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溪先生朴文純公文正集/卷四十五

卷四十四 南溪先生朴文純公文正集
卷第四十五
作者:朴世采
1731年
卷四十六

答問講學論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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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金士直問大學○丙辰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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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公以下至於庶人之子弟。皆入小學而敎之。

此王公自是王與公。而下子弟之文。自是蒙上王公而言。或云王公是天子之子。何者爲得。

前說是。且三代時王乃天子。無天子之子爲王之法。

若曲禮少儀弟子職諸篇。固小學之支流餘裔。

弟子職見於管子書。固非孔子之所誦而傳者。似不可一例倫之於曲禮諸書。而此則泛然混稱何也。

此是大槩說。不甚相妨。且弟子職雖在管子中。必是古昔先民之遺訓。非管子所得專者。然則雖曰誦而傳之亦可矣。

大學之道。在明明德在親民在止於至善。此三者自是段段說。不須連續作功效看。明德知也而所以明之者行也。新民行也而所以知新之者知也。至善兼知行說。如此看不失其義否。親字於大文。楺欲如字讀。使讀及註然後自著其義。未知如何。明德是性否。是兼心性否。觀其曰得乎天則疑於性。觀其曰虛靈不昧具衆理應萬事則疑於心。由茲觀之。似是兼統說。眞文忠直以爲性。敢請其義。

明德知也至所以新之者知也。古無其說。如此等者。雖似可喜。最爲害事。切宜戒之也。蓋明德所以爲知行之本。明者方是知行。新民亦然。第此言明德彼言民者。人與己之分也。親如字讀恐得之。但舊說自來相傳作改字讀。必有所受。不敢遽異耳。△明德。西山講義亦作心性說。來諭云云。恐非其正意也。

知止而后有定。謂所處而安。所處當釋作所於處之之術而安否。

所處而安。猶言隨遇而安。或問曰心旣靜則無所擇於地而能安。可見矣。

小人閒居註。此君子所以重以爲戒。而必謹其獨也。重字恐是重覆之意。而註云去聲未詳。

重子去聲。釋曰厚也再也。恐當作再字看。

絜矩。絜字屬知。矩字屬行否。明明德章。顧諟天之明命者爲工夫。新民章。日日新者爲工夫。止於至善章。爲人君止於仁五者爲工夫。本末章無說工夫處。故集傳特以我之明德旣明。自然畏服民之心志。補其闕義。致知章。因其己知而益窮之者爲工夫。誠意章。愼獨爲工夫。正心修身章亦無說工夫處。故集傳又以敬以直之。補其闕義。自齊家以下。是推正心說。故不復詳焉。然自有所謂恕所謂絜矩之道者存焉。亦可見前賢後賢互相發而無遺憾矣。如何如何。

絜矩。乃推行之道。其所以知行此絜矩者。卽知也。蓋格致之效也。恐不當於二字上求之。○諸說大槩得之。然此皆前人所言。不可恃以爲己知。須更推究體察之爲宜。

答金士直問中庸○庚申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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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程子曰不偏之謂中註。東陽許氏曰云云。中雖固有二義。但旣謂之不偏。則恐不可謂兼動靜。蓋纔發時不偏於怒則偏於喜。故必如朱子所謂不偏不倚無過不及。然後體用兼該。始爲完備。今許氏嫌於程說之不備。而遂謂之固已兼言則不偏二字約而盡矣。朱子何必更合無過不及之言而剩爲之說乎。此義或問詳矣可考。尹丈曰。朱子固以不偏不倚釋未發之中。無過不及釋時中之中。然程子之意則安知其獨指未發耶。許氏蓋謂程子之意雖兼動靜言。而不若朱子之分曉云耳。非欲必以不偏二字。爲可以該動靜也。恐不須深斥也如何。愚又按許氏之意。未必於程朱之說分別優劣。而尹丈之言如此。未知何据。伏乞訂敎。

不偏云者。只以靜一邊而言。或問之說甚明。亦嘗以此非許氏之見矣。今讀或問而猶曰程子之意安知其獨指其未發。則義理去就。當於何時有決耶。蓋程子他日答呂氏書有中卽道之說。固亦以中兼動處言。而顧此篇題所以只取此四句者。以其同出於龜山所錄。大義甚正故耳。非必以爲兼言動靜而取之也。其論許氏之意。亦未見其必如此者。如何如何。

人物各循其性之自然註。雲峯胡氏曰云云。沙溪卞之云云。按胡氏之意。似云一陽一陰之謂道者。以原頭本然之理而言。而天下萬物同由是出。故曰體統一太極。率性之謂道者。就日用當然之理而言。而事事物物各專其一。故曰各具一太極。而其所謂各具者。亦只是統體之太極。故曰子思之言蓋本於此。恐不可輕議。章句中各得各循各有諸各字。亦可見矣。且胡氏以易所謂道字。屬體統之太極。子思所謂道字。屬各具之太極。則卞者亦當以一陰一陽之謂道。對率性之謂道。以體統之太極。對各具之太極而論之可也。今於易所謂道字則不對率性之道。而却對繼善成性而曰可分先後。於太極字則反相爲對曰不可分先後。亦恐失胡氏之意。尹丈曰胡氏之說。栗谷以爲非是。沙溪所言恐是栗谷之說也。蓋胡說上則有牽合之病。下則有分開之弊。二先生非之者。恐在於此。旣謂率性之謂道。則沖漠無朕。森然已具。只是一箇塗轍。故云不可分而二之也。下款之意則謂道與繼善成性爲對。故可分先後也。與率性之道爲對則不可分先後云爾。來示以爲失胡氏之意者。恐亦未免於失沙溪之意也。所引各得各循各具諸各字。以明各具之旨者則甚該。然未知子思之論。必本於此耶。更詳之如何。愚又按沙溪之意。本與率性之道爲對。則不可分先後之意。而尹丈云然。恐未及致詳於語意之間也。未知如何。

胡氏之說。蓋以中庸之言性道與易之言道性。似有相發者。故其說如此。栗谷,沙溪必欲以爲非是。未知其由。若以只是一箇塗轍之故。謂不可分統體各具。則周子論誠何以上言天道。下言人道。明道論忠信進德。亦何以有在天在人之別耶。況朱子每以樂渾全而惡剖拆。爲學者之病。則此亦不可不念也。所論沙溪之意。尹丈說是其與率性之道云云似以本文統體之太極以下。逆志而得之矣。

