。〉
工兵 | 各色工人之店居者。擇其富實丁壯者爲上兵。次者三人爲奉足。充丁于京炮手。 |
商兵 | 船販商人及捕作民人等。擇其丁壯者充定水軍。其次者充定漕軍。 |
右大船水軍四人。漕軍三人。〈其軍器軍服。一船人共備而給之。下同。〉
中販船水軍三人。漕軍二人。
小販船水軍二人。漕軍一人。
錦苧金銅等商人。諒其實與不實。實者充定于京炮戶首。不實者。充定于京炮奉足。
臣謹按商販之利。十倍於農人。而其所販之財。皆出於農家。况農人生長畎畝。蠢然若土塊也。商人則以道路爲家。涉險履艱。行步輕捷。揣事度情。過農人十倍。以農人十倍之財。兼農人十倍之才。士卒精敏。無過於此。况船販商人沿海捕民。其類甚繁。生長江海。以島嶼洋溟爲其町畦。出沒風濤。若走平地。若以此輩充定水軍。自裝戰艦。試藝精鍊。以備不虞。則吳楚舟師。豈但專美於江左而已。議者曰船商之徒。寄生洋海。朝東暮西。居無定所。在於平日。亦難羈縻以軍額。况在急難。飄篷而去則何處推回。以防守禦哉。金銀錦綾之商。收南販北。一日不在於家。亦安能以此輩以備緩急哉。臣謹答曰船販之人。雖泛梗漂檣。行販南北。其所居之地則自有定處。况其行販之地。亦非北胡南越之地。不出於吾邦千里之內。則在於常時。紀綱嚴明。惠懷備至。必有本官公文。然後行販四方。及其有變之日。一時急令于沿邊各邑船商行販之地。本邑使監押人領付本營。如有遲回等待者。卽行軍律。則安有臨事未集之理哉。况其父母親屬居在江村。則何難於調發之有艱哉。至於金銀錦綾之商。身雖四方。家有定本。若臨急難。堅囚父母。四方行會。一時調送則亦不難矣。若在平時則常定入番之月。雖遠販四方。及期來會。若未及期。責其親屬。論以大罪。則亦何難於調發哉。
僧兵
编辑僧上兵 | 僧人之四十歲以下。爲上兵。 |
僧下兵 | 僧人之四十歲以上。雖四十歲以下。軆力病弱者爲下兵。 |
右僧上兵一人。下兵四人爲奉足。軍器軍服軍糧一一備給。
臣謹按奪良民之赤子。斬棄五倫。絶滅滋息。奪農民之五糓。迷眩禍福。僭宮侈閣者僧人也。原其情狀。在王法難赦。叢林巨刹。十里相望。淫惑生靈。蠧害世道。有不可勝言者。而三百年聖代淸朝。無一人言及此事者。臣切痛之。臣伏請令僧人之在于邦內者。悉數簿錄。人各授印牌。無印牌而出于道者。論以大辟。然後擇其壯者爲上兵。其老弱者爲下兵。擇其中稍知文字而知事要者。爲百人之將。又擇其稍勝者。爲千人之將。又擇其最雄傑者。爲一道之將。在於平時。習肄行陣武才。一如他兵。及其有變。使之獨當一面。則非但有助於禦賊之道。良家子枝亦無避兵爲僧。斬絶五倫之弊矣。
奴兵
编辑奴上兵 | 各司奴僕之四十歲以下爲上兵。 |
奴下兵 | 各司奴僕之四十歲以上爲下兵。 |
右內需司以下。各司奴僕之散在八路者。女僕則一一收貢納于本司。男僕則皆隷于兵。上兵一人給下兵三人。
臣謹按古者列國有蒼頭之兵。所謂蒼頭。卽我國寺奴也。諸寺之奴。散處民間。厥數至衆。女僕收貢。足以充諸寺之用。除其男僕之年壯力健者爲上兵。老羸者爲下兵。皆習火銃。其才藝精敏者。升于京炮。其次屬于各營之將。則十萬之衆。可辦於此矣。
兵民總目○兵分六科
编辑士兵 | 上 | 中 | 下 | 屬監營。 |
農兵 | 上 | 下 | 分屬兵營及各堡。 | |
工兵 | 上 | 下 | 屬京炮 | |
商兵 | 上 | 下 | 〈船商屬水營。餘皆屬京炮。〉 | |
僧兵 | 上 | 下 | 屬僧大將 | |
奴兵 | 上 | 下 | 屬營將。私奴農兵同。 |
右六科上兵。在於平時。京外諸將及守令。毋得以雜例事役侵督。春秋監司差文官守令之有將才者一員。兵使差武官守令之通習武書才藝者一員。同行于郡縣。會六科兵卒。一一試才。矢五發三中以上。炮五放三中以上。馳馬能應漏刻者。論高下大用行賞。弓炮馬才。一未入規者杖罰。奴兵則營將春秋試才如右。監兵水使及營將守令。各將其兵。習水陸戰陣。一年一次。
