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人後議
作者:曾鞏 北宋
本作品收錄於《南豐文鈔/010卷

《禮》,大宗無子,則族人以支子為之後。為之後者,為所後服斬衰三年,而降其父母期。《禮》之所以如此者,何也?以謂人之所知者近,則知親愛其父母而已;所知者遠,則知有嚴父之義。知有嚴父之義,則知尊祖;知尊祖,則知大宗者上以繼祖,下以收族,不可以絕,故有以支子為之後者。為之後者,以受重於斯人,故不得不以尊服服之。以尊服服之而不為之降己親之服,則猶恐未足以明所後者之重也。以尊服服之,又為之降己親之服,然後以謂可以明所後者之重,而繼祖之道盡,此聖人制禮之意也。

夫所謂收族者,《記》稱與族人合食,序以昭穆,別以禮義之類。是特諸侯別子之大宗,而嚴之如此。況如《禮》所稱天子及其始祖之所自出者,此天子之大宗,是為天地、宗廟、百神祭祀之主,族人萬世之所依歸,而可以不明其至尊至重哉!故前世人主有以支子繼立而崇其本親,加以號位,立廟奉祀者,皆見非於古今。誠由所知者近,不能割棄私愛,節之以禮,故失所以奉承正統、尊無二上之意也。若於所後者尊服服之,又為之降己親之服,而退於己親,號位不敢以非禮有加也,廟祀不敢以非禮有奉也,則為至恩大義,固已備矣。而或謂又當易其父母之名,從所後者為屬,是未知考於《禮》也。《禮》,「為人後者,為所後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者,此其服為所後者而非為己也。為其父母期,為其昆弟大功,為其姊妹適人者小功,皆降本服一等者,此其服為己而非為所後者也。使於其父母,服則為己,名則為所後者,則是名與實相違,服與恩相戾矣。聖人制禮,不如是之舛也。且自古為人後者,不必皆親昆弟之子,族人之同宗者皆可為之,則有以大功、小功昆弟之子而為之者矣,有以緦麻、袒免、無服昆弟之子而為之者矣。若當從所後者為屬,則亦當從所後者為服。從所後者為服,則於其父母,有宜為大功、為小功、為緦麻、為袒免、為無服者矣。而聖人制禮,皆為其父母期,使足以明所後者重而已,非遂以謂當變其親也。親非變則名固不得而易矣。戴德、王肅《喪記》曰:為人後者,為其父母降一等,服齊衰期,其服之節、居倚廬、言語、飲食,與父在為母同,其異者不祥、不禫。雖除服,心喪三年。故至於今,著於服令,未之有改也。豈有制服之重如此,而其名遂可以絕乎!又崔凱《喪服駁》曰:本親有自然之恩,降一等,則足以明所後者為重,無緣乃絕之矣。夫未嘗以謂可以絕其親,而輒謂可以絕其名,是亦惑矣。且支子所以後大宗者,為推其嚴父之心以尊祖也。顧以尊祖之故,而不父其父,豈本其恩之所由生,而先王教天下之意哉!又《禮》「適子不可為人後」者,以其傳重也,「支子可以為人後」者,以非傳重也。使傳重者後己宗,非傳重者後大宗,其意可謂即乎人心而使之兩義俱安也。今若使為人後者以降其父母之服一等,而遂變革其名,不以為父母,則非使之兩義俱安,而不即乎人心莫大乎如是也。夫人道之於大宗,至尊至重,不可以絕,尊尊也。人子之於父母,亦至尊至重,不可以絕,親親也。尊尊、親親,其義一也,未有可廢其一者。故為人後者,為之降其父母之服,《禮》則有之矣;為之絕其父母之名,則《禮》未之有也。