無有著見明顯而過於此者註。三山潘氏曰云云。潘氏所謂發之旣遠。爲之旣力。則心意方注於事爲。精神方運於酬酢。其是非得失。反有不自知覺云者。似是未安。章句所謂天下之事無有著見明顯而過於此者。非謂其才發之時精神心意尙有所識察。而旣發之後反有所不能照管也。蓋謂人之所知。則或有不能詳悉於眞僞者矣。而至於己所獨知。則乘其隱微。雖若可以罔天欺人。而吾心之靈。無間顯微。故其於邪正之判毫釐之分。卽無所不燭。反有甚於他人之所知。此其所以著見明顯之甚也。且夫幽暗之中細微之事。有善有惡。其惡者發之旣遠。而益爲私意所蔽。則固有如潘氏之說者矣。若其善者則培養之久。當益精明。豈有如此昏惰不自知覺之時耶。尹丈曰。上文朱子所謂自家自是先見得分明者正意也。潘氏說又一意也。來示是也。然潘氏說極警切。使人悚惕。雖非正意。深可味玩。何攻斥之至此耶。愚謂凡解經。旣非正義。則雖說得善。未免剩語。潘說恐終有未穩者。如何。

三山一段。雖曰非本文正意。其言精微透徹。能發前人之所未發。恐不可輕斥也。所謂是非善惡者。亦不過以類相配而言之耳。尤當活看。

自戒懼而約之。以至於至靜之中。無所偏倚。戒懼通動靜說。故曰約之以至於至靜。戒懼雖是通動靜說。而言其分則自屬於靜。蓋其爲動時之工者。亦所謂靜中之動也。尹丈曰旣曰戒懼於不睹不聞。則不可謂通動靜說也。來示所謂通動靜說。故曰約之云云。所謂動時之工亦謂靜中之動者。皆未可曉。愚又按戒懼通動靜之義。先輩論之詳矣。而尹丈之說乃如此。恐亦未及致詳而然耶。伏乞鐫敎。靜中之動云云一款。淺見未敢自信。此則却望別加證示。

卞疑以戒愼恐懼。爲通動靜說。其下引章句常存敬畏之語以證之。可謂有据矣。然自前諸儒以戒懼爲靜邊工夫者甚多。故尋常疑其說得猶未周正也。今按語類有曰戒謹不睹恐懼不聞。非謂於睹聞之時不戒懼也。言雖不睹不聞之際。亦致其謹。則睹聞之際。其謹可知。此乃統同說。承上道不可須臾離。則是無時不戒懼也。然下文謹獨。旣專就已發上說。則此段正是未發時工夫。只得說不睹不聞也。詳味此說。一則通動靜言。一則以靜時言。各有所主。蓋自未睹聞至睹聞。皆作戒懼亦得。自已發以後皆作謹獨亦得。苟不知此。而泛稱曰戒懼謹獨當通動靜。以爲定本者。其於朱子之論涵養省察。答胡季隨問眞氏之論致中和等說何哉。以此推之。所謂自戒懼而約之云者。正以靜時而言。故繼之曰以至於至靜云云。豈非明白無疑者耶。

小人反是註。胡雲峯曰云云。此說恐太碎。竊意其稱仲尼。子思自述夫子之言行也。其稱子曰。或引它書而存其本文耶。當更詳之。尹丈曰。或問只釋仲尼之稱而無它意。胡氏之言。以備一意可也。來示所說。亦有意思。

篇內皆稱子曰。而獨於上下兩章特擧仲尼。胡氏之言似得其義。何可以太碎攻之耶。愚意子思之所以特擧仲尼者。蓋以中庸大義。皆發於夫子。故不得不別作一例。以爲此篇之始終明證也。如何如何。

三者皆智仁勇之事註。陳氏曰云云。陳氏說可疑。章句旣直以三者爲智仁勇之事。則豈但謂近似而已耶。夫三者固智仁勇。而特未造乎其極者。若果造極。便是中庸。故章句於三者。則曰知仁勇之事。而又曰倚於一偏。於中庸則曰非義精仁熟而無一毫人欲之私者。不能及也。義精。知之盡也。仁熟。仁之至也。然則三者之於中庸。只是精與不精熟與不熟而已。而謂之非知仁勇。豈章句之意乎。○或曰或問曰三者之事亦知仁男之屬。屬字非似字意耶。曰屬者。同而未盡之名。似者跡近而實非之謂。南軒所謂曰似則非眞是也。尹丈曰。非知仁勇之極至者。故曰似。與屬字之意無甚別。觀下文朱子說若合中庸。便盡得知仁勇之意。則可知矣。

陳氏之意。固以未盡中庸之義而言。然似字終是可疑。亦與屬字意不同。

喫緊爲人處活潑潑地。喫緊。猶親切也。活潑潑。自然流通快活之意。言因此而可見道之體用發見昭著。無物不有。無時不然。則子思示人之意莫切於此。而眞箇流通快活也地語辭。尹丈曰。所解恐是。

所釋大意儘好。第活字之義。當在其首。不可但以流通快活目之。愚嘗因退溪四書說爲之言曰。活者生活之活。如所謂原頭活水是也。潑潑者。流動無礙之貌。合而稱之。正與鳶飛魚躍。必有事焉而勿正之意相符矣。未知如何。

君子之道四註。雲峯胡氏曰云云。或問曰以其所以責彼者。自責於庸言庸行之間。胡氏說與此不同。尹丈曰。此段固是責己之事。而以之爲勉人之事。亦無不可。愚又按胡氏說恐非本文之意。而於文義亦不通順。如何如何。

泛言責己以勉則無甚不可者。惟其曰庸德以下是勉人。恐甚非是。栗谷先生於此七字。作黑長抹。其亦出於此意也歟。

視之而不見註。雙峯饒氏曰云云。此說似若分鬼神之費隱與道之費隱爲二物。恐未瑩。尹丈曰此段正是說鬼神之費隱。鬼神之費隱。卽道之費隱也。曰以此明彼。何不可也。愚又按饒說終有病痛。而尹丈反欲分解。故自不覺歸於胥溺之患。蓋旣曰以此明被。則明有彼此之別矣。旣有彼此之別。則亦不是一物。而乃曰鬼神之費隱卽道之費隱也。竊恐說得未免矛盾。如何如何。伏乞先生鑿誨幸甚。

此章之義。兼費隱包大小。與前後諸章隱在費中之例不同。故饒氏云云。似欲就此煞加發明而然也。但費隱上只有一箇道字而已。更無他物。是以自道不遠人以下至于二十章。其間名目曲折雖多。而皆未嘗出此圈套矣。今曰卽鬼神之費隱。以明道之費隱。則豈非疊床架屋之甚耶。尹丈說恐未分曉。若如章下註胡氏所謂以鬼神之微顯。明道之費隱云者。庶乎其可也。