右六科兵民。除營將守令試才外。三年一次別遣御史。試閱武才。射手十矢八中。炮手十放八中。騎士十矢七中以上。直赴殿試。六中以上賞給優數。監營兵營所屬兵人。十矢不中一矢者十五人則奪二資。收贖七升細布十五疋。營將所屬十矢不中一矢者九人則五十棍决罪後。收贖細布九疋。州府十矢不中一矢者七人則其守令三十棍决罪後。收贖細布七疋。郡縣五人以上。其守令十五棍决罪後。收贖細布五疋。十矢八中者。大將所二十人。各邑十人以上。大將加二資。守令加一資。
鄕義兵典例
编辑右六科下兵。在平時豫備軍器資用。給于上兵。若有變則諸下兵之在于其鄕者。守令統率爲將。鄕中之中士下士及農戶之下民。亦得統屬于守令。有山城之邑則入據山城。無山城而其本邑之城堅固可守則入據本城。本城不可守則擇境內之險僻要害可守之處。結陣據險。鄕中子女人士毋得散處林藪。皆入陣中。郡縣之陣。處處相望。聲勢相依。朝暮戒嚴。利其器械。若其遇賊則或堅守牢固。戮力守禦。以衛其父母妻子。或設伏陳奇。出其隘塞。突襲其游賊之兵。凡辦運軍糧。通命朝廷號令等事。郡邑之陣。次次飛傳。而守令之緩於備守者斬。鄕人之棄鄕兵之陣。私自逃匿者斬。
臣謹按我國之制。水有水軍陸有陸軍。及其有變。水陸之將。各將其軍。轉闘千里。而列邑貴賤人民。散伏林藪。私自避兵。邑里空虛。城郭蕭然。守令徒擁虗器。手足莫措。迫不得已率其妻孥。與百姓同竄於山澤之間。運餉軍饋。通命朝廷。漠然隔絶。戰則必敗。皆由於此也。又况億萬人民。同入山藪。山藪有限而人物極煩。雖欲深入潛藏以避兵火。不可得也。猝然遇賊則千人同斃於一賊之刃。轉輾漂掠。千里魚肉而莫有能禦之者。壬辰之變。丙子之禍。擧國靡然。同就敗衂。可勝痛哉。可勝痛哉。且其急難之際。守令逃竄。人民分散。名分倒錯。紀律渾雜。避兵入山之輩。弱肉強食。私自㥘奪。賊未入境而良民先已受害於我國之人。此何等事耶。今者若立鄕義兵一法。守令爲將。號令嚴明。在於平日。講習守禦之策。使民人皆知鄕兵之利於國利於民之道。及其臨亂。寸童尺民。不敢違棄鄕陣。獨走偸生。士農工商僧奴之不入上兵者。同入一陣。各有部將。各邑列陣。號令相通。必也竭力堅守。然後其父母妻孥之在于陣中者。得免兵革。則孰不出死力進戰哉。若然則賊人之游兵遮卒。必不敢深入山澤。以害吾民。而雖大陣亦不敢如入無人之境。直犯京師矣。如此則水陸大將遠闘千里。以衛君父。各邑鄕兵私自戮力。以扞其父母。忠孝兩全。上下相保。一以通朝家之命令。一以繼兵食之運輸。則庶近周制。居則爲比隣族黨州鄕。出則爲伍兩軍師之法矣。
六科兵民科擧典例
编辑京中及外方。分二所設場。士兵農兵同赴一所。工兵商兵奴兵同赴二所。一所取五十人。二所取五十人。會試亦分二所。各兵分赴如上法。一所取百人。二所取百人。士農之登武科者。一年一次入衛御營。一月遞番。有變則沒數進衛于輦轂。工商奴之登武科者。分屬于監兵營。
內外立法典例
编辑內官定制都廳。堂上三員。堂下三員。
進貢方物沿革都廳。堂上三員。堂下三員。
外官定制都廳。堂上四員。堂下八員。
各道官制定法。都御史。〈各一員〉副御史。〈各一員〉
右都御史一員。副御史一員。奉命分往諸道。與其道監司商確。擇守令之多才藝者。一道四員爲差使員。分掌列邑。先計一道郡縣結卜之數。然後一道置二府二州。次計餘結。各置屬縣。仍其舊邑可削者削之。可合者合之。州郡旣定。然後差使員率其邑守令。分定黨里保戶。保戶旣定。然後分別五民。五民旣定。然後分別六兵及學校射亭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