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 南豐文鈔
卷十 論、議、雜著
 

卷十·論、議、雜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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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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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康歿而民生不見先王之治,日入於亂,以至於秦,盡除前聖數千載之法。天下既攻秦而亡之,以歸於漢。漢之為漢,更二十四君,東西再有天下,垂四百年。然大抵多用秦法,其改更秦事,亦多附己意,非放先王之法而有天下之志也。有天下之志者,文帝而已。然而天下之材不足,故仁聞雖美矣,而當世之法度,亦不能放於三代。漢之亡,而強者遂分天下之地。晉與隋雖能合天下於一,然而合之未久而已亡,其為不足議也。

代隋者唐,更十八君,垂三百年,而其治莫盛於太宗之為君也。絀己從諫,仁心愛人,可謂有天下之志。以租庸任民,以府衛任兵,以職事任官,以材能任職,以興義任俗,以尊本任眾,賦役有定制,兵農有定業,官無虛名,職無廢事,人習於善行,離於末作,使之操於上者,要而不煩,取於下者,寡而易供,民有農之實,而兵之備存,有兵之名,而農之利在,事之分有歸,而祿之出不浮,材之品不遺,而治之體相承,其廉恥日以篤,其田野日以辟,以其法修則安且治,廢則危且亂,可謂有天下之材。行之數歲,粟米之賤,鬥至數錢,居者有餘蓄,行者有餘資,人人自厚,幾致刑措,可謂有治天下之效。夫有天下之志,有天下之材,又有治天下之效,然而不得與先王並者,法度之行,擬之先王未備也;禮樂之具,田疇之制,庠序之教,擬之先王未備也;躬親行陣之間,戰必勝,攻必克,天下莫不以為武,而非先王之所尚也;四夷萬里,古所未及以政者,莫不服從,天下莫不以為盛,而非先王之所務也。太宗之為政於天下者,得失如此。

由唐虞之治五百餘年而有湯之治,由湯之治五百餘年而有文武之治,由文武之治千有餘年而始有太宗之為君。有天下之志,有天下之材,又有治天下之效,然而又以其未備也,不得與先王並而稱極治之時。是則人生於文武之前者,率五百餘餘而一遇治世,生於文武之後者,千有餘年而未遇極治之世也。非獨民之生於是時者之不幸也,士之生於文武之前者,如舜禹之於唐,八元八凱之於舜,伊尹之於湯,太公之於文武,率五百餘年而一遇。生於文武之後千有餘年,雖孔子之聖、孟軻之賢而不遇,雖太宗之為君而未可以必得志於其時也,是亦士民之生於是時者之不幸也。故述其是非得失之跡,非獨為人君者可以考焉,士之有志於道而欲仕於上者可以鑒矣。

孔子之語教人曰:不憤悱不啟發。舉一隅不以三隅反,則不告也。孟子之語教人曰:有答問者。荀子之語教人曰:「不問而告謂之傲,問一而告二謂之囋。傲,非也。囋,非也。君子如響。」故《禮》無往教而有待問,則師之道,有問而告之者爾。世之挾書而講者,終日言,而非有問之者也,乃不自知其強聒而欲以師自任,何其妄也!

古之教世子之法,太傅審父子君臣之道以示之,少傅奉世子以觀太傅之德行而審喻之。則示之以道者,以審喻之為淺,故不為也。況於師者,何為也哉?正己而使觀之者化爾。故得其行者,或不得其所以行;得其言者,或不得其所以言也。仰之而彌高,鑽之而彌堅,德如是,然後師之道盡。故天子不得而召也,諸侯不得而友也,又況得而臣之乎?此伊尹、太公、子思、孟子之徒所以忘人之勢,而唐虞三代大有為之君所以自忘其勢也。

世之挾書而講於禁中者,官以侍為名,則其任故可知矣。乃自以謂吾師道也,宜坐而講,以為請於上,其為說曰:「必如是,然後合於古之所謂坐而論道者也。」夫坐而論道,謂之王公,作而行之,謂之卿大夫,語其任之無為與有為,非以是為尊師之道也。且禮於朝,王及群臣皆立,無獨坐者;於燕皆坐,無獨立者,故坐未嘗以為尊師之禮也。昔晉平公之於亥唐,坐雲則坐。曾子之侍仲尼,子曰參復坐。則坐雲者,蓋師之所以命學者,未果有師道也。顧僕僕然以坐自請者也,則世之為此者非妄歟?故為此議以解其惑。