夫微之顯註。雙峯饒氏曰云云。誠者只是眞實而無妄。故隱是實隱費是實費。當通物則兼費隱說。而如後章所言。却是說費處多。恐不可但謂之隱也。昔陳才卿嘗謂中庸散於萬事。卽所謂費。惟誠之一字。足以貫之。卽所謂隱。朱子曰費中有隱。隱中有費。凡事皆然。非是指誠而言也。尹丈曰。所卞甚精。況陳才卿問答尤分明。可以無疑矣。

費隱者。指道之體用而言。誠者。指道之實處而言。其分殊矣。今饒氏担合爲說。恐爲未安。但其皆所謂隱也五字。實通於前後兩章之義。豈亦未暇致詳耶。

答金士直問孟子○庚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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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亦曰仁義而已矣小註。慶源輔氏曰云云。惠王所謂利。專就利己上說。故集註所謂未嘗不利。無不利者。亦只言利己。而輔氏却兼利己利物說。說得似緊。

輔氏之說。亦所以順釋章句專以利爲心則有害之義。非別以利物言也。恐不須深看。

註造端托始之深愚。沙溪曰。義利之辨。學者第一義。故造爲一書之端。托於始初也。按雲峯胡氏曰。程子所謂拔本塞源者。所以救當世流弊之極也。朱子所謂造端托始者。所以謹學者心術之初。沙溪說與此不同。未知孰得。

正以義利爲學者第一義。故其欲謹之於心術之初者。必用此法。沙,胡二說未見其不同。

吾不忍其觳觫若無罪而就死地。沙溪曰。栗谷以觳觫若句絶。愚以爲禽獸有何有罪無罪之可言乎。似謂如無罪之人就死地也。或曰似若自謂無罪之意。按禽獸之死。固無有罪無罪之可言。但未見其將死。而此心未發。則不必思量其罪之有無。而用之以禮而已。故自無所害。若見其觳觫而此心已發。則便覺其無罪而不忍殺。故下文曰王若隱其無罪而就死地。集註曰牛羊皆無罪。觀此則所謂無罪。正指牛羊而言。而今曰如無罪之人。又曰自以爲無罪云爾。則竊恐其胥失之矣。然栗谷以若字屬上句。則似不若屬下句之爲穩。蓋不須深拘活看可也。

得之。向下來諭。與鄙意相同者。更不作報語矣。以此推之爲宜。

齊宣王見孟子於雪宮小註。雲峯胡氏曰按饒氏云朱子謂賢者亦樂此。其辭遜。賢者亦有此樂。其辭驕。以此觀之。語錄謂沼上之對其辭遜。雪宮之對其辭夸。傳錄之誤明矣。今按語類作梁惠王其辭遜。齊宣王其辭誇。與此不同。胡氏所云未知何据。

此只是饒氏稍變其文爾。義則無不同。

旣曰志至焉氣次焉小註。雙峯饒氏曰云云。此段譬喩。似有語病。豈有志已定而氣猶動之理乎。今若易之曰亞夫軍中夜驚。亞夫堅臥不起。若使當時動得他不安。豈不是卒徒動其帥乎。故堅臥雖是帥之定處。又不若從初整攝卒徒。自無所動也。於此見持其志。又不可不養其氣云。則庶乎可矣。

孟子此段。初不論持守之如何。而只以氣壹動志爲主。故曰蹶者趨者是氣也。而反動其心。亞夫之事。正與此相類。饒說未見其不是也。

殆亦冥然無覺。朱子曰殆發語辭。顏師古曰殆近也。竊謂是發語辭而有近意。

兼用兩義無妨。

是集義所生者小註。雲峯胡氏曰集義卽是以直養。義襲而取之。卽是有所作爲以害之。按雙峯饒氏亦有此說。而竊恐其不然。所謂作爲以害之。是實有助長之事矣。若夫所謂義襲則豈眞有是事。而自害其氣乎。孟子之意不過言此。以足上句之意而已。其語勢如云爲仁由己而由人乎哉。今若以爲仁由人爲一義。對由己爲言。則果成義理乎。朱子曰江西人愛說襲義。不知如何襲。只是非以義襲取是氣。蓋氣自內而生。非由外而入。其意可謂明白。而其他見於語類者非止一二。今試取而考諸二氏之說。則其得失可見矣。且就集註論之。只行一事偶合於義云者。是對集義而言之。而所謂集義者。亦其一事之積耳。掩取於外得之云者。所以反說以明夫此義之生於內。而非所取之於外也。上句是實底。下句是虛底。是以虛對實。使上句之意自明。而若以義襲爲作爲以害之之事。則兩句皆是實事。而所謂只行一事。偶合於義者。旣釋義襲一句。則其語意果有助長以害之之云乎。饒氏謂正而助長。是要義襲而取。則特下一要字得斡轉說却似無病。而其下復曰集義義襲兩句。乃是一段骨子。則又分明把作兩義看。其於本文之義。蓋已去之遠矣。如何如何。

義襲而取。與集義所生相反。故饒,胡兩說如此。然若謂正助是義襲之類則猶或可也。謂正助卽義襲則恐亦非是。當以來說爲正。

苟能充之註。此章所謂人之性情心之體用。本然全具。而各有條理如此。性者心之體。仁義禮智是也。情者心之用。惻隱羞惡辭讓是非是也。本然全具。體之存乎內也。各有條理。用之見於外也。約而言之則大學所謂明德是也。

明德固包性情。然來諭以此章直作明德看。無乃太快耶。

答金士直問喪禮○庚午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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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喪父亡代服之節。圖式宋敏求議旣以因其葬而制斬衰爲言。朱子又於請寧宗承重箚。亦倣此意。則固當用此爲準矣。唯退溪於答宗道孫書。言當於朔望朝奠行之以此。頃年朝家當仁敬王后追服時。遵用此禮。然今喪家方在未葬之前。則自依宋儀朱箚而處之。恐爲允當。

爲人後者之子。爲本生諸親。名服相違。曾有疑問者。殊無可據。第答以當從其父爲降一等之服矣。近見鄭寒岡禮說。人有問曰父旣以伯叔父視其父。則子當以四寸大父之服服小功。此說何如。答曰孰爲此薄祖之說。曾未聞於禮文。以此推之。其他諸服。皆可推見。始知前見得免於古人汰哉之誚矣。如何如何。

