卜某某危险驾驶案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卜某某危险驾驶案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2021年6月15日

被告人卜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1198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徐州市泉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被告人卜某某曾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5月27日徐州市公安局景区分局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元。被告人卜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6日2时许,被告人卜某某酒后驾驶苏CT****号白色小型普通客车沿徐州市云龙区和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迎宾大道交叉路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抽血并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卜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4.9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行驶证、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涉案照片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被告人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航
检察官助理:白洋
2021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徐州市泉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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