天子之適子繼世以為天子,其別子皆為諸侯。諸侯之適子繼世以為諸侯,其別子各為其國之卿大夫,皆有采地。別子之適子繼世以食其采地,其族人百世宗之,此之謂大宗。其別子亦各仕於其國為卿大夫,其適子兄弟宗之,五世而止,此之謂小宗。蓋天子之適子繼世以為天子,其別子世為諸侯。諸侯之適子繼世以為諸侯,其別子各為其國之卿大夫,世世食采地,皆傳於無窮。夫豈有服盡而絕其祿位,衣食嫁娶使之自謀者乎?非特如此也。昔周公兼制天下,立七十一國,姬姓居五十三人,蓋兄弟之國者十有五人,姬姓之國者四十人,其可見者,則管、蔡、郕、霍、魯、衛、毛、聃、郜、雍、曹、滕、畢、原、豐、郇、邘、晉、應、韓、凡、蔣、邢、茅、胙、祭之屬是也。其稱兄弟之國者十有五人,則周之近屬。其稱姬姓之國者四十人,則周之同姓而已。其爵命之,使傳國至於無窮,夫豈以服為斷乎?至於宗廟之數,天子七,諸侯五。而祭法,虞、夏、商、周禘郊祖宗,遠或至於數十世之上,亦皆未嘗以服為斷也。其推而上之,報本於祖宗,至不可為數,推而下之,廣骨肉之恩,至於無窮。蓋其積厚者其流澤遠,有天下之功者受天下之報,其理勢次序固然也。是豈可以拘於常見,議於錙銖之內乎?故服盡而戚單者,所以節人之常情,而為大宗小宗之數,安可以論帝者之功德,而為廣親親之法乎?

昔武王克商,未及下車而封黃帝、唐虞之後,下車而封夏、商之後,其在異代,尚特顯之,其急如此。況受重於祖宗,推原功德之所自出,其可以天下之大,而儉於骨肉之恩,以不滿足海內之望乎?

孟子曰:仁人之於兄弟也,親愛之而已矣。親之欲其貴也,受之欲其富也。先王推是心以及於同姓之間,故有土分之,有民分之,有寶玉分之,有寶器分之。成王、康王之言曰:「吾無專享文、武之功,是皆無所不盡其厚,未有從夫略者也。」蓋《詩》「裳裳者華」,刺時棄賢者之類,絕功臣之世,而《傳》欒、郤、胥、原、狐、續、慶、伯,陪臣之族耳,其降在皂隸,叔向亦以為晉國之憂,況於帝者之功德與天地等,而可使七八世之子孫夷於閭巷之凡民乎?

後世公族無封國采地之制,而有列於朝,有賜於府,是亦親而貴之、愛而富之之意也。其名書於宗籍者,繁衍盛大,實國家慶。有司雖費,非多於天下之國七十有一,而姬姓獨居者五十三人也。其亦求中以節之而已矣。顧令袒免以外毋與官,衣食嫁娶使之自謀,是亦不考於古矣,何其野於禮也。以世莫能辨,故作《公族議》,使好學者得詳焉。

《禮》,大宗無子,則族人以支子為之後。為之後者,為所後服斬衰三年,而降其父母期。《禮》之所以如此者,何也?以謂人之所知者近,則知親愛其父母而已;所知者遠,則知有嚴父之義。知有嚴父之義,則知尊祖;知尊祖,則知大宗者上以繼祖,下以收族,不可以絕,故有以支子為之後者。為之後者,以受重於斯人,故不得不以尊服服之。以尊服服之而不為之降己親之服,則猶恐未足以明所後者之重也。以尊服服之,又為之降己親之服,然後以謂可以明所後者之重,而繼祖之道盡,此聖人制禮之意也。