答金士直問喪禮○辛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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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交河世休氏未葬之前。其長子夏明繼亡。夏明之子得莘於交河之葬時。追服承重之制以主其喪。此則前已仰稟於門下而行之矣。今交河之內室又亡。而在交河及夏明小祥之前矣。得莘似當又服承重之制。而若以備要所引父卒則爲母疏。父卒三年之內而母卒。仍服期。要父服除而母死。仍申三年條觀之。得莘旣服祖以斬三年。未半而遭其祖母之喪。則父卒三年之內母卒仍服期者。亦可以旁照。如何。此則似可服期矣。或以爲沙溪謂爲母爲祖宜無異同。而得莘在其父葬前追服其祖以承重之制者。旣爲喪無主者。則今其祖母之喪初終而飯含。葬而贈。祭而祝。題主而旁題。皆不可以無主。亦與前喪無異。何可不服承重之制乎。二說何者爲得。伏乞鐫誨幸甚。若依備要所引則今交河之衆子當不得申三年乎。亦幸敎示。今若服承重之制。則其祖母初喪便卽服之否。或疑其父小祥之前。而卽服承重之服於初喪。尤於不忍死其親之意。有所不安。雖以葬祭無主。而服承重退行於葬時如其祖父時。乃爲少有委曲。或謂旣於前喪承重。則今便服衰少無所礙。未知如何。亦乞下敎。

所示禮說。極多不安處。以愚謏聞淺見。何敢有所云云耶。第喪服父卒則爲母疏。父卒三年之內母卒仍服期。要父服除而母死。乃得申三年云者。原於經文。成於疏義。定於通解。續證於喪服圖。皆無二辭。則恐難以沙溪爲祖爲母宜無異同及父喪將竟而又値母喪。亦以父喪三年內而仍服期。果合於情理等未定之說而廢之也。備要於爲祖承重註曰。此是大節目。不敢輕議。姑附其說。以備參考。於爲母註曰不敢輕議。姑存其說。問解父喪中母死註曰。杜說則似無服期之意。未知如何。大抵疏義之說。雖或未允。實演經文之義。自黃,楊大儒以來未之有改。備載通解。而況沙溪三說雖置疑貳於其間。終亦不敢爲決辭。則其又誰敢舍彼而從此耶。其所以然者。雖難質言。本疏三條之外。父在爲母傳曰屈也。至尊在。不敢申其私尊也。疏曰不直言尊。而言私尊者。其父非直於子爲至尊。妻於夫亦至尊。母則於子爲尊。夫不尊之。故言私尊也。其意自可推見。又記舊時與尤,魯兩丈因論通典父死爲祖爲母異服之義曰。愚意爲祖雖其父纔卒而所重在承重。故以旣殯爲節。爲母雖父死已久而所重在尊父。故以服除爲節。又曰以父之尊。猶爲子三年而後娶。以子之卑。不待父三年喪除而先自盡服於母。或反有歉於父也。魯丈便以爲難行。尤丈初頗是之。而後亦從沙溪說甚硬。鄙亦不敢自遂。然其說似皆不無所據也。未知如何。至於自初終至祥禫。旣承重爲杖期。則固無以非三年而遂廢諸項大節之理矣。大體如此。諸子服制。非所別論。且如三年杖期。俱是承重。雖旣殯之初。猶不敢用不忍死其親之說。況於父死經歲之後乎。其說恐亦太泥也。嘗謂此禮雖重。到今尊父之義反微。服母之情較著。致與禮經本意不啻矛盾。其於人心俗見。不安誠是矣。但更思念禮經喪祭二編。程,朱不及整頓。以至黃,楊二氏。始乃受師門之旨。著爲通解及圖。況於喪服一篇。已得師門之印證。去取沿革。昭如日星。然則今日論周公,朱子之制者。舍是道無可適者。而沙溪所論亦不過爲疑而未定之說。要非使人斷然行之者。其於從違輕重。自不難知也。蓋觀服制輕重。未嘗相蒙。而又必以始制爲主。其當父喪未久之時。雖因服斬衰。而本無所補於降母之服。父喪將竟之時。雖同降杖期。而終無所廢乎尊父之義。所謂尊父之義。若必以三年之內爲限。則服練之後。亦有祥禫心喪之制。次第可以伸情。雖一日之前。豈可以除喪之後應無尊父之義。而先自忍心勘斷於大節目。以犯至尊至嚴之義耶。沙溪諸賢之說。不暇深察於尊父大義。通解大體之重。偏持服母杖期於父喪畢後之未安。以有此疑。疑之是矣。斷之誠難斷之或可。從之尤難。此愚所未曉也。第今人罕見通解經註本末。苟以爲備要問解乃後出之書。而一世所尊用。尤,魯兩丈又從而固守之。其所未定之說。無異於定論。寧棄黃楊通解而從沙溪。則是亦無如之何。唯在喪家廣議而善處之而已。誠非如愚謏淺所及也。奈何奈何。

答李猶龍問喪禮○壬子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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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先亡者遭母喪。而祔葬父墓。則三年內墓祭當以何服何冠行之乎。

要訣喪中行祭儀。已許喪人以俗制喪服入祖廟。況於其先考墓乎。準此行之似當。近世鄭愚伏經世欲倣節祀使子姪代行。恐於情禮有礙。如何如何。

遭喪者卒哭後欲着布網巾。而先世若未得行。則至於其身卒然改之未安。若欲因循故事。則披髮行祭。又似不敬。願聞折衷之敎。

家禮之掠。卽古之纚。至卒哭祔。終無反掠之文。豈以櫛掠是常節。故不言否。第今因丘儀以孝巾承藉冠絰。實有近於斂髮之義。雖不用布網巾裹頭。恐無甚妨。

沙溪金先生以練後晨昏展拜几筵。爲三年內有常侍之義。朝夕參拜。未知其如何云。祠堂亦有晨謁之禮。全然廢之。又似未安。若止哭而不拜。則更無事於其間。未知如之何則可也。

晨昏展拜。出於孝子至情。固無不可。如以虞而罷奠。練而止哭。祥而輟几。次第觀之。誠難創定一格。爲訓於後世也。然沙溪已以應行節目。分註於備要。與問解說不同。當更詳之。

父喪未殯。服祖以周者。祖喪虞卒哭練祥時。祝文稱謂何以書之。庾蔚之曰父亡未殯同之平存。是父爲傳重正主。己攝行事。事無所闕。然則正攝之分。隆殺之節。可得聞耶。徐邈曰服周旣除。當以素服臨祭。然則祥無易服之卽。而禫無可行之禮耶。