或以謂欲絕其名者,蓋惡其為二,而使之為一,所以使為人後者之道盡也。夫跡其實,則有謂之所後,有謂之所生;制其服,則有為己而非為所後者,有為所後而非為己者。皆知不可以惡其為二,而強使之為一也。至於名者,蓋生於實也,乃不知其不可以惡其為二而欲強使之為一,是亦過矣。藉使其名可以強使之為一,而跡其實之非一,制其服之非一者,終不可以易,則惡在乎欲絕其名也。故古之聖人知不可以惡其為二而強使之為一,而能使其屬之疏者相與為重,親之厚者相與為輕,則以禮義而已矣。何則?使為人後者,於其所後,非己親也,而為之服斬衰三年,為其祭主,是以義引之也。於其所生,實己親也,而降服齊衰期,不得與其祭,是以禮厭之也。以義引之,則屬之疏者相與為重;以禮厭之,則親之厚者相與為輕,而為人後之道盡矣。然則欲為人後之道盡者,在以禮義明其內,而不在於惡其為二而強易其名於外也。故《禮·喪服·齊衰不杖期》章曰:「為人後者為其父母服。」此見於經「為人後者於其本親稱父母」之明文也。漢蔡義以謂宣帝親諡宜曰悼,魏相以謂宜稱尊號曰皇考,立廟。後世議者皆以其稱皇立廟為非,至於稱親、稱考,則未嘗有以為非者也。其後魏明帝尤惡為人後者厚其本親,故非漢宣加悼考以皇號,又謂後嗣有由諸侯入繼正統者,皆不得謂考為皇,稱妣為後。蓋亦但禁其猥加非正之號,而未嘗廢其考妣之稱。此見於前世議論為人後者於其本親稱考妣之明文也。

又晉王坦之《喪服議》曰:罔極之重,非制教之所裁,昔日之名,非一朝之所去。此出後之身所以有服本親也。又曰:情不可奪,名不可廢,崇本敘恩,所以為降。則知為人後者未有去其所出父母之名,此古今之常理,故坦之引以為制服之證。此又見於前世議論「為人後者於其本親稱父母」之明文也。是則為人後者之親,見於經,見於前世議論,謂之父母,謂之考妣者,其大義如此,明文如此。至見於他書及史官之記,亦謂之父母,謂之考妣,謂之私考妣,謂之本親。謂之親者,則不可一二數,而以為世父、叔父者,則不特《禮》未之有,載籍已來固未之有也。今欲使從所後者為屬,而變革其父母之名,此非常異義也。不從經文與前世數千載之議論,亦非常異義也。而無所考據以持其說,將何以示天下乎?且中國之所以為貴者,以有父子之道,又有《六經》與前世數千載之議論以治之故也。今忽欲棄之而伸其無所考據之說,豈非誤哉!或謂為人後者,於其本親稱父母,則為兩統二父,其可乎?夫兩統二父者,謂加考以皇號,立廟奉祀,是不一於正統,懷貳於所後,所以著其非,而非謂不變革其父母之名也。

然則加考以皇號與《禮》及世之稱皇考者有異乎?曰:皇考一名而為說有三。《禮》曰:曰考廟,曰王考廟,曰皇考廟,曰顯考廟,曰祖考廟。是則以皇考為曾祖之廟號也。魏相謂漢宣帝父宜稱尊號曰皇考,既非《禮》之曾祖之稱,又有尊號之文,故魏明帝非其加悼考以皇號。至於光武亦於南頓君稱皇考廟,義出於此,是以加皇號為事考之尊稱也。屈原稱:「朕皇考曰伯庸。」又晉司馬機為燕王告禰廟文,稱:「敢昭告於皇考清惠亭侯。」是又達於群下,以皇考為父歿之通稱也。以為曾祖之廟號者,於古用之;以為事考之尊稱者,於漢用之;以為父歿之通稱者,至今用之。然則稱之亦有可有不可者乎?曰:以加皇號為事考之尊稱者,施於為人後之義,是幹正統,此求之於《禮》而不可者也;達於群下以皇考為父歿之通稱者,施於為人後之義,非幹正統,此求之於《禮》而可者也。然則以為父歿之通稱者,其不可如何?曰:若漢哀帝之親,稱尊號曰恭皇,安帝之親,稱尊號曰孝德皇,是又求之於《禮》而不可者也。且《禮》,父為士,子為天子,祭以天子,其屍服以士服。子無爵父之義,尊父母也。前世失禮之君崇本親以位號者,豈獨失為人後奉祀正統、尊無二上之意哉!是以子爵父,以卑命尊,亦非所以尊厚其親也。前世崇飾非正之號者,其失如此,而後世又謂宜如期親故事增官廣國者,亦可謂皆不合於《禮》矣。

夫考者,父歿之稱,然施於禮者,有朝廷典冊之文,有宗廟祝祭之辭而已。若不加位號,則無典冊之文;不立廟奉祀,則無祝祭之辭,則雖正其名,豈有施於事者?顧言之不可不順而已。此前世未嘗以為可疑者,以《禮》甚明也。今世議者紛紛,至於曠日累時,不知所決者,蓋由不考於《禮》,而率其私見也。故采於經,列其旨意,庶得以商榷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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