夫所謂收族者,《記》稱與族人合食,序以昭穆,別以禮義之類。是特諸侯別子之大宗,而嚴之如此。況如《禮》所稱天子及其始祖之所自出者,此天子之大宗,是為天地、宗廟、百神祭祀之主,族人萬世之所依歸,而可以不明其至尊至重哉!故前世人主有以支子繼立而崇其本親,加以號位,立廟奉祀者,皆見非於古今。誠由所知者近,不能割棄私愛,節之以禮,故失所以奉承正統、尊無二上之意也。若於所後者尊服服之,又為之降己親之服,而退於己親,號位不敢以非禮有加也,廟祀不敢以非禮有奉也,則為至恩大義,固已備矣。而或謂又當易其父母之名,從所後者為屬,是未知考於《禮》也。《禮》,「為人後者,為所後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者,此其服為所後者而非為己也。為其父母期,為其昆弟大功,為其姊妹適人者小功,皆降本服一等者,此其服為己而非為所後者也。使於其父母,服則為己,名則為所後者,則是名與實相違,服與恩相戾矣。聖人制禮,不如是之舛也。且自古為人後者,不必皆親昆弟之子,族人之同宗者皆可為之,則有以大功、小功昆弟之子而為之者矣,有以緦麻、袒免、無服昆弟之子而為之者矣。若當從所後者為屬,則亦當從所後者為服。從所後者為服,則於其父母,有宜為大功、為小功、為緦麻、為袒免、為無服者矣。而聖人制禮,皆為其父母期,使足以明所後者重而已,非遂以謂當變其親也。親非變則名固不得而易矣。戴德、王肅《喪記》曰:為人後者,為其父母降一等,服齊衰期,其服之節、居倚廬、言語、飲食,與父在為母同,其異者不祥、不禫。雖除服,心喪三年。故至於今,著於服令,未之有改也。豈有制服之重如此,而其名遂可以絕乎!又崔凱《喪服駁》曰:本親有自然之恩,降一等,則足以明所後者為重,無緣乃絕之矣。夫未嘗以謂可以絕其親,而輒謂可以絕其名,是亦惑矣。且支子所以後大宗者,為推其嚴父之心以尊祖也。顧以尊祖之故,而不父其父,豈本其恩之所由生,而先王教天下之意哉!又《禮》「適子不可為人後」者,以其傳重也,「支子可以為人後」者,以非傳重也。使傳重者後己宗,非傳重者後大宗,其意可謂即乎人心而使之兩義俱安也。今若使為人後者以降其父母之服一等,而遂變革其名,不以為父母,則非使之兩義俱安,而不即乎人心莫大乎如是也。夫人道之於大宗,至尊至重,不可以絕,尊尊也。人子之於父母,亦至尊至重,不可以絕,親親也。尊尊、親親,其義一也,未有可廢其一者。故為人後者,為之降其父母之服,《禮》則有之矣;為之絕其父母之名,則《禮》未之有也。

或以謂欲絕其名者,蓋惡其為二,而使之為一,所以使為人後者之道盡也。夫跡其實,則有謂之所後,有謂之所生;制其服,則有為己而非為所後者,有為所後而非為己者。皆知不可以惡其為二,而強使之為一也。至於名者,蓋生於實也,乃不知其不可以惡其為二而欲強使之為一,是亦過矣。藉使其名可以強使之為一,而跡其實之非一,制其服之非一者,終不可以易,則惡在乎欲絕其名也。故古之聖人知不可以惡其為二而強使之為一,而能使其屬之疏者相與為重,親之厚者相與為輕,則以禮義而已矣。何則?使為人後者,於其所後,非己親也,而為之服斬衰三年,為其祭主,是以義引之也。於其所生,實己親也,而降服齊衰期,不得與其祭,是以禮厭之也。以義引之,則屬之疏者相與為重;以禮厭之,則親之厚者相與為輕,而為人後之道盡矣。然則欲為人後之道盡者,在以禮義明其內,而不在於惡其為二而強易其名於外也。故《禮·喪服·齊衰不杖期》章曰:「為人後者為其父母服。」此見於經「為人後者於其本親稱父母」之明文也。漢蔡義以謂宣帝親諡宜曰悼,魏相以謂宜稱尊號曰皇考,立廟。後世議者皆以其稱皇立廟為非,至於稱親、稱考,則未嘗有以為非者也。其後魏明帝尤惡為人後者厚其本親,故非漢宣加悼考以皇號,又謂後嗣有由諸侯入繼正統者,皆不得謂考為皇,稱妣為後。蓋亦但禁其猥加非正之號,而未嘗廢其考妣之稱。此見於前世議論為人後者於其本親稱考妣之明文也。