此禮不見禮經。殊可疑。然以庾說揆之。旣曰同之平存。當以亡者爲祝辭稱謂。而使其子攝行饋奠之節矣。問解所謂其無祥禫可乎者。正中其窽。然猶不敢輕議云。則似亦未及詳考朱子廢疾代服之說也。

宋服制令嫡子未終喪而亡。嫡孫承重。亡在小祥前者則於小祥受服。在小祥後者則申心喪幷通三年而除云云。未受服之前。當服本服而行事於祖廬耶。小祥受服者。至其大祥而除乎。抑自受服之日。幷通三年而除乎。且沙溪先生於申心喪一節。只云未知其恰當。而未有明白定論。當何以處之。

凡代父受服者。必於啓殯小祥等節。故服制令所定如此。然以情禮言之。旣代父服而不受正服。只申心喪者。恐尤未安。此沙溪所以有未知恰當之說也。第以禮無明據。終不敢爲定論。然則不得已當從舊說耶。

喪服傳曰出妻之子爲母期。則爲外祖父母無服。鄭氏曰雖外親無二統。以此觀之則爲人後者。旣爲所後母黨服。則似不當又爲生母黨服。而沙溪先生以降一等爲是。可得聞其義耶。且步熊曰出母之子雖不服外祖。而外祖猶爲服緦。爲人後者雖與出母之子有間。其於外親無二統則一也。其外祖之爲之也。當服本服耶。降服緦耶。

鄭云無二統者。猶言不敢並尊也。然則備要所定實從家禮男爲人後者皆降一等之例。其非二統也明矣。至如外孫只服緦麻。又豈有所謂本服乎。

爲人後者之妻爲本生舅姑當服大功。而退溪先生引之於期。此可從否。

爲本生舅姑服大功。禮律同然。退溪亦只曰太不近情。又曰從厚而已。誠由是道也。其不近情而可以從厚者。皆當義起。恐不可爲法。

降服者稅服之後。以白衣黑帶。不與宴樂。以終其餘日。未知如何。

降服自處之節。禮雖不言。略如示意。深恐其得宜。

遭喪者旣無親戚。且無子姪。葬前朝夕饋奠時。無人執事則將親執耶。使婢僕代行耶。欲爲親執則未及澡潔。若使婢僕則尤甚未安。未知如之何則可也。

士虞禮。虞而沐浴不櫛。準此葬前主人不可親行奠饋明甚。且家禮所謂執事侍者。兼言婢僕。則姑使奉奠似無所妨。

俗節墓祭與山神祭。用祝行祀。其意有在。不可廢之禮也。而先世若從俗未行。已至累世。則似難猝改。不識如之何則可也。

所謂喪祭從先祖。亦指其舊俗相傳。可以通行者耳。今此祝辭旣已明著。古今禮典無有異同。如果一一從禮者。終不可不用。

士喪禮凡糗不煎註。以膏煎之則褻非敬。疏云凡糗直空糗而已。不用脂膏煎和之云。沙溪先生曰膏煎之物不用。出於儀禮。今俗必用蜜果油餠以祭。恐不合於古禮也云云。今俗殷祭皆用蜜果油餠。若據禮不用則似無盛備之意。其於情理似涉欠缺。若欲從俗則又有非敬之戒。未知如之何則可也。

非但儀禮之文如此。家禮饌品圖亦無所謂蜜果油餠者。當以準禮勿用爲正。然我國俗尙已久。先賢猶有行之者。雖或平排一二器。不至大悖否。

曾子問士緦不祭。所祭於死者無服則祭註。如妻之父母。母之兄弟姊妹也。如將行禰祭。而母之兄弟姊妹喪。則於先妣有服矣。亦可祭否。大夫之祭。外喪自齊衰以下行也。如將行祫祭而外祖父母亡。則服雖小功。於先妣則父母之喪也。神道雖異於生人。殯殮之前饗以牲牢。不爲未安耶。

大夫之祭外喪自齊衰以下行者。實以鼎俎旣陳。籩豆旣設而言。旣曰將行禰祫。則是周有異於此文也。要訣服中儀曰五服未成服前。雖忌祭亦廢。況於時享乎。況於外祖父母乎。

過時不禫。已有據矣。若於父母禫月遭妻喪。則祭固不可行也。而與並有喪不可行禫及父母喪中不可行祖禫者有異。其除凶着吉宜在何日。而除服之時亦只設位哭除耶。

妻喪及父母喪。只有尊卑大小之等而已。若果不可行禫。則哭除節目亦未見其有異。

俗節墓祀。宗子未行。而支子行之。則其祝文直書行祭者名耶。抑書以孝子某使某云云耶。若曰其使某云云。則雖宗子之諸父諸兄行祭。亦可謂之使某耶。山神祭則直書行祭者名無妨耶。

愚嘗因人質問。推用後說。今更詳之。當從使某之例。蓋雖曰父兄之尊。夫旣壓於祖先。則恐無所妨。如君前臣名父前子名可見也。

婦人參祭時。頭無所着。腰無所帶。似甚未安。何以則可以宜於俗而不悖於禮耶。

今之好禮親迎者。必用冠子袡衣。愚以爲古今服色相雜。不如純用家禮假髻或冠子大袖長裙之制。苟能復此者。可以通行於祭祀矣。然帶則未有所考。

人有幼子而死者。以子名題主。而其子死則未及繼後之前。練祥禫誰其主之。當於祭時改題以主婦。而主婦主之耶。

禮大功主人之喪。有三年者必爲之再祭註曰。練祥是也。然則子雖死。其父之近親當任其責。從而立後。則亦無立女主之患矣。

人有前後妻者死。而三年之後旣與前妻合櫝矣。其子未及成人而死。而後妻奉祀。則忌祭之時可以據禮只祭厥辟。而但曾前請主出就廳事時。奉櫝以行則猝變前禮。只奉神主而出亦似未安。如欲依前並祭則祝文稱謂無據。將何以爲之。且未立後之前。前妻忌祭。後妻猶可爲之耶。非族之祀。神所不享。姑廢之如何。