又晉王坦之《喪服議》曰:罔極之重,非制教之所裁,昔日之名,非一朝之所去。此出後之身所以有服本親也。又曰:情不可奪,名不可廢,崇本敘恩,所以為降。則知為人後者未有去其所出父母之名,此古今之常理,故坦之引以為制服之證。此又見於前世議論「為人後者於其本親稱父母」之明文也。是則為人後者之親,見於經,見於前世議論,謂之父母,謂之考妣者,其大義如此,明文如此。至見於他書及史官之記,亦謂之父母,謂之考妣,謂之私考妣,謂之本親。謂之親者,則不可一二數,而以為世父、叔父者,則不特《禮》未之有,載籍已來固未之有也。今欲使從所後者為屬,而變革其父母之名,此非常異義也。不從經文與前世數千載之議論,亦非常異義也。而無所考據以持其說,將何以示天下乎?且中國之所以為貴者,以有父子之道,又有《六經》與前世數千載之議論以治之故也。今忽欲棄之而伸其無所考據之說,豈非誤哉!或謂為人後者,於其本親稱父母,則為兩統二父,其可乎?夫兩統二父者,謂加考以皇號,立廟奉祀,是不一於正統,懷貳於所後,所以著其非,而非謂不變革其父母之名也。

然則加考以皇號與《禮》及世之稱皇考者有異乎?曰:皇考一名而為說有三。《禮》曰:曰考廟,曰王考廟,曰皇考廟,曰顯考廟,曰祖考廟。是則以皇考為曾祖之廟號也。魏相謂漢宣帝父宜稱尊號曰皇考,既非《禮》之曾祖之稱,又有尊號之文,故魏明帝非其加悼考以皇號。至於光武亦於南頓君稱皇考廟,義出於此,是以加皇號為事考之尊稱也。屈原稱:「朕皇考曰伯庸。」又晉司馬機為燕王告禰廟文,稱:「敢昭告於皇考清惠亭侯。」是又達於群下,以皇考為父歿之通稱也。以為曾祖之廟號者,於古用之;以為事考之尊稱者,於漢用之;以為父歿之通稱者,至今用之。然則稱之亦有可有不可者乎?曰:以加皇號為事考之尊稱者,施於為人後之義,是幹正統,此求之於《禮》而不可者也;達於群下以皇考為父歿之通稱者,施於為人後之義,非幹正統,此求之於《禮》而可者也。然則以為父歿之通稱者,其不可如何?曰:若漢哀帝之親,稱尊號曰恭皇,安帝之親,稱尊號曰孝德皇,是又求之於《禮》而不可者也。且《禮》,父為士,子為天子,祭以天子,其屍服以士服。子無爵父之義,尊父母也。前世失禮之君崇本親以位號者,豈獨失為人後奉祀正統、尊無二上之意哉!是以子爵父,以卑命尊,亦非所以尊厚其親也。前世崇飾非正之號者,其失如此,而後世又謂宜如期親故事增官廣國者,亦可謂皆不合於《禮》矣。

夫考者,父歿之稱,然施於禮者,有朝廷典冊之文,有宗廟祝祭之辭而已。若不加位號,則無典冊之文;不立廟奉祀,則無祝祭之辭,則雖正其名,豈有施於事者?顧言之不可不順而已。此前世未嘗以為可疑者,以《禮》甚明也。今世議者紛紛,至於曠日累時,不知所決者,蓋由不考於《禮》,而率其私見也。故采於經,列其旨意,庶得以商榷焉。

河北地震、水災,隳城郭,壞廬舍,百姓暴露乏食。主上憂憫,下緩刑之令,遣拊循之使,恩甚厚也。然百姓患於暴露,非錢不可以立屋廬;患於乏食,非粟不可以飽,二者不易之理也。非得此二者,雖主上憂勞於上,使者旁午於下,無以救其患、塞其求也。有司建言,請發倉廩與之粟,壯者人日二升,幼者人日一升,主上不旋日而許之,賜之可謂大矣。然有司之所言,特常行之法,非審計終始,見於眾人之所未見也。今河北地震、水災所毀敗者甚眾,可謂非常之變也。遭非常之變者,亦必有非常之恩,然後可以振之。今百姓暴露乏食,已廢其業矣,使之相率日待二升之廩於上,則其勢必不暇乎他為,是農不復得修其畎畝,商不復得治其貨賄,工不復得利其器用,閑民不復得轉移執事,一切棄百事,而專意於待升合之食以偷為性命之計,是直以餓殍之養養之而已,非深思遠慮為百姓長計也。以中戶計之,戶為十人,壯者六人,月當受粟三石六斗,幼者四人,月當受粟一石二斗,率一戶月當受粟五石,難可以久行也。不久行,則百姓何以贍其後?久行之,則被水之地,既無秋成之望,非至來歲麥熟,賑之未可以罷。自今至於來歲麥熟,凡十月,一戶當受粟五十石。今被災者十餘州,州以二萬戶計之,中戶以上及非災害所被、不仰食縣官者去其半,則仰食縣官者為十萬戶。食之不遍,則為施不均,而民猶有無告者也;食之遍,則當用粟五百萬石而足,何以辦此?又非深思遠慮為公家長計也。至於給授之際,有淹速,有均否,有真偽,有會集之擾,有辨察之煩,厝置一差,皆足致弊。又群而處之,氣久蒸薄,必生疾癘,此皆必至之害也。且此不過能使之得旦暮之食耳,其於屋廬構築之費將安取哉?屋廬構築之費既無所取,而就食於州縣,必相率而去其故居,雖有頹牆壞屋之尚可完者,故材舊瓦之尚可因者,什器眾物之尚可賴者,必棄之而不暇顧。甚則殺牛馬而去者有之,伐桑棗而去者有之,其害又可謂甚也。今秋氣已半,霜露方始,而民露處,不知所蔽,蓋流亡者亦已眾矣。如是不可止,則將空近塞之地。空近塞之地,失戰鬥之民,此眾士大夫之所慮而不可謂無患者也。空近塞之地,失耕桑之民,此眾士大夫所未慮而患之尤甚者也。何則?失戰鬥之民,異時有警,邊戍不可以不增爾;失耕桑之民,異時無事,邊糴不可以不貴矣。二者皆可不深念歟?萬一或出於無聊之計,有窺倉庫,盜一囊之粟、一束之帛者,彼知已負有司之禁,則必鳥駭鼠竄,竊弄鋤梃於草茅之中,以扞遊徼之吏,強者既囂而動,則弱者必隨而聚矣。不幸或連一二城之地,有枹鼓之警,國家胡能晏然而已乎?況夫外有邊陲之可慮,內有郊祀之將行,安得不防之於未然,銷之於未萌也!

然則為今之策,下方紙之詔,賜之以錢五十萬貫,貸之以粟一百萬石,而事足矣。何則?令被災之州為十萬戶。如一戶得粟十石,得錢五千,下戶常產之貲,平日未有及此者也。彼得錢以完其居,得粟以給其食,則農得修其畎畝,商得治其貨賄,工得利其器用,閑民得轉移執事,一切得復其業,而不失其常生之計,與專意以待二升之廩於上,而勢不暇乎他為,豈不遠哉?此可謂深思遠慮,為百姓長計者也。由有司之說,則用十月之費,為粟五百萬石;由今之說,則用兩月之費,為粟一百萬石。況貸之於今而收之於後,足以賑其艱乏,而終無損於儲偫之實,所實費者,錢五巨萬貫而已。此可謂深思遠慮,為公家長計者也。又無給授之弊、疾癘之憂,民不必去其故居,苟有頹牆壞屋之尚可完者,故材舊瓦之尚可因者,什器眾物之尚可賴者,皆得而不失。況於全牛馬,保桑棗,其利又可謂甚也。雖寒氣方始,而無暴露之患;民安居足食,則有樂生自重之心;各復其業,則勢不暇乎他為,雖驅之不去,誘之不為盜矣。夫饑歲聚餓殍之民,而與之升合之食,無益於救災補敗之數,此常行之弊法也。