繼室之於元妃。實有長次嫡庶之義。與其夫一體奉祀。恐甚得禮。所謂非族之祀。豈指此類而言耶。第祝文稱謂。禮無明文。不敢爲說。

人之死也。襲用深衣幅巾。禮也。但平日未嘗服。而獨於死後用之似未穩便。深衣幅巾之外。他無宜用之服耶。

士喪禮襲三稱。爵弁服皮弁服祿衣。以此推之。雖用公服。固無所妨。第家禮不擧他服而必用深衣者。蓋本書儀。意非偶然。則其在後學。有難廢而不用。抑何拘於平日服着與否乎。

妾子承重者所生母之喪。旣不得持重。則其祝文中不可稱哀子耶。

恐依語類只得稱母子爲宜。

妾孫承重者爲其父所生母無服。則其祖母之喪誰其主之。其父之同母弟若己之同母弟存則可以代主其喪耶。其叔主喪則神主旁題祭時祝文。亦皆可以其名書之耶。

喪服小記曰妾祔於妾祖姑。又曰妾母不世祭。註曰於子祭於孫否。萬正淳嘗以此問於朱子。答曰妾母不世祭則永無妾祖姑矣。今恐疏義之說或未可從也。恐於禮或容有別廟。但未有考耳。以此推之。妾孫承重者。似當以別廟主祭。但所謂不世祭者。旣已明著小記。黃氏通解續亦無因朱說改正之文。而無服者主祭。又於人情小異。殊不知何以處之也。頃聞金愼齋命其次子主妾之祭。亦未知必合禮意否耳。

答吳子順問家禮○乙卯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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寢廟前日仰稟。則如生人之有寢室以置遺書衣物等處也。豈古者只有寢廟。而無遺書衣物祭器庫而然耶。

正以不立衣物庫也。

置立兩樻。西藏遺書衣物。東藏祭器云云。庫則一也。而樻則有東西之異者何也。抑有輕重而分別東西歟。不容於一樻。故偶置東西而無所取義耶。

不容一樻故也。西重東輕。

魯季友以史考之則於桓公爲第四子。而此云季友乃桓公別子。故爲一族之大宗云云。其義何耶。且季友之於莊公。滕君之於周公。皆爲適體之弟耶。

季友雖桓公第四子。豈以有大功於公室。故因爲一族之大宗耶。蓋周公亦有兄管叔。而乃爲諸侯宗國然也。滕似是武王之異母弟。

外執事及內執事者。以今俗言之則指何等人歟。

外執事內執事。似是婢僕之類。

點茶如前云云。前無可據之文。而如前者何耶。

斟酒先正位次祔位云者。所謂如前也。

祝版諱玄字而改爲元字。則獨諱之於告事。而不諱於時祭條者何義耶。

豈於始見處改正之。其它如成服時祭等處姑存之否。然如愼字諸註中一皆改正。則殊未詳其故。

大帶用白繒。何義歟。

或順衣之色。

幅巾幅字之意如何。

用黑繒一幅。故以此爲名歟。

自𢃣左四五寸間之左字。文義甚似未瑩耳。

必以幅左言之。方有依據。

內外僕妾云者。男僕女僕及主人之妾歟。

古者家婢。通謂之妾。

必父母無朞以上喪。始可行之云云。則身雖有朞而可以冠歟。昏禮則有身字。抑有輕重於其間而然耶。

上下文勢不無異同。此間與諸丈相議。以互看爲定。然則冠昏兩皆不行矣。

上某人云云者。以今人簡了言之則當何以書之也。上某字疑主人之名也。下某字則似不當書賓之名矣。不曰某官。而曰某人者何也。戒賓時請書則無某上某人之語。前後之不同者。抑何意歟。

上某主人之名。下某人卽某官或某稱之謂。戒賓面請爲主。書爲次。此所以始具書式於下文也。以儀節揆之亦然。

僮僕云者。童子及奴輩歟。說文未冠者。本作僮云云。僮卽童子耶。

古文僕隷稱童。稚幼稱童。今換用之久矣。當以僕隷看。

初加再加三加祝時。冠者無南向之語。賓亦無北向之語。而以圖觀之則似當各爲南北相向矣。未知何如也。至於醮時始爲南北相向歟。此以長子冠禮言之。故只東西相向。而不言南北相向歟。衆子則當別加南北相向之語耶。