今破去常行之弊法,以錢與粟一舉而賑之,足以救其患,復其業。河北之民,聞詔令之出,必皆喜上之足賴,而自安於畎畝之中,負錢與粟而歸,與其父母妻子脫於流轉死亡之禍,則戴上之施,而懷欲報之心,豈有已哉?天下之民,聞國家厝置如此恩澤之厚,其孰不震動感激,悅主上之義於無窮乎?如是而人和不可致、天意不可悅者,未之有也。人和洽於下,天意悅於上,然後玉輅徐動,就陽而郊;荒夷殊陬,奉幣來享;疆內安輯,里無囂聲,豈不適變於可為之時,消患於無形之內乎?此所謂審計終始,見於眾人之所未見也。不早出此,或至於一有枹鼓之警,則雖欲為之,將不及矣。

或謂方今錢粟恐不足以辦此。夫王者之富,藏之於民,有餘則取,不足則與,此理之不易者也。故曰:「百姓足,君孰與不足?百姓不足,君孰與足?」蓋百姓富實而國獨貧,與百姓餓殍而上獨能保其富者,自古及今,未之有也。故又曰「不患貧而患不安」,此古今之至戒也。是故古者二十七年耕,有九年之畜,足以備水旱之災,然後謂之王政之成。唐水湯旱而民無捐瘠者,以是故也。今國家倉庫之積,固不獨為公家之費而已,凡以為民也,雖倉無餘粟,庫無餘財,至於救災補敗,尚不可以已,況今倉庫之積,尚可以用,獨安可以過憂將來之不足,而立視夫民之死乎?古人有曰:「剪爪宜及膚,割髮宜及體。」先王之於救災,髮膚尚無所愛,況外物乎?且今河北州軍凡三十七,災害所被十餘州軍而已。他州之田,秋稼足望,今有司於糴粟常價斗增一二十錢,非獨足以利農,其於增糴一百萬石易矣。斗增一二十錢,吾權一時之事,有以為之耳。以實錢給其常價,以茶荈香藥之類佐其虛估,不過捐茶荈香藥之類,為錢數巨萬貫,而其費已足。茶荈香藥之類,與百姓之命孰為可惜,不待議而可知者也。夫費錢五巨萬貫,又捐茶荈香藥之類,為錢數巨萬貫,而足以救一時之患,為天下之計,利害輕重,又非難明者也。

顧吾之有司能越拘攣之見,破常行之法與否而已。此時事之急也,故述斯議焉。

書魏鄭公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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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觀太宗常屈己以從群臣之議,而魏鄭公之徒,喜遭其時,感知己之遇,事之大小,無不諫諍,雖其忠誠所自至,亦得君以然也。則思唐之所以治,太宗之所以稱賢主,而前世之君不及者,其淵源皆出於此也。能知其有此者,以其書存也。及觀鄭公以諫諍事付史官,而太宗怒之,薄其恩禮,失終始之義,則未嘗不反覆嗟惜,恨其不思,而益知鄭公之賢焉。

夫君之使臣與臣之事君者何?大公至正之道而已矣。大公至正之道,非滅人言以掩己過,取小亮以私其君,此其不可者也。又有甚不可者,夫以諫諍為當掩,是以諫諍為非美也,則後世誰復當諫諍乎?況前代之君有納諫之美,而後世不見,則非惟失一時之公,又將使後世之君,謂前代無諫諍之事,是啟其怠且忌矣。太宗末年,群下既知此意而不言,漸不知天下之得失。至於遼東之敗,而始恨鄭公不在世,未嘗知其悔之萌芽出於此也。