冠禮位次。本主長子故也。衆子則只於陳冠服曰少西南向而已。

革帶者。以皮爲帶歟。標題云卽唐九環帶。未知九環帶者。亦何如也。

其初以革爲之。九環帶。如今品帶。所謂環者。似亦帶上犀金圜物卽俗稱帶錢之類。

冠禮皆行於廳上。而獨字之於階下者。何義歟。

三加禮畢。將出就次。故行之於初至讓升之位也。

主昏者無朞以上喪乃可成昏云云。凡主昏者必指宗子而言也。父母雖有朞以上喪。而亦不害於昏義耶。

父母有朞以上喪。如醮子受饋之禮。將不得行。豈非有害耶。

大功未葬。亦不可主昏云云。大功未葬之前。主昏則雖不可。而娶妻則無害於義歟。

恐與主昏無異。

揷衣前襟於帶云云。所謂帶者。是何帶歟。

指衣之小帶。

飯含之二升米。世用糯米。而未見明文。當用何米歟。

士喪禮用稻米。其用糯米。未知所始也。

加幅巾而無用緇冠之文。不用緇冠何歟。

吉凶詳略。禮固不同。

袒本爲取便於事。則袒之擧。似當在於遂小斂之前。括髮在於遂小斂之後。而袒乃與括髮同時何歟。

袒以便事。故古禮襲斂。隨袒隨襲。而家禮只於小斂後爲之。以至成服。蓋出於書儀從簡之意也。

辟領各用布方八寸。與下小註甚相舛錯者。其故何也。

下註雖曰辟領四寸。蓋通領左右各四寸以爲辟領。則與此八寸恰同。恐無可疑。

腰絰散垂必以三尺者何也。抑有所象歟。

禮小功以下不散垂。又曰五十者不散垂。大抵哀重必散垂。其以三尺爲節未考。

腰絰象大帶。絞帶象革帶。則平時無大帶革帶幷看之文。而只於喪日幷着腰絰絞帶於一時何也。

如深衣大帶。又以五采絛結之。是象革帶也。

首絰腰絰及絞帶。左絞耶右絞耶。

右絞如帶法。

已漚爲管。雖出標題。而意未究。

姑用詩註然也。

爲姑姊妹女不杖期云云。此女字以女子之女觀之。則上有爲衆子男女之文。故此女字似無指着處。未知何如。

此女字連下在室讀。與出嫁者義異。故各出也。

嫁母出母爲其子不杖期云云。凡爲其子。雖非嫁出之母。亦不過不杖期。而此則在於降服條者何也。

亦有服長子齊衰三年者。期年爲降服。

下用橫布作欄云云。此指喪人祭服而言歟。指喪人常服而言歟。未知其制如何。而亦云惟斬衰用不得何也。

指喪服也。後世服制漸訛。或有如此者故云然。

但書傳間多言用者云云。此書傳之傳字。無乃儀字之誤耶。以傳字看則未知指何書歟。

此傳字若是書儀則不當下間字。其書未詳。

翣畫亞字及雲氣者。取何義歟

亞卽所謂兩己相背者。取其卞也。見書益稷註。雲氣未考。

適于某考某官之適字。義甚未曉。先考之先字。備要亦不改用顯字。則當以先字用之爲宜歟。隨宗子所稱云云者。或以顯叔顯兄令弟令姪等語稱之耶。

適猶主也。先考之稱。當從本文。隨宗子云云。示意似是。

遷于墓所不埋云云。別子是乃百世不遷之位。而遷于墓所何也。雖遷于墓所。而不埋則亦可謂百世不遷耶。

百世不遷。非指墓所而言。此制始見家禮。蓋今法無始祖廟故也。

執事者立于門西。皆東面云云。執事外執事者歟。指婦人供祭需者而言耶。

外內執事。

俟受胙。復來受胙辭神云云。凡受胙非主人初獻者則不爲。而姑老與祭者亦以復來受胙言者。何也。

謂俟祭畢。來參受胙之禮也。

諸婦女獻女尊長於內。如衆男之儀。但不跪云云。所以不跪者何也。

恐婦人不以跪爲禮。

質明盛服就位註則如時祭儀云云。而標題就位下註則以昭穆言之。而女不在內云云。如此則未知如時祭儀者何事也。亞獻條以衆婦灸肉以從觀之。則亞獻亦必主婦爲之。而女不在內云者何也。

補註謂親屬旣遠而畢集。女不當在內。然以亞獻註觀之。果可疑。

今日服色何謂之謂字。無乃如爲字意耶。若以謂字看則其意何歟。

猶言有何說也。疑而請問之詞。

答崔士溫問家禮○丙寅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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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備要祭三代。只是時王之制。然程,朱以爲高祖有服。不可不祭。我國諸賢亦皆祭四代。而栗谷先生於要訣改從時王之制何也。

祭三代。古今通行之禮。栗谷之反從時制。不可非也。但大明會典及我國五禮儀。皆許士大夫以從文公家禮。是亦不以祭四代爲罪也。然則從程,朱祭高祖。恐不至未安。

繼曾祖之宗其祖尙存。則不可不姑祔於其曾祖。而昭穆之義恐似未安。何以則不失其中歟。凡祔位旣曰皆西向。而註劉氏垓孫曰先生云伯叔父祔于曾祖考西邊安。伯叔母祔于曾祖妣東邊安。前後立言之異。可得聞歟。且雖祔位。夫婦則合享。竊恐人情有不可得已。而大時節時左丈夫右婦女。左右分坐之義。亦可得聞歟。

祔位其祖尙存則祔於高祖。所謂中一而祔者。非祔於曾祖也。所謂祔皆西向者。以西尊東卑大體而言也。伯叔父祔于西邊。伯叔母祔于東邊者。或伯叔父伯叔母非夫婦而各先亡。則義當父西而母東故也。大時節左丈夫右婦女者。爲其正位亦皆東西分坐。故子孫雖分坐而無害也。然則諸說不相妨礙。

晨謁蓋主人之禮。而世俗廢已久矣。若宗子不行則衆子獨行。未知如何。

要訣有衆子隨謁之說。然揆以家禮之意。恐或未當矣。及考語類有子弟並謁事。然後知其果無所妨也。但所諭衆子獨行則似甚未安。

凡出主以祔祭及時祭條觀之。似爲出主身於櫝前。而世俗只開櫝而不出主身。非但習謬難變。執出主身又似未安。何以則可。

出主分明出於櫝前。世俗以數動爲近於煩褻。故不敢。然當以禮文爲正。

家禮參禮則先降。時忌則先參。疑禮所謂凡神主不出。仍在故處則先降。遷出則先參。然則墓祭旣無遷出之義而先參何也。且要訣改爲先降。無乃大遽耶。且自虞至禫。皆無參神一節。果曰常侍几筵故云爾。則諸父昆弟之喪旣卒哭而歸者。皆從主人而未可參神歟。

墓祭一用家祭之儀。故先行參節。況承哀省三周兩拜之後而行之。恐無可疑也。虞禫時服人歸家者。初到時別申拜禮無妨。

喪禮固當從家禮。而朱子之喪。門人以遺命治喪者所著家禮。不幸爲一童行所竊故耳。備要所添。不過一從遺命。參酌儀禮書儀而已。則所添雖似精詳。而古今異宜。恐多難行。何以則得其中歟。更願先生執其兩端而折衷之。如三禮圖說。則斯文幸甚。

喪禮獨從古制。實今日禮家之大患。鄙意朱子之喪。雖曰以儀禮從事。恐只是大槩言之。安有儀物節目一一從士喪禮之理乎。第恐今雖作一法。已未必善。人未必信。要在徐議之耳。

凡所生父母及祖父母與妻喪。皆去冠。旣得聞命矣。然則網巾亦從而脫耶。伯叔父母之喪。不當去冠耶。

網巾則古所謂纚也。儀禮父母之喪。猶不去笄纚。則安有以重服而獨去網巾者耶。伯叔父母。乃是旁期。前輩不言者。恐或有意。

家禮施簀去薦。喪禮設氷袒簀去席。薦與席有異。而混稱何歟。

薦藁薦也。席筦席也。去薦。沐浴以前之事也。去席。沐浴以後之事也。本無混稱之弊。

小斂始言左袵。則襲右袵之意在其中否。所謂左袵之制。自何代始耶。孔子曰微管仲吾被髮左袵。夷狄之風奚取於斯乎。要解云生向右死向左。示不復解云云。凡衣襟之系。皆在於右則自無結紐之義。而旣曰左袵。又曰不紐何耶。

左袵蓋示變也。與被髮左袵之義不同。不紐云者。以明自無結紐之意。有何可疑。

飯含珠玉。乃天子諸侯之禮。而今國俗士庶皆用之。毋乃僭越乎。五禮儀許用之。亦何所據歟。

五禮儀通用珠之義。今不可考。蓋亦以物貴而用便也。然國家旣許通用。則在下者亦似無礙矣。

家禮括髮。謂麻繩撮髻。又以布爲頭𢄼。書儀所論又如此。以文勢觀之。撮髻之外。別有布𢄼頭。𢄼與免恐頗相似。而小記註斂訖以麻自項而前交於額上。却繞髻如著幓頭。幓頭今人名掠髮。語類括髮。是束髮爲髻。鄭氏謂男子括髮與免及婦人髽皆如着幓頭。凡所指不過一串間事。而諸說若是不同何歟。且所謂布總頭𢄼掠髮幓頭之異同。亦可得聞歟。

古禮爲父母括髮。唯母則拜賓以後易以免布。至同五世祖者亦然。髽又婦人之免。三者皆爲交額遶髻之制。鄭氏所論是也。家禮則直以麻繩撮髻而已。語類所論是也。頭𢄼卽結髻本之物。宋時謂之頭𢄼。周謂之總。猶免。宋謂之掠髮。漢謂之幓頭也。

小斂時主人兄弟白巾環絰。括髮時絞帶。遷尸後首絰腰絰散垂。齊衰以下着巾加免。婦人首絰腰絰之文。家禮幷略之。何也。大抵初終旣被髮。而括髮在於小斂後。則此時宜無着巾一節。而如是云云何也。備要援引古禮如是煩擾。恐不得一一遵從。則當以家禮爲正。而古今之間。亦似太簡。莫適所從。以何爲正。

家禮飯含時云主人袒。又云襲所袒衣。小斂後則齊斬以下至同五世祖者皆袒。不言襲所袒衣。至大斂幷皆闕之何也。與備要詳略不同之義。亦可得聞歟。

家禮酌古今從簡便。備要依遺命復古制。意各有主。以上二條。皆備要與家禮不同處。今人固當以家禮爲主。如其節目中不可不追正處已多。具載於楊氏之說。恐當以此參商準行也。至如備要諸條。曲折雖繁。若是不悖於家禮大節者。亦可添補而無妨矣。如何如何。

喪服曰父在爲母朞。盧履永曰一周除靈。邇典曰靈筵不得終三年。朱子曰父在爲母朞。非是薄於母。當依朱子後來定論以禮經爲正。而今俗或十五月而禫。不輟凡筵。以從三年者有之。恐非禮意。未知如何。

家禮旣爲父在爲母三年。今雖以朱子定論及國制爲十五月而禫之制。世俗猶不忍於遽輟凡筵也。本非禮敎使然者。

外祖與從母尊卑自別。服同何歟。從母與舅。親同而服殊。亦何義歟。果如要解所論。則恐當從舅服爲緦。而家禮從魏徵議反加舅之服。以同於從母服何歟。

尊卑不同而服同。如祖父母伯叔父母亦同爲朞。不獨外祖從母也。從母服義。已見要解。家禮從魏徵者。以宋制難變故耳。

外舅之妻從兄弟之妻之服。家禮無備要有。彼此有無。似各有据。以何爲正。

此服家禮雖不載。備要從國制故如此。

禮記爲師心喪三年。程子曰當以情之厚薄事之大小處之。聖人不制服之意。恐似有在。而栗谷先生於要訣。隨其情意淺深。以爲區別定制者何也。大抵孔子之喪。門人所學淺深。有萬不同。而三年之外獨居三年者亦有之。且朱子與長子受之書曰。到婺州事師如事父。旣事之如父之師則不可以自已所造之淺深。有所損益於其間。而近世沙溪之於栗谷。尤菴之於沙溪。可謂嫡傳。而其服之也不過大功朞年云爾。則自今以往。欲爲師服者。恐或效此。而遂失師生授受之義。不識先生以爲如何。且服制恐當從金履祥所制。而向者愼齋美村門人皆白巾單股經云。其然否。願聞其服之制。

師服。禮經與程朱小異。大抵禮經從重處而言。程朱就其中分輕重。要皆不可廢。然愚意師生之義。不當隨服制而漸降。蓋如庶人服國君三月然。其君臣之義未嘗與公卿大夫異故也。白巾單股絰。固所謂弔服加麻矣。若其爲師當法之制則可。以金仁山諸公所處。斟酌行之也。

家禮小斂條。只有袒括髮一節。而至奔喪條再變服如大小斂云云者何也。凡奔喪者。於殯東西向坐。哭袒括髮成踊。又哭袒括髮成踊。三哭袒括髮成踊。此則備要所論與家禮若是不侔何也。如此之數。尤似可疑。願聞的確之論。

陳氏曰在家而親死則笄纚。小斂畢乃括髮。此自外而來。故卽括髮而袒衣也。以此觀之。於又哭於三哭。亦不過因此爲節耳。然則家禮之所謂直變服。雖與備要所引古禮不同。其實一體也。

家禮玄纁置於樞旁。而不言某方。備要置於樞東。不言棺槨之問何也。以旁題左旁之旁推之。世俗置於柩上面者。恐似有據。如何如何。

挽詞家禮無備要有。世俗皆用之。願聞其義。

玄纁則曰柩旁。題奉祀則曰其下左旁。語意自不同。世俗置玄纁於柩上者恐無義也。挽詞出於後世。非禮經所存。若非朋友敍哀則不必用。

祠土地祭。設香爐香合。詣香案前跪上香。傾酒于地。復斟酒置于神位前等節。家禮無備要有。彼此詳略之義。可得聞歟。

題主設奠。雖非古禮。而沙溪從俗不妨之敎。如何如何。

石人望柱。家禮無大明律始有。分等定制。若此之嚴。而備要不言士庶與否。又添牀石階砌石及夫魂遊石香石。今俗亦頗用之何也。竊恐其中所謂牀石香石。只是牀卓之類。則豈有千秋萬代長對不輟之理乎。尤可疑也。

上三條。備要從儀節及五禮儀而爲之節文者。菶前石物。亦漢唐以下公私所通用。然愚意此等處。當以家禮爲正。

小祥應服朞者皆吉服。所謂吉服。卽黑笠黑帶之類耶。素服素帶之類耶。黑白之別。可得聞歟。

禫祭雖用吉服。亦有漸吉漸匈之說。亦當參看。

吉祭乃喪終大節目。而家禮闕之何也。

家禮無吉祭。此朱子不得再修者。然大祥註中引答李繼善書。實吉祭之本也。

改葬應服三年者皆服緦。餘皆素服。此固禮之正也。而王肅曰無服。弔服加麻。丘氏曰餘皆素服布巾云云何也。往歲安山改葬之時。先生只服加麻。餘皆素服。則王丘餘皆加麻布巾之非。從可知矣。且改葬之禮。備要所添亦似疏略。更願先生以曾所經行者。一一補入。使後人知所遵依如何。

加麻素服。皆以期年以下而言。向日安山之服。有所壓而然。非可疑於先儒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