夫伊尹、周公何如人也?伊尹、周公之諫切其君者,其言至深,而其事至迫也。存之於書,未嘗掩焉。至今稱太甲、成王為賢君,而伊尹、周公為良相者,以其書可見也。令當時削而棄之,成區區之小讓,則後世何所據依而諫,又何以知其賢且良與?桀、紂、幽、厲、始皇之亡,則其臣之諫詞無見焉,非其史之遺,乃天下不敢言而然也。則諫諍之無傳,乃此數君之所以益暴其惡於後世而已矣。

或曰:「《春秋》之法,為尊親賢者諱,與此其戾也。」夫《春秋》之所諱者,惡也,納諫諍豈惡乎?「然則焚稿者非歟?」曰:焚稿者誰歟?非伊尹、周公為之也,近世取區區之小亮者為之耳,其事又未是也。何則?以焚其稿為掩君之過,而使後世傳之,則是使後世不見稿之是非,而必其過常在於君,美常在於己也,豈愛其君之謂歟?孔光之去其稿之所言,其在正邪,未可知也,其焚之而惑後世,庸詎知非謀己之奸計乎?或曰:「造辟而言,詭辭而出,異乎此。」曰:此非聖人之所曾言也。令萬一有是理,亦謂君臣之間,議論之際,不欲漏其言於一時之人耳,豈杜其告萬世也。

噫!以誠信待己而事其君,而不欺乎萬世者,鄭公也。益知其賢云,豈非然哉!豈非然哉!〈輯自《聖宋文選》、《宋文鑒》、《南豐文鈔》〉

明允姓蘇氏,諱洵,眉州眉山人也。始舉進士,又舉茂才異等,皆不中。歸,焚其所為文,閉戶讀書,居五六年,所有既富矣,乃始復為文。蓋少或百字,多或千言,其指事析理,引物托喻,侈能盡之約,遠能見之近,大能使之微,小能使之著,煩能不亂,肆能不流。其雄壯俊偉,若決江河而下也;其輝光明白,若引星辰而上也。其略如是。以余之所言,於余之所不言,可推而知也。明允每於其窮達得喪,憂歎哀樂,念有所屬,必發之於此。於古今治亂興壞,是非可否之際,意有所擇,亦必發之於此。於應接酬酢萬事之變者,雖錯出於外,而用心於內者,未嘗不在此也。

嘉祐初,始與其二子軾、轍復去蜀,遊京師。今參知政事歐陽公修為翰林學士,得其文而異之,以獻於上。既而歐陽公為禮部,又得其二子之文,擢之高等。於是三人之文章盛傳於世,得而讀之者皆為之驚,或歎不可及,或慕而效之,自京師至於海隅障徼,學士大夫莫不人知其名,家有其書。既而明允召試舍人院,不至,特用為秘書省校書郎。頃之,以為霸州文安縣主簿,編纂太常禮書。而軾、轍又以賢良方正策入等。於是三人者尤見於當時,而其名益重於天下。

治平三年春,明允上其禮書,未報。四月戊申以疾卒,享年五十有八。自天子輔臣至閭巷之士,皆聞而哀之。明允所為文,有集二十卷行於世,所集《太常因革禮》者一百卷,更定《諡法》三卷,藏於有司,又為《易傳》未成。讀其書者,則其人之所存可知也。

明允為人聰明辨智,遇人氣和而色溫,而好為策謀,務一出己見,不肯躡故跡。頗喜言兵,慨然有志於功名者也。

二子,軾為殿中丞、直史館,轍為大名府推官。其年,以明允之喪歸葬於蜀地,既請歐陽公為其銘,又請予為辭以哀之,曰:銘將納之於壙中,而辭將刻之塚上也。余辭不得已,乃為其文。曰:

嗟明允兮邦之良,氣甚夷兮志則強。閱今古兮辨興亡,驚一世兮擅文章。御六馬兮馳無疆,決大河兮齧扶桑。粲星鬥兮射精光,眾伏玩兮雕肺腸。自京師兮洎幽荒,矧二子兮與翱翔。唱律呂兮和宮商,羽峨峨兮勢方颺。孰云命兮變不常,奄忽逝兮汴之陽。維自著兮暐煌煌,在後人兮慶彌長。嗟明允兮庸何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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